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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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信息披露的公信力,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和市场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对外披露信息应通过统一渠道,履行严格程序,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披露。

(二)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完整详实,保证无重大遗漏。

(三)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必须语言准确、条理清楚,对所揭示的内容不得模棱两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四)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按照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目的

(一)使监管部门、持有人、潜在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运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稳定现有客户,吸纳新客户,拓展市场。

(三)帮助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和市场形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相关业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对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划说明书;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三)份额净值;

(四)计划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

(五)计划年度审计报告;

(六)计划临时报告;

(七)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八)涉及计划管理人、计划财产、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且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七。

第二节定向资产管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定向资产管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资格;

(二)业务操作规则与流程;

(三)标准合同内容;

(四)风险揭示;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将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三节其它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十条对外信息披露,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二)夸大预期收益;

(三)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四)诋毁同行;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对外披露的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对外披露的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定期信息披露

第一节集合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四条集合计划成功设立后,在计划成立之日起5日内,应将集合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公司网站等方式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和部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节定向资产管理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作、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影响的事项,是指可能对持有人权益或者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项:

(一)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二)计划巨额退出或其他可能对计划持续运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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