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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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立统一 兼听则明 维护人权
80年代初期我国的辩护人
三、辩护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 主观片面,避免冤假错案
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 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 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它包括:
【案例】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 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某年3月22日被逮捕。 同年3月13日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 型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 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 ,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 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 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 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 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 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 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律师法》的修改
2007.10.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了新的《律师法》,自2008.6.1起施行。主 要内容包括: 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 律师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
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 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 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 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 辩护。” 文革期间,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辩护制度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19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律师法》
下列情形,可以指定(也称非强制辩护):
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院认为起诉意见书和移送的案件证据可能影响正确定
罪量刑的
注意:指定辩护,被告人拒绝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 许,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准许。准许后,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也可由 法院另行指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的,一律不予准许。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未公布) 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 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 194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律师法》 【案例视频】中国古代讼师故事
5、新中国关于辩护制度的历史轨迹
1954年《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 1954年《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
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注意:委托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拒绝,法院应当准许,同时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 委托,对于另行委托后再次拒绝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来自百度文库
3、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
下列情形,应当指定(也称强制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诉讼地位: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 维护者,其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 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辩护人没有在 其承办的案件中揭露犯罪的义务。
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A. 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 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C.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三、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2、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 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
国际公约中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国际性准则 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许多国家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的先悉权 许多国家赋予律师就其业务秘密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4、旧中国的辩护制度
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没有辩护制度 现代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 最早规定辩护制度是1910年清朝政府制定的
执业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无国籍人 但上述4-7项中,辩护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且不属于1-3 项情形的,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相对排除)。
二战后,辩护制度呈现出的特点: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普遍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人
介入侦查程序已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最低准则,世界刑法学协 会1994年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8条规定:国 家必须从刑事诉讼一开始,便保证刑事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如 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国家应让其免费享受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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