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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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为加强公路平交道口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平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路所(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管理的线处侧开设平交道口和甲方管理的公路线相接。
二、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甲方核准的道口位置、宽度进行施工。
平交道口必须低于公路路面。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道口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示警桩及其他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醒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平交道口使用权。
三、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若乙方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或道口宽度超过甲方所核准的宽度的,或未按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或未在甲方核准位置施工的,视为违章开设平交道口,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乙方施工期间,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排放污水,或进行其他污染、损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
全畅通的行为。
六、乙方工程竣工后,应在竣工之日起两日内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验收合格的,才准许使用。
七、乙方开设和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应按照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向甲方支付平交道口接入费每米5000元,及每年向甲方交付平交道口维护费每年每米400元,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限期内,因非甲方原因停止使用平交道口的,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
八、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应保持公路平交道口的整洁、畅通。
乙方保证边沟不塞不堵,平交道口无堆积物,无杂乱招牌。
九、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因公路扩建、改建影响公路平交道口使用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甲方可通过续延使用权期限的方式进行补偿。
十、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确需转让的,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平交道口使用权中止。
第三方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协议。
乙方已支付的费用,折抵第三方应支付的费用。
乙方转让平交道口使用权未向甲方提出申请的,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定协议而使用平交道口的,自平交道口使用权转让之日起,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平交路口进行拆除。
乙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如需继续使用的,乙方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本协议可续
延,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封闭该道口。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或(委托人):法人或(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
路政管理事项协议书
1、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
2、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3、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协议书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
控制区)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
为了加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线KM+ M至 KM+ M 处临时占用,进行(施工)作业。
二、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设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构筑物:
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路产费
元。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的权利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安全警示标志。
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按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一旦可能逾期或者已经逾期,对于乙方应向
甲方继续支付的逾期赔(补)偿费及其它相关问题,双方应于重新申报办理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公路及
公路用地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
为加强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线 KM+ M左(右)侧边沟外缘(收复冈亭、跨线桥、匝道互通)处临时占用,埋设非公路标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所的验收(签署意见),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的范围进行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的权利。
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迁移)非公路标志。
四、乙方在从事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时应按照《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
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各种事故导致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非公路标志埋设完工后,因非公路标志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加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非公路标志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对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或内容在进行更换前必须重新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九、乙方对其非公路标志的产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甲方重新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涉及产权变更的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十、甲方在发现乙方非公路标志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
十二、若乙方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拆除所埋设的非公路标志,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内,若基于公益性或政府部门行为出现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之情形,甲方基于安全、畅通等合理性考虑,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以给乙方必要的拆除非公路标志时间。
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拆除,否则甲方有权按第12条处理。
十四、如遇特殊情况,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非公路标志进行临时性覆盖,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且事后甲方应负责恢复乙方非公路标志之原状。
十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章建筑,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该非公路标志,拆除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双方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十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和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0]338号)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行驶线(收费站) KM+ M至线(收费站) KM+ M。
二、乙方在行驶公路过程中,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管理和处罚的权利。
乙方如不听从甲方的监督、现场管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按擅自超限运输进行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的吨位、车货体积、车辆型号、运载物品及时间、路线行驶。
四、因乙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而造成的损害,乙方同意一次性缴纳公路补偿费元。
五、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车辆进行引导,为其提供方便,并
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乙方同意据此向甲方缴纳因此而发生的所需费用元。
六、因乙方车、货原因,需要加固和改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
对损(毁)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于超宽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还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甲方只负责为乙方办理通行甲方所管辖的公路提供便利和许可的手续,其它(如交通安全等)问题不在甲方负责范围之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线 KM+ M左(右)侧建筑控制区内 M(至M)处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大队的验收(签署意见),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的范围进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的权利。
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迁移)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乙方在从事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时应按照《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
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各种事故导致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完工后,因所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发生损坏及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加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如需对其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更换(改造、迁移)前必须重新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九、乙方对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产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甲方重新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涉及产权变更的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十、甲方在发现乙方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
十二、若乙方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拆除所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十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章建筑,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该非公路标志,拆除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双方
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十五、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许可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路政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路政许可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大队受理申请并初审,支队进行复核,总队作出审查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路政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路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路政管理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
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路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路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临时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申请函。
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所有权人向省路政总队正式文函,说明申请事项、申请期限、相关理由等;
2、施工计划(方案)和平面图。
施工计划(方案)中应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施工期限、具体位置、施工单位、施工保障措施、改造修复措施等相关内容,施工平面图中应包含有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具体位置、离边沟或路面的空间距离、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方位等信息;
3、工程设计图。
主要是该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物的具体工程技术设计图,能够科学地反映出该段(个)工程的原貌以及相关技术数据信息,需要改造修复高速公路的,应有全面的改造修复措施设计图;
4、委托(授权)书或相关承建合同(协议)。
若申请人委托其它单位承建(施工),须由申请人指明该项工程的施工方,并以相关文件证明二者关系,以保障施工期间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承建(施工)人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其委托或授权其下属单位进行承建的委托(授权)书,承建人不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方应当出示其与该承建单位的相关承建合同(协议);
5、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
防护措施,并作出相关安全承诺,确保施工期间的各项保障、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存在期间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设置公益性广告的,还应当承诺决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
6、承建(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承建(施工)方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相关承建资质的各种证书复印件,以及工程监理方的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需要年检的应当年检至上一年末;
7、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签署的意见。
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事项,首先取得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的意见,然后提供该路段管理(经营)单位的答复意见(文函)复印件,以供路政管理部门参考;
8、申请人与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申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施工方)就申请事项、交纳的费用及保证金等与路政管理部门达成协议;
9、路政管理部门认为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申请人(一般指承运人或使用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超限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申请人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法人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5、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6、申请人与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第十四条路政管理部门收到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申请人填写《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书》、《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部门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路政管理部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路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事项现场勘查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重点工程、特大项目或大型跨设区市超限运输的可报请总队派员参与)与申请人共同到实地勘查确认。
并根据现场勘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路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路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路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路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