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税税收政策汇总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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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产税政策介绍

为了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优化纳税服务,我局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近期纳税人咨询较多的房产税问题,将相关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及占地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种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继续保留征收房地产税。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当时考虑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产权的实际情况,原城市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对象内涵已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即对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界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则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

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建制镇征收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房产。那么什么是房产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

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地讲,房产税纳税人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归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

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纳税人的确定。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而2009年12月1日起,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不论所使用的房产是否应税,均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如果出租人为应税单位并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房产税,那么无租使用人不用再行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房产纳税人的确定。2009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产,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均由承租人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在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8.按照财税[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因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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