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
郑州大学张慧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
《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
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
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
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
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
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
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
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
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
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
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
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
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
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
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
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
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
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
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
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
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
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
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
《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
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
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
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
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
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
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
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
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
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
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
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
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
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
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
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
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
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
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
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
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
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
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
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
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
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
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
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
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
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
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
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
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
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
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
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
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
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
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
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
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
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
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
三是不动笔。
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
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
《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
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
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
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
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
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
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
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
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
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
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
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
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
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
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