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韩非子》与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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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 其君;妄举,则事沮不胜。故人主好贤, 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 (诚也) 不效;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 无以异其臣矣。《二柄》 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所谓智 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 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 知,则民无从识之矣„„今贞信之士不 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 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 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 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 奸诈矣。《五蠹》
二、“法”与“势”、 “术”结合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之集大成】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在他以前,法家已经有三派,各 有自己的思想路线。一派以慎到为 首,他以‘势’为政治和治术的最 重要的因素。另一派以申不害为首, 申不害强调‘术’是最重要的因素。 再一派以商鞅为首,最重视 ‘法’。„„韩非认为,这三者都 是不可缺少的。”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一)法:释情任法,唯法 是从(唯重考量事功以定赏罚, 不施仁惠,不尚贤智)
侧重讲“法”的主要篇目:《有 度》《二柄》《奸劫弑臣》《守道》 《用人》《定法》等。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 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当 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 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 则兵强而敌弱„„故明主使其群 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 之内,动无非法。《有度》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荀子大力倡导的“礼治”, 实 已 具 有 法 的 性 质 和 功 效 —— “礼”与“法”一样,都是自外 向内发生强制作用以规范人的思 想行为的条令规矩。 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 寻丈检式也。《儒效》 礼,法之大分也。《王霸》 不过,“礼”和“法”的思想 内涵及其理论背景(土壤)完全 不同。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注】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 史》:“荀子所谓礼,与当时法家 所谓法者,其性质实极相逼近。” 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其书 专明礼,而精神颇近法家。案古无 所谓法,率由之轨范曰礼,出乎礼 则入乎刑,礼家言之与法家相类, 亦固其所。顾孔子言:‘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则礼与刑 之间,亦不能无出入。盖一则导之 向上,一则专恃威力以慑服之耳。 荀子之书,狭隘酷烈之处颇多。孔 门之嫡传,似不如是。”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一、韩非子和《韩非子》
韩非(前280?~233),战国末 期韩国公子。《史记·老庄申韩 列传》。 《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 55 篇,今存。一般认为大抵是韩 非自著,但也有后学或他人之作 (或者加工编改)。 其具体情形大致如下述: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释情任法,唯法是从。
而法治的对立面,则是儒、 墨之所谓“仁政”(轻刑罚)、 “尚贤”(尚智)之说,其实质是 “人治”,与法治正相反对,故韩 非子极力反对: 世之学术者说人主,不曰“乘 威严之势以困奸衺之臣”,而皆曰 “仁义惠爱而已矣”。世主美仁义 之名而不察其实,是以大者国亡身 死,小者地削主卑。何以明之?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 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 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 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 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 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 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无 捶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 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 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无威严之势, 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荀子·正名》: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 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 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 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 符节、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托 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其民悫,悫则 易使,易使则功;其民莫敢托为奇 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 令矣;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 治之极也。是谨于守名约之功也。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形名学之通向法学,盖有其 自然而然的理路:名学要求循名责 实,名实统一,且以名正实;其与 法令条文既定,则依法行事考功者 同理。《尹文子》谓“使善恶画然 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 差也” (《大道上》) ,慎到谓“法 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 也”(《慎子·威德》),论如划一。 其要旨均在:唯名、法为最崇高、 为唯一可依者,名、法定则形、事 正也。至于《韩非子》,将形名之 理与依法为治合说共述,则更常见 矣。
《奸劫弑臣》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 人而明赏罚。循天则用力寡而功 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明赏 罚则伯夷、盗跖不乱。„„释法 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 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 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 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 则万不失矣。《用人》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1. 法家“出于理官”。 2. 批评法家“无教化,去 仁爱,专任刑法”,“至于残 害至亲,伤恩薄厚”——此乃 儒家立场。 3. “ 信 赏 必 罚 , 以 辅 礼 制”:(1)指出严明赏罚乃 法家精义;(2)引导人们走 向“儒主法辅”的认识以及指 示儒、法思想之联系。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 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 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 德。„„人主将欲禁奸 ,则审 合 [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 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 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 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 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 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 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 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 大功,故罚。《二柄》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其次,法家取乎道家者,主要 是“无为而无不为”。由此形成 其“术”(主道、主术,君臣关 系)的思想。 【《老子》】 圣人处无为之事。二章 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 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四
十八章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 自正。五十七章 对比一下《慎子》: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 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 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故 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 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因循》 天有明,不忧人之暗也;地有财, 不忧人之贫也;圣人有德,不忧人 之危也。天虽不忧人之暗,辟户牖 必取己明焉,则天无事也;地虽不 忧人之贫,伐木刈草必取己富焉, 则地无事也;圣人虽不忧人之危, 百姓准上而比于下,其必取己安焉, 则圣人无事也。《威德》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夫施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 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 惠爱也。夫有施与贫困,则无功者 得赏;不忍诛罚,则暴乱者不止。 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敌 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货 财、事富贵、为私善、立名誉以取 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众,而暴 乱之徒愈胜,不亡何待?夫严刑者, 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 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衺,设其所 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 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奸劫弑臣》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二)势:唯主是尊,严明 赏罚(以绝对威权保障公平赏 罚,绝无例外)
“ 势 ” 主 要 指 君 主 威 势。 侧 重讲 “势”的篇目:《爱臣》《奸劫弑臣》 《守道》《功名》《八经》等。 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 君主之败也。将相之营主而隆家,此君 人者所外也。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 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此 四美者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得 之矣。故曰人主不能用其富,则终于外 也。此君人者之所识也。《爱臣》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第七讲 《韩非子》与法家思想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本讲阅读书目及推荐版本:
韩非子集解 (清·王先慎撰,
诸子集成本)
韩非子集释 (陈奇猷撰,中华
书局,或上海人民出版社依原版 重印本)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第三,法家取乎墨家者,主要 是“尚同”,“一同天下之义”。 《慎子佚文》:“有道之国, 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则贤 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 是国之大道也。” 《尹文子·大道》:“万事皆 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 至《韩非子》(如《爱臣》、 《二柄》、《扬搉》等)更是大 谈此义,隆崇君权威势以至无极, 是法家的基本思想之一。
《初见秦》篇又载于《战国 策·秦一·张仪说秦王》,未知 究为谁作,争议纷纭。 《存韩》篇三个部分,第一部 分为韩非使秦时上奏秦王的奏疏; 后两个部分是李斯给秦王和韩王 的两篇奏疏,盖编者所为。 《有度》篇专讲万事一准于法 之义,是韩非的思想;但它说到 了齐、楚、魏、燕诸国的灭亡, 事均在韩非死(前233年)之后, 则此篇或有后人的加工。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第四,法家与名家之关系更直 接。《尹文子·大道上》:
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 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 物无所隐其理矣。„„今万物具存,不 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 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故 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 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 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 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 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嚣聋瞽 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难势》篇主张任用贤良,与 法家、韩非思想相左,应不是韩非 之作。 《人主》、《制分》,文思粗 陋,陈奇猷认为当非韩子之作。
上述六篇外,尚有多篇在行文、 思理之精粗等方面,都有所差异。 有关《韩非子》之作者(或编 订者)的问题,还存在不少疑惑。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 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 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 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定法》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法家前贤最早都是战国前中期 人,均晚于儒、道、墨、名诸家。 法家是后起的学派。 《汉志》概述法家: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 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 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 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 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 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 厚。
【讲授提纲】
绪言:法家的渊源 一、韩非子和《韩非子》 二、“法”与“势”、“术” 结合的法治思想 三、尚变:“不期修古,不法 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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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绪言:法家的渊源
《汉书·艺文志》著录先秦法 家著作: 《李子》32篇(名悝,相魏文侯) 《商君》29篇(名鞅,姬姓,卫后 也,相秦孝公) 《申子》6篇(名不害,京人,相 韩昭侯) 《慎子》42篇(名到,先申、韩, 申、韩称之) 《韩子》55篇(名非,韩诸公子, 使秦,李斯害而杀之)
第 七 讲 《 韩 非 子 》 与 法 家 思 想
法家博取诸家以熔铸新说: 首先,法家取乎儒家者,主 要有二:“正名”、“礼治”。 《论语·子路》:“必也正 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 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 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孔子说“正名”乃执政之第 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