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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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案例 “银河宾馆案”。
❖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 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2、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 务的侵权责任是补充责任。
❖ 3、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原告只需举证: 被告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被告不作为与原 告损害的发生有高度的可能性,若被告履行 了义务,损害就极有可能避免。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具体 内容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一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概述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 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
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经 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承担 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 原则上属于法定义务。
❖ 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 理由:1、原告仅为被许可者,被告只需警告原告 存在潜在风险。
❖ 2、被告并不知其儿子会伤及原告,虽其子罹患精 神病,但在过去的10年间只发生二、三次意外,被 告无法预料其子会发病,且原告先前也曾经和被告 的儿子接触过,故被告并无警告或事先预防的义务。
❖ 第三种:侵权行为人。
❖ 案例[1]:原告与被告同属一个社团组织,原告到被 告家缴纳社费,并一起讨论社团事务。此时,被告 的儿子持刀到客厅说:“你们在讲我的坏话吗?” 随即奔向原告。尽管原告在被告帮助下逃出房外, 但被告之子随后追出将原告刺伤,被告见状立即请 求他人帮助原告。
❖
[1] 潘维大:《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高等 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是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违反该义务的情
况下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 害赔偿等责任。 ❖ (二)特征 ❖ 1、是过错责任。过错内容体现为“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借鉴:美国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利益占有人的 注意义务。
❖ 进入土地的人不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利益 占有人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同。
❖ 第一种:“受邀请者”。土地所有人须尽其 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义务。消费者之于商场、宾馆等都是受邀请 者;
❖ 第二种:被许可者。土地所有人有警告潜在危险的 义务,危险指土地所有人知悉但来访者不知悉。仅 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注意义务。
第六章 未来自百度文库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 第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第二种: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三.确定行为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安全保障义
务人的能力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综合 判定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最高院人赔解释: ❖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
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 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 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 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 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 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 确定的除外。
❖ 【案例】 :火车伤人案
❖ 【事实】原告于铁轨上行走时,脚被铁轨夹住。当 火车司机看到原告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因而原告的 脚被火车压断,原告向被告铁路公司请求赔偿。
❖ 【诉讼过程】事实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上诉。
❖ 【争点】铁路公司对侵入其土地范围之原告负有何 种注意义务?
❖ 【判决理由】被告所负注意义务与原告受损害地点 有密切关系,若原告于平交道或其他平常即有人经 过的地方受伤,则被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若原 告于平常无人所经过之处受伤,如本案,则被告不 被认为已有拟制性之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知道会有此等原告存在,直到被告确实 看到原告时起,才有义务存在,且此处的义务仅限 于尽力防止结果发生,而依据证据显示,被告在看 到原告时,已极力防止损害之发生,故本案被告已 经尽其注意义务。
❖ 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女主持坠楼案。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四)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某军队在一个山区搞军事演习,把一 个山坡给围起来了,附近是一个村庄。在军 事演习时,部队的警戒很严格的,所有的路 口都有人看守,恐有人进去受到损害。等演 习结束以后,只剩下一些小股部队在里面清 理战场,看的也就不是那么严格。此时,村 里面有一帮小孩,溜进去就去捡炮弹壳、子 弹壳,以便卖钱。
❖ 此时一个小孩发现了一颗130的炮弹,好几 个小孩子就来争抢,抢来抢去一下子碰到引 信,把炮弹给引爆了,炸死了两个,炸成重 伤一个。
❖ 军队撰文:第一,我们发了通告,禁止任何 人进入现场;第二,我们哨兵也没有全部撤 离,主要道口上我们还有哨兵在看着;第三, 小孩自己进去是他父母管教不严,而且大人 就告诉小孩捡了炮弹壳可以卖钱。他们就是 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才进去的,造成的损害 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说,我们军队没 有责任,但可以出于道义和同情,给予适当 的补偿。
侵权责任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案例 “银河宾馆案”。
❖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 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2、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 务的侵权责任是补充责任。
❖ 3、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原告只需举证: 被告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被告不作为与原 告损害的发生有高度的可能性,若被告履行 了义务,损害就极有可能避免。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具体 内容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一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概述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 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
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经 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承担 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 原则上属于法定义务。
❖ 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 理由:1、原告仅为被许可者,被告只需警告原告 存在潜在风险。
❖ 2、被告并不知其儿子会伤及原告,虽其子罹患精 神病,但在过去的10年间只发生二、三次意外,被 告无法预料其子会发病,且原告先前也曾经和被告 的儿子接触过,故被告并无警告或事先预防的义务。
❖ 第三种:侵权行为人。
❖ 案例[1]:原告与被告同属一个社团组织,原告到被 告家缴纳社费,并一起讨论社团事务。此时,被告 的儿子持刀到客厅说:“你们在讲我的坏话吗?” 随即奔向原告。尽管原告在被告帮助下逃出房外, 但被告之子随后追出将原告刺伤,被告见状立即请 求他人帮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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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维大:《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高等 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是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违反该义务的情
况下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 害赔偿等责任。 ❖ (二)特征 ❖ 1、是过错责任。过错内容体现为“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借鉴:美国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利益占有人的 注意义务。
❖ 进入土地的人不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利益 占有人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同。
❖ 第一种:“受邀请者”。土地所有人须尽其 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义务。消费者之于商场、宾馆等都是受邀请 者;
❖ 第二种:被许可者。土地所有人有警告潜在危险的 义务,危险指土地所有人知悉但来访者不知悉。仅 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注意义务。
第六章 未来自百度文库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 第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第二种: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三.确定行为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安全保障义
务人的能力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综合 判定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最高院人赔解释: ❖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
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 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 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 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 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 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 确定的除外。
❖ 【案例】 :火车伤人案
❖ 【事实】原告于铁轨上行走时,脚被铁轨夹住。当 火车司机看到原告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因而原告的 脚被火车压断,原告向被告铁路公司请求赔偿。
❖ 【诉讼过程】事实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上诉。
❖ 【争点】铁路公司对侵入其土地范围之原告负有何 种注意义务?
❖ 【判决理由】被告所负注意义务与原告受损害地点 有密切关系,若原告于平交道或其他平常即有人经 过的地方受伤,则被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若原 告于平常无人所经过之处受伤,如本案,则被告不 被认为已有拟制性之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知道会有此等原告存在,直到被告确实 看到原告时起,才有义务存在,且此处的义务仅限 于尽力防止结果发生,而依据证据显示,被告在看 到原告时,已极力防止损害之发生,故本案被告已 经尽其注意义务。
❖ 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女主持坠楼案。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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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四)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某军队在一个山区搞军事演习,把一 个山坡给围起来了,附近是一个村庄。在军 事演习时,部队的警戒很严格的,所有的路 口都有人看守,恐有人进去受到损害。等演 习结束以后,只剩下一些小股部队在里面清 理战场,看的也就不是那么严格。此时,村 里面有一帮小孩,溜进去就去捡炮弹壳、子 弹壳,以便卖钱。
❖ 此时一个小孩发现了一颗130的炮弹,好几 个小孩子就来争抢,抢来抢去一下子碰到引 信,把炮弹给引爆了,炸死了两个,炸成重 伤一个。
❖ 军队撰文:第一,我们发了通告,禁止任何 人进入现场;第二,我们哨兵也没有全部撤 离,主要道口上我们还有哨兵在看着;第三, 小孩自己进去是他父母管教不严,而且大人 就告诉小孩捡了炮弹壳可以卖钱。他们就是 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才进去的,造成的损害 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说,我们军队没 有责任,但可以出于道义和同情,给予适当 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