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

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2020年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

要把生态环境作为最稀缺的发展要素,倒逼经济结构调整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李莉范圣楠记者闫艳高杰南京报道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附文),决定把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任务,实现永续发展。把生态环境作为最稀缺的发展要素,倒逼全省经济结构调整。

《意见》确定了“十二五”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2%;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城市空气质量良好天数比重达92%以上,重点城市灰霾天数明显减少;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接近50%;林木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2%、41%;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比例达20%。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改善,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

为确保“十二五”生态省建设目标的实现,《意见》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首先,要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着力构建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形成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第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突出抓好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积极开展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重点组织冶金、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把环保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到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800亿元。重点扶持南京、无锡、苏州、常州、盐城、宜兴等六大环保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清水走廊”;推动城市内河水系整治和污染治理。突出抓好大气污染治理,以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努力控制灰霾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第四,广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大国家生态市、县(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力度。到2012年,苏南的县(市)基本达到生态县(市)标准,无锡、苏州、常州建成国家生态市,苏中地区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2个生态县(市),苏北地区要积极启动生态县(市)建设。到2015年,全省40%的市、县(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县考核要求,3/4左右的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

第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加快建设环境要素更加齐全、技术设备更加先进、信息集成度更高的全省环境监控平台,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自动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强化生态省建设执法监管力量。

《意见》明确了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要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考

核体系,把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评价、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之中。要拓宽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幅度。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经济政策,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实行差别化环境价费政策。积极推进排污指标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争取2012年之前在全省推广;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差别化水资源费价格政策,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落实污水、污泥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区域供水的乡镇要在2011年开征污水处理费;将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与金融信贷政策挂钩;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太湖、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附文: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现就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新要求。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更高级的文明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客观上要求我们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省域范围内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两个率先””、建设美好江苏的重要任务

建设美好江苏的重要任务。。率先全面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实现““两个率先

(二)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实现

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不仅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率先,而且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率先。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具有良好的自然禀赋和生态条件。近年来,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循环经济试点逐步扩大,节能减排工作扎实推进,重点流域治理深入开展,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生态建设和修复得到加强,国家生态市、环保模范城市、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和绿化模范城市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江苏完全有基础、有能力、有条件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建设生态文明,

(三)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优化经济结构

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实现永续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目前,我省总体上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刻不容缓。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把生态环境作为最稀缺的发展要素,有利于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由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四)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是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省是重要的民生工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放心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顺应群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盼、新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做到既有收入水平的显著提升,又有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主要原则

(五)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强化能力支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重大工程,增强生态意识,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省份。

(六)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主要监测指标达到生态省建设序时进度,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环境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大幅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满意度持续提高,为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奠定坚实基础。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2%,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城市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比重达92%以上,重点城市灰霾天数明显减少,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接近50%,林木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2%、41%,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比例达20%。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改善,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

(七)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主要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切实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加强环境分类管理,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测监控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城乡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生态省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善于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着力解决生态省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生态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全民生态教育,努力营造生态省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

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区

(八)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定位清晰和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城乡建设和国土开发格局,全面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开发区域要提高生态空间的集约利用水平,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更高要求的污染物减排目标,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开发区域要控制生态空间的开发强度,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提高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集约利用能源资源,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开发区域要减轻生态空间的占用比重,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生态平衡。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

(九)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着力构建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发展新兴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举措,加强政策支持,突破核心技术,促进要素集聚,加快将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新兴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积极发展信息、金融、物流等现

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8%左右。突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环保技术,大规模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形成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着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突出抓好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组织冶金、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建成一批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在太湖流域率先建成清洁生产示范基地。完善废旧物资回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到2015年,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制订再生水价格标准、管网预设和改造等政策,大幅度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积极引导、有序发展低碳经济,大力开发应用低碳技术,加快发展低碳产业。

十一))着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十一

重点抓好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以燃煤(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等为重点,大力组织实施节能工程。加大高耗能行业工艺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重点耗能企业在役落后用能设备。到2012年,累计形成节能能力1000万吨标准煤。统筹做好建筑、交通、商业、民用领域的节能工作。在电力、化工等八大高耗水行业的100家企业开展节水专项行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培育壮大环保产业。贯彻落实《江苏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把环(十二

保产业培育成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到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800亿元。围绕节能、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废资源化、环保新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六大领域,加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发力度,加快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重点发展节能装备产品、水污染防治装备等六大产品集群,提高环保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优化产业布局,重点扶持南京、无锡、苏州、常州、盐城、宜兴等六大环保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环保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环境咨询、设施运营、工程设计和承包等节能环保服务业,促进节能环保制造业和服务业协调推进、互动发展。

四、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十三

重,认真落实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江苏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面实施产业调整、调水引流、控源截污、清淤捞藻、生态修复、小流域综合整治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太湖水质持续改善,有效防控蓝藻大规模暴发,严防湖泛发生,确保饮用水安全。切实加强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等大中型湖泊的保护与治理,及早预防富营养化。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建设“清水走廊”。推动城市内河的水系整治和污染治理,到2015年,城市主要河流基本消除“黑臭”。实施沿海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综合整治主要入海河流,严格控制直接入海排污口数量,强化企业尾水排海综合治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和达标建设,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加快

区域集中供水和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区域供水苏中地区基本全覆盖、苏北地区覆盖率达到85%,县城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备用水源。

十四))突出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加快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十四

意见》,以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努力控制灰霾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限期淘汰高污染车辆,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实施国Ⅳ标准。抓紧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建筑工地、道路运输、裸地、堆场扬尘防治管理。加强已建脱硫设施监管,提高非统调电厂和自备电厂脱硫能力,从2011年起全面实施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脱硝工程。2015年前,钢铁、水泥等主要非电行业完成烟气脱硫,135MW 以上燃煤机组完成烟气脱硝。加大服务业烟气治理力度。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能源、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粉尘、烟气治理力度,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及恶臭气体的治理。

十五))强化重金属、辐射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全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十五

划,以铅、镉、汞、铬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等为重点防控因子,强化对矿山采选及冶炼、化工、电镀、皮革加工、蓄电池加工回收及危险废物处置等企业的监管,全面排查和整治环境隐患,继续抓好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体、空气、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危害。强化放射源安全管理,实现放射源实时在线监控,全省废弃放射源安全处置率达100%。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低放射性废渣的管理,建设城市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切实加强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监测、预警和电磁环境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合理规划建设省级危险废物暂存库,重点推进餐厨垃圾利用、垃圾发电等项目建设,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覆盖所有乡镇。

(十六

十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把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作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业园区污水逐步实现统一纳管处理,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到2015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0%和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100%和95%,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理率分别达80%和6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实施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水平。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源和工业污染源治理。积极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和沼气项目建设。继续实施河道疏浚整治,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快建立农村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加强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障农产品安全。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行渔业循环水养殖。开展部省合作,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5年,全省规划保留村庄环境基本整治一遍,苏南地区规划保留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50%,苏中和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保留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分别达25%和1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种植基地面积比例达75%,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90%。

五、加大生态建设力度,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

绿色江苏””建设。突出抓好沿海、沿江、沿湖、沿河生态防护林和大力推进““绿色江苏

十七))大力推进

(十七

村镇绿化建设,积极推进园林城市、绿色家园、绿色单位、绿色道路等建设活动。到2015年,全省新增造林面积300万亩,新增绿化模范县12个、绿化示范村3000个,初步形成以森林为主体的高效、稳定、安全的城乡生态系统。按照“绿色江苏”建设总体布局,大力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抓好次生天然林、重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努力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强化森林经营措施,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在产业集中区周围设立生态隔离带或缓冲区,预留足够空间建设生态防护林带,形成生态屏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发展。强化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格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和古树名木。

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加快编制和实施全省矿山环境保护和(十八

十八))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治理规划,开展山体保护复绿、工矿废弃地恢复治理工程,到2015年,关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70%以上,煤矿采空区塌陷土地复垦率达到40%以上。加强河湖水域管理与保护,建立水域资源占补平衡制度。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根据湿地资源现状,研究和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定,明确保护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逐步恢复退化湿地,扩大湿地面积,提高生态功能。到2015年,建设和恢复湿地25万亩。加强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建立沿海地区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网络,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快实施丘陵岗地、荒山、滩涂植被恢复工程,努力减少水土流失。开展海洋生态建设,增殖海洋生物资源,修复近海生态环境。

十九))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制定实施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积极扩大(十九

受保护地面积,加强生态空间管制,严守“生态红线”。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合理利用和配置近岸海域环境容量,加强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到2015年,滩涂围垦生态用地比例不少于2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根据国家要求,制订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认真实施盐城珍禽、大丰麋鹿、泗洪洪泽湖湿地等自然保护区规划。加大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力度,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物多样性。建立省生物物种资源基因库,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与保护工程。

二十))广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二十

加大国家生态市、县(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力度。到2012年,苏南的县(市)基本达到生态县(市)标准,无锡、苏州、常州建成国家生态市,苏中地区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2个生态县(市),苏北地区要积极启动生态县(市)建设。已建成的生态市、县(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无锡新区要探索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把农村作为生态示范建设的重点,提高生态乡镇覆盖面。到2015年,全省40%的市、县(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县考核要求,3/4左右的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苏南地区所有建制镇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有50%和20%的建制镇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生态农业县、生态旅游示范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示范创建的成果。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

强化监测监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要求,加快建设环境要二十一))强化监测监控

(二十一

素更加齐全、技术设备更加先进、信息集成度更高的全省环境监控平台,整合现有力量,加强生态环境监控机构建设,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自动监控能力。重视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霾、辐射污染监测网络。在重点城市建设一批大气全因子监测站,全面提升大气污染监测水平。建设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提高防御海洋生态

灾害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省辖市、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完善水、气、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生态环境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管。组织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快制订大气污染防治、(二十二

农村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功能区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地方法规,抓紧出台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推行生态补偿、发展循环经济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订流域性、区域性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环保、节能、节水、海洋、林业、国土、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严厉打击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的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发挥苏南、苏中、苏北环保督查中心区域监管作用,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解决好符合条件的环保监管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问题,强化生态省建设执法监管力量。

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生(二十三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

态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水深度处理、生态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基础平台建设。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每年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和省级节能减排引导资金中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应用等给予支持。组织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环境宏观战略、水环境保护战略、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环境经济政策创新等一批重大课题研究。加强生态省建设人才培养和使用,列入省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培养计划。

七、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由省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

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生态省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管理体制,全省各乡镇要落实环保职责,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

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把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全面建二十五))严格监督考核

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评价、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之中。制定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生态省建设重要政策落实和机制保障情况、监测指标达标情况、重点工程实施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考核机制。建立生态省建设督政体系,强化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查职能,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生态省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加强生态省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监察部门,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上级政府报告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工作进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二十六

推进工程建设。。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编制二十六))推进工程建设

“十二五”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方案,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重点推进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重点流域治理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大气治理与固废处置、城市环境建设与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绿色江苏”以及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六大生态省重点工程建设。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各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定期分析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

二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幅度。从2011年起,大幅度增加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各地都要安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积极开展环境资本运作,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不断增值的资本,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十二五”期间,统筹安排全社会生态省建设重点项目投资5000亿元。

完善经济政策。。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实行差别化环境价费政策。积极推进二十八))完善经济政策

(二十八

排污指标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争取2012年之前在全省推广。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差别化水资源费价格政策,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落实污水、污泥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区域供水的乡镇要在2011年开征污水处理费。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污泥处置达标率核拨污水处理费。继续推进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将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与金融信贷政策挂钩,作为信贷评估的重要内容。落实节能环保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财税政策,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修复和清洁生产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太湖、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逐步建立上下游污染补偿机制。制定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加大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偿力度,选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试点,逐步建立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

(二十九

倡导低碳生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开展二十九))倡导低碳生活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党政机关率先垂范,厉行节约,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方式。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并完善激励购买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三十))引导公众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听取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三十

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质量情况。大力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各类企业要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团体的作用,广泛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示范建设活动,进一步夯实生态省建设的社会基础,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a0314152.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制定的《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 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2007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村改厕进程,规范改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户厕的改建和新建,包括卫生改厕、一池三改、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等。 第三条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助、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改厕工作以教育为先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不卫生习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改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农村改厕任务。 第六条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计划,协调卫生、财政、环保、农林、建设等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改厕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改厕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监测体系。 第八条农林部门负责“一池三改”工作,提高农村沼气改厕覆盖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加入 世贸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1.21 【实施日期】2001.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办发〔2001〕23号200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为江苏在更大范围内、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为了加强对“入世”工作的指导,在迎接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促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同志同意,现将《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江苏综合实力较强,开放程度较高,必须根据“入世”新形势新特点,抓紧利用“入世”过渡期,加快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同国际接轨,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在迎接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促进大发展。为加强应对“入世”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 一、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政府要在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培育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付出更大努力。清理并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凡是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调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应尽快退出。以放松市场准入为重点,对所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为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公平、便捷、周到的服务。改善宏观管理,加强对经济运行特别是开放型经济的分析和预测,提高快速应变和防范风险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落实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劳动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上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体改办、司法厅、统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近期工作重点:一是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情况和中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调整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内容,完成省、市、县相关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09-14 10:2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网上潜水很长时间才找到的全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重点、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同时,在改革中要力求协调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的关系。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看得到变化、感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实施意见》分别确定了到2011年和202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重点推进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是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重点推进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无锡生态文明助推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7版(2011年8月10日) 2008年和2009年,环境保护部批准了两批18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目前,全国有14个省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另有5个省正在启动。 作为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全国超过1000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态县(市、区)的建设,并有38个县(市、区)建成了国家生态县(市、区)。这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赢得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优势。 为鼓励不同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模式和途径,本版特推出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报道,刊发一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生态市,江苏省无锡市在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科学发展之路。本期刊发相关报道,以期对读者有所借鉴。 随着近日金城湾公园的正式开放,太湖内湖——蠡湖长达10年的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画上了圆满句号。夏日的清晨,站在渔父岛西堤拱桥之上,桥下湖水清澈,湖水之下有着茂密的“森林”,这些“森林”是一些沉水植物,如苦草、微齿莲子菜、鱼腥藻等,正是因为这些沉水植物牢牢固定住了底泥,不再搅动,从而使得湖水清澈,透明度显著提高。目前,蠡湖的水质已由10年前的劣Ⅴ类上升至Ⅲ类。 蠡湖水质的变化,让人不禁感叹,怎样的动力才能让一个在水上吃过亏的城市,利用10年时间治理好一个湖泊?又是怎样的动力让它成为全国首个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群的地级市?江苏省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一语中的:“蠡湖治理的成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无锡要走一条发展之路,就是要探索生态文明。” 正是有了像蠡湖成功治理这样践行生态文明的一个个闪光点,才使无锡市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加速冲刺。 发展理念与具体行动同步 毛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他对生态文明的认识:“我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方式的一场革命,是一项包括建立生态经济体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考核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7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现将《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进度,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力争迎头赶上,确保我市在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工作中实现争先进位。 一、落实年度目标,推进重点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大会的总体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南京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等文件要求,把各项目标任务作为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

实绩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管理,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考核激励,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部署、有跟进、有督查、有考核,真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责任。按照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要求,认真梳理差距,区分巩固提升和薄弱环节攻坚两类指标,坚持问题导向,找差距、补短板。对近两年考核中我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举措,落实整改机制。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情况,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三、深入宣传发动,提高群众满意度。要提高市民参与度,在黑臭河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污染减排、食品安全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群众献计献策活动,接受群众监督,力争形成共识。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全面展现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引导市民增强环保理念,提升生态文明素质,提高群众满意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分解表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汇总

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1、山东省寿光市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进程,不断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污水处理、环卫、环境监管一体化,旨在全面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寿光市积极推进城镇(街道办污水处理一体化,对建设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镇街实行“以奖代补”,把镇(街道办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完善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格局。 完善城乡监管一体化体系。为实现环境监管向基层延伸,在重点中心乡镇成立了5个环保所。同时,在14处镇街设立了环保助理, 140个重点村安排了环保联络员,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环境监控网络,实现了环境执法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实现了环境执法监管全覆盖。 2、山东省青岛市以列入环境保护部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城市为契机,靠考核推动,靠投入保障,在全市77个镇、4425个村庄中,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通过大干、快干、巧干、实干,努力让农村面貌变得更美、农村实力变得更强、农民生活变得更美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环境质量,深入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即墨市实施了村容整洁、造林绿化、水环境综合整治、规范村庄畜禽养殖等四大工程。各区、市充分发挥督察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大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造林绿化在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做到以考核带整治,以考核促整治。 青岛市一方面普遍加大财政投入,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即墨市、胶南市、青岛开发区等区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投入都超过了10亿元,其中即墨市全年安排投资在16亿元以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发〔2011〕26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0日

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 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十二五”期间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对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苏发[20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苏发[2010]24号),现就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生态省建设,提出以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大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走出一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推动全省进入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期,大力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生态省建设80%的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确保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到2015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率下降8%,非化石能源占

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0日 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十二五”期间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对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苏发[20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

见》(苏发[2010]24号),现就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生态省建设,提出以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大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走出一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推动全省进入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期,大力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生态省建设80%的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确保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到2015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率下降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

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2020年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 要把生态环境作为最稀缺的发展要素,倒逼经济结构调整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李莉范圣楠记者闫艳高杰南京报道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附文),决定把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任务,实现永续发展。把生态环境作为最稀缺的发展要素,倒逼全省经济结构调整。 《意见》确定了“十二五”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2%;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城市空气质量良好天数比重达92%以上,重点城市灰霾天数明显减少;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接近50%;林木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2%、41%;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比例达20%。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改善,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 为确保“十二五”生态省建设目标的实现,《意见》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首先,要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着力构建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形成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第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突出抓好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积极开展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重点组织冶金、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把环保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到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800亿元。重点扶持南京、无锡、苏州、常州、盐城、宜兴等六大环保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清水走廊”;推动城市内河水系整治和污染治理。突出抓好大气污染治理,以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努力控制灰霾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第四,广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大国家生态市、县(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力度。到2012年,苏南的县(市)基本达到生态县(市)标准,无锡、苏州、常州建成国家生态市,苏中地区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2个生态县(市),苏北地区要积极启动生态县(市)建设。到2015年,全省40%的市、县(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县考核要求,3/4左右的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 第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加快建设环境要素更加齐全、技术设备更加先进、信息集成度更高的全省环境监控平台,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自动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强化生态省建设执法监管力量。 《意见》明确了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要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考

苏州生态文明建设

在城市化及工业化发展进程较快的苏州地区,建设生态城市显示出了极大的迫切性。然而在这个建设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关注到生态城市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生态环境,而且水环境则是生态环境中一个重要切面。作为水城的苏州,密切关注水环境是建设生态城市的当务之急。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是全民的事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日前在北京通过了由环境保护部组织的专家论证。《规划》指出,到2020年,江苏省苏州市要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城市。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发展、持续繁荣”的发展理念,重点突出“东融上海、西育太湖、优化沿江、提升两轴”的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文明市为载体,以新型产业高端化发展引领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打造新的战略增长极和营造绿色生态宜居环境为切入点,以“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创和谐”为目标,利用宁沪杭“金三角”区位优势,激发市场活力,构筑开放型生态经济新格局的指导思想。《规划》明确了要构建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体系、集约循环的生态产业体系、幸福安康的人居环境体系、健康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以及高效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

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把苏州建设成为全国率先实现科学发展的智慧城市、低碳城市和“宜居、宜业、宜游、宜商”的生态文明城市。下面以苏州白塘公园为例分析苏州近些年的生态文明建设。苏州白塘公园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中段的北部,与金鸡湖、沙湖互成犄角,总占地面积约60.5公顷,其中水面面积约12公顷。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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