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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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 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具体分为:

(一)合同管理;

(二)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纠纷的预防;

(四)诉讼事务的管理;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六)法务咨询;

(七)法务培训;

(八)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条合同管理适用《#########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作为法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其它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经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条风险控制部的法务工作职责为:

(一)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

(三)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及时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落实公司法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六)会同相关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八)参与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它法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法务管理应实行承办人制度、会商制度及存档备案制度。法务从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重大行为合法性。

第八条公司的重大企业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企业融资行为;

(四)企业担保行为;

(五)其它重大企业行为。

第九条对重大的企业行为,公司应要求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重大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重大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经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下列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若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

(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采取其它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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