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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参考资料
1.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

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

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成立?
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

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2.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李某从中牟取暴利12.47万元。

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问: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为隐蔽而已。

无论是同性之间的卖淫,还是异性之间的卖淫,均破坏了社会的优良风尚。

3.我国公民王某乘坐开往菲律宾的中国轮船,在轮船驶入公海时,王某发现与自己有宿怨的马某(我国公民)也在船上,便一刀将其捅死。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王某是在中国轮船内犯罪,根据属地原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4.俄罗斯公民某丁,乘中国国际列车回国。

当列车进入俄罗斯境内后不久,某丁盗窃另一俄罗斯乘客时被抓获。

问:对某丁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与船舶和航空器不同,国际列车不属于浮动领土,在国际列车内犯罪的,应当根据国际列车当时所在地域确定管辖法院。

由于本案发生时,列车处于俄罗斯境内,故应当由俄罗斯法院管辖。

5.美国公民张某多次在美国组织贩毒。

后张某旅游来到中国,被美国警方发现,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请求中国警方逮捕张某,我警方将其抓获。

问:对张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张某犯的是贩卖毒品罪,该罪是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禁止贩卖毒品公约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我国境内时,我们可以,也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6.18周岁的赵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自己一些零花钱竟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根部剁下,装在信封里,并让孙某将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让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随后孙某按赵某的意思给赵的父亲打
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千万不要报警,否则你就等着收尸吧。

”赵某立即报案,警方迅即将赵某和孙某抓获。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断手指威胁其父亲交出巨额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赵某的人身权利实际上并未受到他人的侵害,不存在绑架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

赵某也不是当场索取财物,故也不构成抢劫罪。

7.周某(女,幼儿园教师)于某日上午带领其执教的幼儿班的20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名幼儿失足落入路旁的粪池。

周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一中学生刘某问迅赶来。

找一竹竿测得粪池约70公分深,但他也不肯跳下粪池救人。

最后,一农民赶来跳下粪池救出幼儿,但幼儿已死亡。

问:对周某、刘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应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因其是幼儿教师,负有职业上的救助义务。

不应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因其是路人,仅负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8.甲深夜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老人撞倒,遂将老人扶上一出租车要求该出租车司机乙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

途中,甲因害怕承担责任,便借口找人帮忙,让出租车司机乙将车稍等片刻,自己仓皇逃离。

乙等待约半小时后,见老人生命垂危,顿觉事情蹊跷,认定甲是肇事者且已逃离,便将老人抛弃在路边,致使老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问:甲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违章驾驶,将老人撞成重伤,因其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

甲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又中断履行,致使老人得不到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乙因其先行行为,答应送老人去医院而负有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乙将老人抛弃的行为,同样违背了义务要求,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高某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的便道上。

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某(男,66岁)为该商场拉货至门前。

康某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

高某不让动。

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便用右手打了康革左胸一拳。

康某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

在群众的协助下,高某将康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

(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

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被告人高某打一拳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

因为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高某这一拳,则不会发生康某死亡的结果,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康某患有心脏病的特殊体质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当然,是否应当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还应视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而定。

2.孙某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夏某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问:孙某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程某的死亡是因为介入医生夏某的重大医疗失误行为所致。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医生正常履行职责,则程某的伤就能够治愈,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

正因为医生夏某的严重过失,中断了原先孙某的伤害行为与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3.某甲,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

1983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某乙(女,10岁)独自一人要交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

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

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

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问: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绝对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的硬性规定,不得因个案特殊而有松动适用。

4.张某,男,40岁,系聋哑人,患有神经官能症,原在A市一福利工厂工作。

由于工厂效益不佳而自动下岗,以自行设摊修理自行车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一日张某收摊回家后,发现妻子与邻居罗某过分亲热,心中十分不快。

晚饭时张某独自喝闷酒。

其妻用哑语问他是不是有病,喝这么多酒。

张某对此反应强烈,异常愤怒,随手操起菜刀将其妻砍死。

案发后,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张某是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5.某日黄昏,贾某与张某、刘某等人在山沟里打猎。

返家途中,刘某发现崖下有一只野兔,即将一枚子弹装入小口径步枪的枪膛内,然后把枪交给贾某去打野兔。

贾某持枪下崖寻猎,已不见野兔,便返身回到崖上。

因崖陡坡滑,不易攀登,张某即让贾某把枪管递上来,随后俯身深手抓住枪管往上拉贾某。

贾某右手抓住枪托,左手扶崖往上爬,谁知脚底一滑,右手触动扳机,步枪走火,子弹击中张某的腹部,因出血过多,张某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贾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虽然在客观上发生张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由于贾某主观上的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

6.赵某种植了近10亩的优质西瓜,长势非常好,但瓜熟以后常有人在白天偷瓜,而且被偷的数量较大,赵某非常生气,他叫人写了个牌子“瓜内被注毒药,吃死概不负责”放在瓜田边,可白天仍有不少瓜被偷。

赵某一气之下真的找来一种烈性农药稀释后用注射器注入靠路边的几个大西瓜,赵某并在这几只瓜
上悄悄地做了记号,又让人将原来的牌子多写了几个放在瓜田边。

当天中午二点多,两个有毒的瓜被偷走,偷瓜的人是本村有名的几个痞子,他们多次偷瓜,并且也看到了赵某书写的牌子。

不过这次他们吃了有毒的西瓜后,四人全部中毒,其中一位吃得最多的中毒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心态是什么?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某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他在瓜内注射毒药,是相信他立了警示牌后,他人不会再偷瓜。

并且,还作了标志,以防止他人真的吃了有毒的西瓜。

只是他的防果措施没有预料中的有效,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7.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与干事陈某在值班室练枪法。

当时,派出所所长曾对二人进行劝阻,说这样容易出事。

但两人没有理解。

继续练枪法。

李装子弹,陈某开始射击,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窗户外小河边玩耍的两个小朋友。

问:李某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心态是什么?
构成犯罪。

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枪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所长已经进行劝阻;只是二人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将小孩打死。

8.被告人姜某,受雇于个体建筑工头从事建筑工作。

2001年5月5日,姜某在13层楼顶进行高空作业,当日下午准备收工下班时,姜某因急与女友约会,图省事,违反国家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将剩余的几十斤石硝装进尼龙袋中,扔给当时距其3米多远的同班工人孙某,正巧扔在孙某头上,孙某站立不稳而坠楼身亡。

问: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心理是什么?
构成犯罪。

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姜某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图省事,违反建筑行业的规定,乱扔建筑材料,结果致人死亡,因而构成犯罪。

1.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匕首刺伤。

甲某夺路而逃,这里,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

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一拳打在丙某的鼻子,得以脱身。

事后查明,乙某等人对甲某造成轻伤,甲某对丙某造成轻伤。

问:甲某伤害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丙某不是不法侵害人,其抓甲某的行为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

2.龙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

一日龙某驾驶客车由甲城驶往乙县,车上有40多名乘客。

当行至一狭窄过道时,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一群羊迎面走来。

龙某赶紧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

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10米多的深堑,龙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5只羊。

问:龙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3.被告人周某,系某机关干部。

2002年7月,周某计划强奸其机关会计室的女会计吴某。

一天晚上,周某经过化妆,守侯在吴某下班回家途中的某个交叉路口。

但一连几天,都因吴某有其他同事陪伴,而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

8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又来到此地守侯吴某。

当他估计对方快要经过此地时,便从其裤兜里掏出一只女式尼龙长袜,正欲往吴某身上套时,被联防队员发现而被捕。

问: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
属于犯罪预备。

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开始着手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

4.李某系社会无业人员,平日以小偷小摸为生。

某日,李某趁夜翻入某工厂院内,将院内放臵的工业原料铝锭20余块(价值4000余元)偷出,因无法运走,遂将铝锭沉入工厂附近一条河中,欲等以后有机会时再想办法。

不料几天后降大雨,河水暴涨,铝锭被河水冲离了原来位臵,已经难以找到。

问:李某的犯罪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
属于犯罪既遂。

李某已经将铝锭偷走,并沉入河中,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财物的所有人已经失去了对铝锭的控制。

根据失控说,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5.被告王某,男,37岁。

周某,女,35岁。

两人长期鬼混。

一日王提出:他提供毒药,由周某寻机投毒杀周某的丈夫赵某。

周当时虽然同意了这个办法,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害怕连带孩子毒死,终未实施。

问: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
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周某接受王某提供的毒药,其行为已经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但周某害怕殃及小孩,终未下毒,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实行,故成立犯罪中止。

周某的行为对王某来说,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王某构成犯罪未遂。

6.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甲与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实施的是诈骗罪,乙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犯罪,二人罪名不同,故不构成共同犯罪。

7.陈某和朱某同为某建筑队民工。

某日傍晚,二人在工棚外打台球,突然天下大雨。

两人把台球桌抬进工棚继续打。

工棚是用柱子顶着房架的,房中无加固设施。

两人嫌柱子碍事,想往旁边挪挪。

结果,刚把柱子移开,靠近支点的一棵碗口粗的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某右眼上,致其失明。

问:陈某和朱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虽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无共同犯罪的故意,故
应分别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

8.樊某、林某多次趁夜深人静之际盗窃正在使用的公路交通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半岛环形诱导性指示标志等交通标志牌30余块,价值人民币21000元。

因发现及时,两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尚未给交通运输造成严重后果?
问:樊某、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二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了盗窃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

对此,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一重罪处罚。

1.迟某曾是一名小有名气的影星,1997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

在监狱改造期间,迟某表现良好,并开始歌曲的创作,经过一段时间后,完成了10余首歌曲,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迟某录制了这些歌曲,取名《铁窗泪》,并由商家运作推向市场,市场销售情况还不错。

但是歌曲里面反映了过多的悲观情绪和灰色的东西,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查封,理由是迟某是囚犯,不能出唱片。

问:迟某是否拥有出版权?
迟某不享有出版权。

迟某被判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因此,迟某在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言论和出版权利包括在政治权利中。

迟某擅自出版唱片的行为,应予禁止。

2.方某因非法经营,于1998年11月18日被判出为非法经营罪,处罚金10万元,限期缴纳。

期满后方某尚欠3万元罚金暂时无法缴纳。

1999年1月5日,方某的叔父从国外回来,送给方某一辆日产轿车。

当年3月,法院发现方某拥有轿车,随即扣车并限期要求方某交纳余下的罚金,否则将车拍卖扣除罚金。

问:法院是否有权扣车?
有权扣车。

方某尚欠3万元罚金未缴纳,按照规定,法院可以随时追缴。

3.2002年8月,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直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

但是,不久女友雷某生下张某的孩子,雷某并且常带上儿子到看守所探望张某。

张某非常激动,于是提出等他刑满后就与雷某结婚,雷某则表示,由于孩子已经出生,还不如现在就把手续办了。

张某于是向湖南省公安厅监管处提出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

问:囚犯张某可以结婚吗?
可以。

法律并未禁止服刑犯人结婚的权利。

因此,只要张某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以申请结婚。

当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张某这一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4.樊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刑满出狱后,他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自费学习了开车技术,后来受雇于某钢铁厂开货车。

在出狱4年零5个月的一天,他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撞倒了一个过路的老农。

他下车一看,见老家昏迷不醒,便将老家抱上汽车。

车开到一荒郊时,他想到把老农送到医院自己得承担医药费,就产生了抛弃老农的念头,于是将老农搁在荒郊的小树林里。

后来老农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在昏迷时被冻死。

问: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构成累犯。

因其前罪为盗窃罪,后罪为故意杀人罪,二罪同属于故意犯罪,且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间隔时间在五年之内,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出有期徒刑1年。

在服刑期间,经过改造教育,张某主动交代了在判刑之前曾伙同金某撬开某市航运二队财务室房门,盗走人民币2万余元。

张某交代后又积极退回赃款5000元。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不构成自首。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张某在服刑期间交代的也是盗窃罪,故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宽处罚。

6.田某,愿系某厂会计。

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出有期徒刑4年;在执行2年后发现其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其职务侵占行为犯罪行为被判出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

问:对田某的漏罪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5年和前罪的4年并罚,确定一个刑罚后,再减去已经服刑的2年,剩余的刑罚即为田某还要服刑的时间。

7.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两年后,李某被控在缓刑宣告前曾盗窃工厂仓库财物,经查证属实,并构成盗窃罪。

问:李某的缓刑应否被撤消?
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应当将盗窃罪判处的刑罚和失火罪的2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罚。

8.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服刑13年时,服刑地发生水灾,甲在抗洪救灾中表现突出,法院裁定甲假释,考验期为2年。

问:甲能否被假释?
不能被假释。

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甲犯的是爆炸罪,且被判刑十年以上,故不得假释。

但甲有立功表现,因而可以减刑。

说明:以上仅给出最简要的答案,具体论证应当结合理论和事实,再深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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