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办案期限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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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办案期限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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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和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相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案件办案期限就是取保候审期限。

持后一种观点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有可能被多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几年。

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主要表现:
1、轻微刑事取保候审案件侦查期限过长。

取保候审案件大部分是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有罪不捕后转为取保候审的案件。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办案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因此,此类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快速办理已成为一种共识。

但检察机关根据意见在作出有罪不捕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时多数没有被采纳。

公安机关专项严打活动多,忙于大案要案,加之刑警人员调动频繁,案件主办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待期限届满,才移送审查起诉。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有的犯罪嫌疑人按罪本应判处有期徒刑几个月。

但由于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在侦查环节期限就达12个月才移送审查起诉,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是一种精神抑制,而且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消耗和浪费。

2、部分取保案件办案期限最大化,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方式和实体手段。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取保候审案件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定案证据存在疑问但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公安机关勉强立案后不提请批捕,直接取保候审的直诉案件,取保期限一年届满才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对此类直诉案件重新办理取保后搁置几个月甚至一年后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取保及补侦后又重报检察机关、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撤回起诉以及撤回起诉后补充新的证据后又重新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情况将在数次的退补、撤回起诉中取保候审期限内一直延续。

二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部门经过两次退补后认为还不够起诉条件但尚有侦查空间的案件不直接作出存疑不诉决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作为延长办案时效进行技巧性处理。

这样审查起诉的期限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就被灵活地增加了时限。

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没有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但是,实践中,有些承办人员忙于其他案件,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案件放置一旁,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和家属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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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bianhu/gezuibianhu/zuiming/guyishanghai/
刑事诉讼法/bianhu/xingshifagui/xingshisusong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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