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庆--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1897f5f90f76c661371ad6.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956e53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b3.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劳动法实施细则
![重庆劳动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3364e09ec3d5bbfd0a7458.png)
重庆劳动法实施细则【篇一:劳动法--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12月4日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的工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不得扣减工资。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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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e0c12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f0.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41ac24a5b0717fd5360cdc53.png)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一、项目名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三、实施机关: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办理)四、许可条件: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五、审批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审批1、申报--①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申请实行XXXX 工时工作制的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部分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方式和休息方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半年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并确保周期内工作时间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基本相符,超时部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②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实行何种特殊工时制度”栏:填写“不定时工时制”或按周、月、季、半年或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意见”栏:工会组织在征得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同意后签署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征得员工同意后签署意见。
③出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
(用人单位为外地公司分支机构或总公司在外地的,还应附其总公司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特殊工时制的批复)2、受理—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申报条件、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3、办结—六、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七、许可方式:委托办理八、收费情况:不收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各区办理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98bd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7.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就我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11个改革文件修改情况的说明》(渝人发〔2000〕118号)应为继续适用;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应为继续适用。
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38号)应为继续适用。
四、《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应为继续适用。
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6号)应为继续适用。
六、《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建立技工学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号应为渝劳办发〔2000〕283号。
——结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86ca8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b1.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工作需要继续适用的338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即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发的时间。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适用的33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8218b5cc22bcd126ff0ca7.png)
企业申请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知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附后);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当月或上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含缴费人数、缴费金额、参加险种等,说明+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二、办理程序:1、登记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直接交到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2、受理与补正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核查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4、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5、送达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6、公示、登记和报告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联系电话:86169293 周永刚张永忠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节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3c48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b3.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5.09
•【字号】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施行日期】200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法制统一,我局组织对我市现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4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附件:
渝劳办发 〔2000〕31号
25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轻工业局《关于低温冷藏工种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26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化学工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川染化工总厂将其他产业部的特殊工种纳入提前退休工作范围的函》的复函
3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与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1477c8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c0.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人社发[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2、应聘人员推荐;3、职业指导与咨询;4、人力资源招聘会;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6、人力资源培训;7、人力资源测评;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9、高级人才寻访;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b3a465b84ae45c3b358cab.png)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 。
四、 审批
.
( ) 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要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对用人单
劳动者合法权益 , 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 同法》 以及 劳动部《 关 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 [94 5 3 )劳动部《 19 ]0 号 、 关于印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经营或工作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可以向市、 州劳动保
障行政部 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 工时制度 ( 包 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同)经批准后实行。 ‘ 下 ,
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载明用人单位名称、 工种岗位及人数、 实
施周期 、 实行期限 、 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批
域内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 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清理 。对 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已经超过两年的用人单位 , 应重新 申请 , 经批准后才能重新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申请 和申请 、
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
3书面劳动合 同样 本 , 、 签订 了集体合 同的需提供集体合 同
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 .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
工代表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用人单位 申请之 日起法定办 结时限为二十个工作 日 f
时 间的规定) 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 [9517 等有关规 ( 1 .9 ]8 号) 定, 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 明确如下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
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5a49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0.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我国的工时制度及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
![我国的工时制度及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47f2c489eb172ded63b775.png)
(六)关于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 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平 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基本相同。
(二)目前我国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 月修订);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1995年3月劳动部发);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年4月国务院发);
5.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9月劳部发〔1997〕271号); 6. 劳动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劳部发〔1994〕503 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8.《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9. 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 号)。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 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部分劳动者的日工作 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 而且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2. 特点: (1)工作特殊需要;(2)需要机动作业; (3)特殊工作形式(个体工作岗位)。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 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 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 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 任务完成(劳部发〔1995〕309号)。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3条规定:经批 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 费。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https://img.taocdn.com/s3/m/cc881f5b866fb84ae55c8d4f.png)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05(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持续提升,用人单位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对爱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固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 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专门工时制度的审批治理,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治理方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大专门工时制度审批治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运算方法、专门工作制度的审批治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专门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有关咨询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专门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刻的界定专门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治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专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刻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行、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阻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41fdf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e.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https://img.taocdn.com/s3/m/f4c3cc5131b765ce050814ff.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
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从2010年起,我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改为一年发布一次。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自行发布,并报我局备案。
现发布我市主城区部分职业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参考。
附件:重庆市2010年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单位:元。
【劳动法实务03-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工时制度
![【劳动法实务03-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工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06380a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a.png)
【劳动法实务03-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工时制度关于特殊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自此,五天八小时成为最常见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提供劳动的,受法定最低工资待遇的硬性保护;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之外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报酬。
作为例外情形,还存在另外两种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中这样规定: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局部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局部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消费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合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一样。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局部职工;〔三〕其他合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安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根底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消费、工作任务的完成。
比方,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事实上执行的却是标准工时制的严格考勤;同时,以不定时工作制为名,肆意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且不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bb8d5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c.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渝人社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2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16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事项和材料第三章审查计划第四章审查申报第五章审查实施第六章审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书面审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原则分级实施。
书面审查分为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书面审查。
年度书面审查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全面审查。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也可不定期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实施专项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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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同意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向社会公布,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文件的公示程序,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信用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审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