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 辩证法之类型

唐君毅 辩证法之类型
唐君毅 辩证法之类型

唐君毅〈辩证法之类型〉

一﹑谈辩证法之不能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法

二﹑辩证的思维之立根处

三﹑特定概念与事物之矛盾之辩证法

四﹑事物具内在矛盾之辩证法

五﹑对抽象概念之思维之移转之辩证法

六﹑二律背反之辩证法

七﹑综合“正”“反”为“合”之辩证法

八﹑正反相销归实之辩证法

九﹑思想概念之规定与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相对反之辩证法

十﹑于具负价值之事物认识其正价值之意义之辩证法

一﹑谈辩证法之不能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法

我今天讲辩证法,是感于辩证法是一流行的时髦名词,如今日为中共之政权之哲学基础,即称为辩证法的唯物法。但我今天是讲学术,不谈政治。从学术上说,我并不否认唯物辩证法,亦是辩证法之一型。但辩证法之类型甚多,辩证的思维中之天地甚大,唯物辩证法包办不了。从各种辩证法之类型上,去看唯物辩证法之一型,其在学术上之地位实甚低。我今天讲辩证法之各种类型,即在使大家先能开界,知道此中天地之大。不过在正式讲本题之前,我还须约略一讲辩证法一名之意义,及其形式逻辑及归纳法之应用范围之不同,以指明辩证法并不能代替或打倒形式逻辑与归纳法。此意虽然知道的人很多,但在此通俗性讲演中,仍须说一说。

辩证法是西文Dialectics的译名。此字之本义,是由人与己对辩,以引发思想,发现真理。但在人与己之对辩中,人与己常有彼此不同或相反的意见、观念、思想。而辩论之目的,常在说服对方,亦即使我之思想﹑观念﹑意见,成为你的;你的思想﹑观念﹑意见,成为我的。由此而有思想﹑观念﹑意见之由正面到反面的推移,亦有对于事物之义理,由正面到反面的观念及判断。

于是,辩证法之意义,后来逐渐成为由正题Theses转到反题Antithesis 的思想历程或思想方法;或成为视“事物为正反二面所合成,事物之变化恒为正面转至其反面者的一种宇宙观人生观或历史观”;或成为“视我们论说之所对者是正亦是反,非正亦非反”之一种观点。

总而言之,辩证法不同于一般形式逻辑之“说是即是,说非即非,说正面即正面,说反面即反面”,乃由正到反,由说是到说非,或于是处说非,因而是者可兼为非,而“非是”亦可兼“非非”者。故辩证法可视为不同于形式逻辑之另一种逻辑之理论,亦可视为一种对存在事物的法则之论法,一种哲学上之存在论的学说或观点。

将辩证法视为一逻辑理论者,有人亦想以之否定或代替“形式逻辑”。持此说者谓: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依于“说是即是,说非即非”,故“是者是而非者非”,而主“A是A,A非非A”;辩证法不同于形式逻辑,可“于是处说非”而“主A是非A”,故二种逻辑根本相反。又说此二者之不同可归到“形式逻辑乃以事物为恒常不变的,而辩证以事物为变动无常的”。但实在上,我们今都知道,纯粹的形式逻辑,根本不讨论实际事物是否恒常不变。

现在的学术界,大家都几乎公认,形式逻辑只讨论命题之形式的构造,及如何由一类之命题,有效的推出另一类之命题等等问题。

形式逻辑中所谓思想律中之同一律、不矛盾律,可分别以“A是A,A非非A”表示,亦可分别以“如P则P,如P则非非P”表示。依后一表示,同一律只是说“如一命题P是真的,则P是真的”;不矛盾律只是说“如P是真的,则『P是假的』是假的”。依前一表示,说A是A,A非非A,亦不是说“我们以A 指一东西时,此A永远不变”,乃只是说“如一个东西是A,则它是A,或是A 者是A,如人是人”。此人是人之意义,不是说“人不会死,以化为非人之土壤”,而只是说“若是人,则是人,或是人者是人”。当此人化为土壤时,则土壤固不是人,但“是人者是人”之一语中,并未说人不能化为土壤。人之化为土壤,亦不能否定“是人者是人”之一语,因而亦不能否定“A是A”之思想律,连带亦不能否定“A非非A”之思想律。在人化为土壤时,我们说土壤是土壤,非非土壤,此便乃是依于“A是A及A非非A”之思想律。

故所谓同一律、不矛盾律之思想律,即“是者是而非者非之律”或“是是非非”之律。人在思想言说时,无时不在“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亦即无时不依此二律以进行其思想言说,而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亦即是人在事实上不能否证的。

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等,所以不能否证,可以说是因为形式逻辑所涉及者,纯为关于我们之思想言说,及其所用之概念名词方面的事。形式逻辑所要求于我们者,只是我们所用之名词之意义之一致,概念之内包外延之确定,思想内部及前后之言说之不自相矛盾等,他并不要求事物之不变。他对于事物之变与不变,无所主张,所以无论我们说事物是变化或恒常,都不直接干系于形式逻辑的事。

在形式逻辑之外,尚有归纳逻辑,或归纳法。归纳法是在我们研求各种特殊事物中之普遍法则时,应取之思想方法,或我们对事物之法则加以探究之进程中,宜遵行之规则。归纳法之应用,是要涉及于我们思想所对之存在事物的。我们在应用归纳法,以探求事物之普遍法则时,我们亦恒先有“存在事物必有其普遍法则”之肯定。而我们所视为普遍法则者,是否真为普遍法则,亦要待于我们对于一类中之特殊存在事物之经验,加以证实或否证。此便与形式逻辑之可全不牵涉到存在事物之情形不同。故归纳法与形式逻辑,可并立以各为逻辑之一部。

如以形式逻辑为逻辑本部,则归纳法可称为方法论。此方法论,并不能违反形式逻辑之原则。如人由运用归纳法,而对各特殊事物及所求得之普遍法则等,加以思想言说时,此思想言说亦是“如何便是如何,不能自相矛盾,亦即不能违

悖形式逻辑中之同一律等”。

至于由归纳法而得知之事物之普遍法则,在其为真时,则吾人须设定并肯定:其真,为常常真,即对一切同类事物,皆同样的真。此又与辩论法之重观事物之变化无常者不同。

然而,辩证法亦不能据事物之变化无常,以否定归纳法。因人之运用归纳法时,所欲求得之普遍法则,亦包涵事物之变化时所依之法则,此法则正为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者。然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之法则,其本身尽可无所谓变,而为定常者。于是法则之定常与事物之变化,亦可不相为碍。

譬如人由归纳法而求得一自然科学上之某自然律,此自然律于自然物,实只是说“如一自然物为属于某类之自然物,则其自身或其如何变化时,将依如此如此之一自然律”。然此语并不妨碍此一自然物,由为属于某类之自然物,而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当其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时,依归纳法,人只须设定“其所以变为另一类之自然物,此另一类之自然物之自身,及其以后之变化,仍将有法则可寻”。故辩证法之谓一切事物为变化无常者,亦不能否证归纳逻辑之肯定有定常之自然律或其它普遍法则,而加以研求之事。

二﹑辩证的思维之立根处

由我们以上之所说,故知崇尚辩证法者,欲由事物之变化,以否证形式逻辑与归纳逻辑,皆同为不可能之事。事物之变化无常,与形式逻辑归纳逻辑之存在,亦为两不相妨者。然则辩证法于何处成立?何以哲学家中又有种种关于辩证法的主张与学说,而辩证法又有种种之类型?

照我个人现在讲法,形式逻辑所论的一切,都是原于人之思想言说求自己证明自己而来。归纳法之应用,则是由人对客观外在事物之思想言说,欲再求证于一切同类之客观外在事物而来。而辩证法之思维,则初是由人自己之思想言语,求证于他人之思想言说,或当将我们之自己暂分裂为二个不同或相反之自己时,此二自己之求互证而来。人之思想要求自己证明自己,又要求证于客观外在事物,再要求证于他人或由自己分裂出之另一自己,故有此三种思想方式,或三种逻辑。

当我有一思想言说,而他人偏不承认时,我便知道:在我之思想言说之外,还有非此思想言说,或反此思想言说之另一思想言说。当我与人对辩时,人于我说是者,说非;我说非者,说是。我即了解了“我所是者之可非,我所非者之可是”。此一了解,即使我超出了我原来之是非,而可使我亦试去非我之所是,并是我之所非,而使我如站在他人之地位,而与原来之我自己对辩;及其中之思维,即一内在的对辩,内在的辩证法的思维。此外,还有其它情形所导致之自我分裂,亦同样可导致一内在的对辩,与内在的辩证的思维。今不必一一讨论 于此,我们所要问之一问题,是人何以会与人对辩,或与自己对辩?

显然,此中必有一引起对辩的论题,或可使我们对之发生不同或相反之思想言说之对象。此对象必须是先指定的,否则人与人对辩,自己与自己对辩,皆不可能。此对象又必须是具有多方面,而为一具体的对象,或人可对之作多方面

的言说、思维,而视为一具体的对象者;否则对辩之双方,无异同之见,亦不必对辩。因此,如人只是有一思想言说在此,而直接依之以推演出其它之思想言说,人用不着辩证法,只用得着形式逻辑。又人在只对若干同类事物,研求其共同的某一抽象的普遍法则时,亦用不着辩证法,只用得着归纳逻辑。辩证法的思维,至少必须以“视如一具体的对象者之具有多方面而容我们对之作或同或异、或正或反之多方面的思维言说者,呈于当前”为其进行之凭借。我们即可依此以规矩限制辩证法的思维之领域与范围。

世间有无一具体的对象、具有多方面,而可容我们对之作或同或异、或正或反之思维与言说者?答,必有。此即我们之当下的心灵与生活所直接面对之存在的或视如存在的事物,及此心灵主体、生命主体与生活之自身。辩证的思维之开始点,即人们于其所直接面对之视如存在的事物,暂不视之为同类事物中之一例,或只与其它同类事物表现一抽象的普遍法则者;亦暂不求以一些自己内部一致的思想言说去想他说他;而先只是视之为一直接面对之一特殊的存在的具体事物。然后我们再试想,如何用思想中之一定的观念、概念,言说中之一定的辞语,去想他、说他、规定他;再由此升进,则我们将发现一辩证的思维活动运行之世界,其中有深深浅浅之不同类型之辩证法之思维可说,以下所讲者,则为此中之八类型。

三﹑特定概念与事物之矛盾之辩证法

辩证思维之第一型,即是就当前所对之似外在而客观之具体事物,在其由呈现如此之状态后,又呈现不如此而如彼之状态,以发生变化时,觉到我们原来之“意其为如此”之判断,已由真的变为假的;于是我们原来说其如此之言说,亦须变为说其不如此之言说,而我们初之意其为如此之判断,亦须变为意其不如此之判断。简言之,即觉到我们之思想言说,须由说“是”到说“非”,想“是”到想“非”,而成为辩证的。

我们皆承认外在客观事物无时不在变化中,而在其变化时,我们原对之所发出之判断与言说,即皆无不由真变假。故此义之辩证法,遂对任何变化之事物,皆无不可应用。如找到说天上之霞是红的,但在其由红变紫时,我们即可说其不是红。于是这霞即可说既是红亦非红的,而我们对霞之思想,亦同时由思想其是红,以思想其非红,而有一思想内部之变化。于此说,我们当顺事物之变化,而有此思想之变化,即此思想之辩证法的发展。此是辩证法之第一型。

在此辩证法之第一型中,当事物由是A而变为非A之B时,严格说,此B 并非必与A相矛盾。 我们之思想,由思A而思非A之B,只是思想之转变,亦非即思想之自相矛盾。至我们之思想,所以要随事物之变化而变化,于其为A 时思其为A,于其变为B时思其为B,亦正是为了避免思想内容与事物状态之矛盾。

但从另一方面看,则A在变B时,B总是一非A。思A之思想变为思B时,我们之思想,至少总是由思A而思一非A。依此,则亦可说我们此时思想之进行,

是由想是到想非,而由正至反,即是由A转向与之对反或矛盾之非A。此便不同于形式逻辑的思想,总是由是到是,由正到正。由A直向A而进行。故此为辩证法的思想之一型。

四﹑事物具内在矛盾之辩证法

第二型之辩证法思想,是由上述之义,而更向客观外在事物或客观世界之内部去看,乃据客观外物或客观世界之恒由如此之状态,变为非如此之如彼之状态,遂谓客观之外物“在根底上只是一有一无,或一阴一阳之气化之流行”;或客观外物之内部,原涵有相对反、相矛盾之两方面。前者为老庄及易传之思路,今不拟及。依后者之说,则谓客观外物之内部,原涵有相对反、相矛盾之两方面,亦即谓其同时涵有一如此而又非如此以如彼之内在的矛盾。至其正式由如此而变为非如此之如彼时,即其内在的矛盾面之展开。此即成为黑格尔之一方面,及恩格斯、马克思等之辩证法。

此种辩证法,乃将上一型之辩证法中之“思想之中A向非 A之进行”,外在化客观化为:客观外在之事物之内部,原具有一“由A至非A之进行”,遂成事物有内在的矛盾之说。此所谓客观外在事物之内部有矛盾,实即同于谓客观外在事物之内部,有相冲突之成份或力量,可彼此代兴。但我们此复须知:此相冲突之成份或力量,各就其自身而言,实各是其自己,而并不自相矛盾。因若此各成份或各力量之自身,亦包括相冲突之成份或力量,而自相矛盾,则其对外即不能有单一之力量,亦不能称为一单一之成份,而不配与其它力量或成份相冲突矛盾。故人若据此说,而谓“一事物包涵内部之相矛盾冲突之成份或力量,此每一成份或力量,亦再各自包涵内部相矛盾冲突之成份,以至无尽”,乃绝不可通之说,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有事物涵无尽的内在矛盾,而不断的一一展开之说。此亦即其理论之不通处。

马克思、恩格斯之辩证法,还有一大不通处,即他们自称其辩证法为唯物的。实则讲唯物,即不能讲辩证法;讲辩证法,即不能唯物。唯物论原是说“物质先于精神,精神由物质而生出”之一学说。如吾人于唯物论上,再加上辩证法,以论精神之由物质而生出,则吾人便只有视物质为A,精神为非A之B,并谓此由A以生出非A之B,为一辩证法的历程。

但依辩证法,如A能生出非A之B,则A不能只说是A,而当说其兼为非A 之B。今宇宙之物质,既能由发展进化而生出精神,则物质亦即内部包涵精神,而亦可兼称为精神或具精神性。由此而说“宇宙间唯物质为真实”之唯物论,即不能成立。如说物质虽能发展进化出精神,然物质仍只是物质,则同于说A能变出非A之B,而A仍只是 A,此便为非辩证法的思想形态。

故我们说,讲辩证法决不能同时讲唯物论,讲唯物论即必违悖了辩论法。唯物辩证法本身是一自相矛盾的名词或思想。如人们说唯物辩证法之奥妙,正在其本身包涵自相矛盾之成份,则须知此自相矛盾之成份,依辩证法,便亦须展开,

而其本身,亦应有一辩证的发展,以发展成非唯物的辩证法,或非辩证的唯物论。大家一细想便可明白。

五﹑对抽象概念之思维之移转之辩证法

辩证法之第三型,是就我们之思想中之若干抽象概念各视之为一思想对象而加以思想时,我们会发现:我们之必然想到与之相异或相对反或相矛盾之概念。此即如柏拉图在《巴门尼德斯篇》所表现之辩证法。

在柏拉图此篇所讨论之抽象概念,是一﹑多﹑有﹑无﹑同﹑异﹑相似﹑不相似﹑全体﹑部分等抽象概念。依柏拉图在此篇所述,我们对这些概念加以思想时,皆有一极奇怪的情形发生。即我们尽可试把我们之思想,集中对其中之一个。然而,我如此集中去想后,却又会自然兼必然的想到其它。如其中之一个是A,则其余的即是非A之BCD等。此时我们无论用多大的努力,去求集中思想于A,然而我们终会发现:我们之想想,永不能停止在A。此对A之思想之本身,总会自然兼必然的使我们思想到非A之BCD,而此对A之思想之本身,亦可说赖我们对非A之BCD之思想来支持,以使之成立。吾人之能了解此点,即赖一辩证法之思维历程。此种辩证法的思维历程,是一极抽象的,而柏氏之此篇亦是一极难为人所了解的。现在只举其中之一例为证。

譬如说我们假定“一”之概念为A,则其余之概念如多、异、全体、部分等,皆为非A之BCD等。今我们试集中思想于“一”,想世间只有此“一”,或只有此“一”才是,而说“一是”或one is。但我们马上便可进一步看到:此“一是”,即可引我们到对“一”以外之多、异、全体、部分等之非“一”之概念之思想。此理由简单说如下:

如我们说“一是”,则此中有“一”与“是”二字。此“一”与“是”二字必不同,而表示不同之概念,但我们说“一”与“是”不同,即“一” 与“是”异。于此我们即思想到“异”。此时我们是自然要想到此“一”与“是”之“异”,亦必然须承认“一”与“是”之“异”,而思想“一”与“是”之 “异”。如“一”与“是”不异,则“一是”同于“一一”或“是是”,便不能说“一是”了。故要说“一是”,便必然须承认“一”与“是”之“异”,而我们之思想即必然由“一”以转至非“一”之异。此“异”与“一”即为相异之概念。

又“一”与“是”既异,则“一”是一个,“是”又是一个。一个再一个,即为二为多。于是我们之思想,又由“一”转至非“一”之“多”了。此“多”与“一”特相异且相对反,而自“多”为非“一”处说,即“一”与“多”相矛盾。

又“一是”中包括“一”与“是”,“一”与“是”合成“一是”,我们在思此“一是”包括“一”与“是”,或“一”与“是”合成“一是”时,“一是”即为全体,而“一”与“是”各为其部份。于是我们又思想到非“一”之“全体”、“部分”等概念了。此“全体”、“部分”之概念,与“一”又相异。

柏拉图在《巴门尼德斯篇》对话中,全是这一套的推论。此推论皆在一、多、同、异等极抽象概念间进行。这些概念我们在常识中之亦用来规定经验事物。如谓白马“一”、黄牛“多”,此中即用到一、多之概念。但在常识中用到这些概念时,用“一”则不能同时用“多”,用“多”亦不能同时用“一”,以其相对反、相矛盾故;用“一”时亦不能同时用“异”、“全体”、“部分”等,以其与“一”相异故。而常识亦不以“一”、“多”等之本身为思维对象。然在柏拉图此篇,则以“一”、“多”等为思维之对象,并以吾人之思其中之一概念时,必然使我们想到其它相异、相对反、相矛盾之概念;此诸概念乃与此一概念相依而不离,以同时并在于吾人对之之思维中。

又因此概念在其为吾人之思维所集中之对象时,此概念乃如有其自性,而宛然在人之心目,故可视之为一形而上之存在。再因每一概念皆与其它概念,有多方面的相依而不离之关系,故可视如一具体性之概念。而我们今如依柏拉图之思维方式,以思维此“一”“多”等,我们亦都会发现:此等概念间之多方面的相互关联而相依不离以成立之情形,因而亦将由思其一而自然兼必然地思及非此一之其他概念,而使我们之思想之进程,成辩证的。此种辩证法,乃若干重纯思辩之哲学家所熟谙,而为辩证法之又一型。

六﹑二律背反之辩证法

第四型之辩证法,是如康德之《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之辩证论之部,所谓“二律背反”所展示之辩证法。此辩证法之意义是说我们对于宇宙之若干超经验的问题,即无法由经验加以证实之问题(此即不同于第一二型辩证法所处理之问题为尚可由经验多少证实者),其正反二面之答案(即正题与反题),皆不能绝对地建立。其所以不能绝对的建立之理由,是因每一面皆只能依赖另一面之假,以证成其自身之真,因而两面皆似能成立,而实又皆不能绝对地成立。

如宇宙之有边无边,有始无始,事物之有无最后不可分之单位等,即都是人对于宇宙所发出之超越经验的问题。而无论吾人选择任一面之答案,我们皆可转而思及其反面之答案,而自加以否证,因而即皆为不能绝对地建立者。

康德此处所论之辩证思维,乃纯限在人对宇宙之超经验之问题处说。此乃视总体的宇宙如一存在的、具体的对象,而此总体的宇宙又非吾人运用理解中的一定概念,所能加以规定限制者;因而吾人之思维,永只能在此中之正题与反题间轮转,以形成一辩证的思维历程。此中,人由正题之思想必转至反题之思想,即见此二者之相依,然此二者又是明显的相斥相矛盾的。故此二律背反所引起之辩证思维,与上一型之辩证思维又不同。

七﹑综合“正”“反”为“合”之辩证法

第五型之辩证法,是黑格尔承康德之问题而提出之辩证法。黑氏之辩证法,及是缘康德之辩证论之指出人之思维之可永在正题及反题间轮转,及此正题之思

想与反题之相依而相斥,及其它一切相对与相矛盾之思想范畴之相依而相斥,以进而论其皆可综合为一更高之思想或理念。

由此而再以一切存在事物,凡体现相对反而相矛盾之思想范畴之一,以为其存在范畴者;亦皆隐含涵有其矛盾面之范畴,而必然将转变其自身,以明显的体现此矛盾面之范畴,再转变而体现综合此二者之范畴。于是黑氏之辩证法,亦主张客观存在之事物之发展,皆为其内在矛盾之展开,而其学说之一面,遂通于上述第二型态之辩证法。

然黑氏辩证法之本原,则唯在其逻辑学之理论。此理论之内容,乃唯是纯思想之范畴之讨论。黑氏所谓正、反、一,亦初为纯思想之进程中之正、反、合。此纯思想之进程中之正、反、合,亦即用以说明抽象的思想范畴如有﹑无﹑一﹑多﹑同﹑异等之如何互为正、反,而又可综合为更高之思想范畴者。

黑氏之逻辑学之理论之真正目标,乃上承柏拉图之概念理论﹑亚里士多德至康德以降西方传统哲学中之范畴理论,而冀以其所谓正、反、合之思想进程,将一切思想中之范畴、次序加以引申出者,其理论之应用至存在事物之发展之说明,亦意在将存在事物之发展中正、反、合之次序,化为体现思想范畴之正、反、合之次序。故其辩证法在本质上非此上述之第二型,而应另为一型。

对康德与黑格尔之辩证法理论之内容之讨论,属于专门之学,非简言可尽。然此文要在辩其各为一型,则上文所述,亦已足够。

八﹑正反相销归实之辩证法

我所谓正反相销归实之辩证法,乃指印度佛学如般若宗之辩证法。般若宗论诸法实相由空诸法执显。人谓诸法有生灭﹑来去﹑一异﹑断常,皆是法执,即皆须空掉。唯空此诸法执,而照见诸法之不生不灭﹑不来不去﹑不一不异﹑不断不常,乃能知诸法之实相或真如。此型之辩证法吠檀多派中之商羯罗亦用之,印度及中国其他佛学派别亦或用之,西哲中则有柏拉特来用之。

此所谓不生不灭、不一不异等,不是如黑格尔之所谓综合正反所成之理念,即兼有与无,亦为非有非无者。 然此中另有一根本之不同,即在黑氏所讲之理念,仍属于思维构作境界,而佛学中之证诸法实相或真如,则正要突破或超出思维构作之境界。此所谓不生不灭﹑不一不异等,是说生灭一异等概念,对此境界根本用不上。用不上就用不上,不是综合正反就用得上。综合是更高之思维之构作,综合所成者应更对此境界用不上。

佛家所谓诸法之实相、真如,可说即诸法之“真实的如是如是”。对此“真实的如是如是”,有不同深度的讲法。一最切近方便的讲法是说,我们之生活与心灵之直接所对之“这”其自身,在真实义上,只是一“如是如是”。而我们所用之生﹑灭﹑一﹑异等概念,却都是我们之心思跨过“这”而兼照顾到“非这”之“那”而构作之概念。凡概念之规定“这”者,兼规定到“这”以外同类之“那”,即都与“这”不真相应,正面之概念不相应,反面之概念亦然。故此“这”,实非正亦非反,此中人之用正概念,唯所以抵消反概念,人用反概念,

唯所以抵消正概念,必待正反概念全相抵消后,心灵乃由构作之概念落下,而如实知“这”,然此时之“这”之呈现于心灵,又不[同]于“这”之呈现于先概念之感觉;此时之“这”之呈现于心灵,可说是呈现于“知有概念并知运用概念于“这”,而又将其所运用之正反的概念,使之互斥、相消,形成一空明,以重直接观照此空明中之“这”之心灵。对此心灵及为呈现此心灵而有辩证法之思维,如要深说,还有许多不同方式之话可说。然要之,此皆非柏拉图、康德、黑格尔之辩证法理论之所及,而属于辩证法之另一型。

九﹑思想概念之规定与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相对反之辩证法

第七型之辩证法,乃由于思想概念之规定与此思想活动所对之“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之本性上的对反,乃使人去超化、否定此前者,以成就后者之自明自证之辩证法。

我们之有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乃一事实。我们之思想,可试对此生活或生命主体、心灵主体,以概念加以规定,亦是一事实。然而我们之生活或生命心灵主体之自身,又与此概念之规定,有一本性之上相违反。

虽然人之思想,亦是由人之生命主体、心灵主体所发出;思想之内容,且亦可摄取人之生活之某内容及此生命心灵主体之某一面相,为其内容,由此内容即形成概念,而概念亦可称为思想之内容。然而,当一思想有一概念为内容时,此概念为一普遍者,思想顺此普遍者之所指而外向时,即可于其发出后,同时可立即发现此二者之有一本性上之违反,发现其自身与其生活,实并非如思想之所规定为“如何如何”者,同时觉到此“如何如何”之所是,不同于他自身之所是,不同于他生活之所是,遂觉此所规定者之非。由此即再转出一思想,以撤回此原先之思想。此即又一种辩证法之思维形态。今可先以一例,说明思想之规定,与我们生活之相对反。

譬如人在生活上正感快乐时,我们都知道,如这时我们回头来反省思索我之快乐之性质、面相等,这个说之为如何如何之快乐时,吾人立觉此如何如何并非即快乐之自身,而当吾人注念于此如何如何时,则快乐立即消逝。人于是须改而思其已无此快乐,说其已无此快乐,方合真实。反之,人真要保持其快乐,并使其原来之“说其为快乐”“思其为快乐”成为真,则又须“忘其快乐之为如何如何”,而不思其快乐﹑不说其快乐。此即嵇康所谓“忘欢而后乐足”,邵康节所谓“未曾知乐方为乐, 若说忘机便有机”。

此中之情形是:人在思想其生活,而加以正面的论说时,则生活即转至其反面;而此反面的论说却变而为真。此亦即“思想之把握不住其初之直接所对,而欲加以把握之生活之实相,而反驱走此生活之实相,以使其自身求真而得假”之矛盾现象。于此,思想真要把握其初所欲把握之生活之实相而得真,必须要使其初所欲把握之生活重新呈现;而要达此目标,则思想又必须于生起后,再自己隐退或自杀即自己否定,以便此生活之重新呈现。此思想亦唯在此时,乃得达其

目标而使此思想之内容得成为真。

此上之例中之辩证现象,其根源乃在我们之生活之不肯受思想中之概念之规定所限制。当我们有快乐之生活时,此快乐之生活之内容,不仅比概念之所涵之内容多;而且快乐之生活为具体的﹑感情的,此与快乐之概念之为抽象的﹑理智的,即有一本性之相违反。由此而在吾人之思想,以快乐之概念规定快乐的生活时,谓快乐的生活之所是,同于快乐的概念之所是时,我之生命主体、心灵主体,即以我之快乐的生活之实际,直接拒斥此思想,与其内容中之快乐概念,而引生一去掉此思想之思想。亦唯由此,乃能再使快乐呈现,并使原先自谓是快乐之思想,再成为真。

人在一般之对外在客观对象之思想范围中,思想与其对象皆恒同时并在,必有此对象,乃有此思想,并使此思想成为真。即在上一节所论者中,人之思想之概念如有、无、一、异等,虽不能与上一节所谓“这”相应,然此时人之思想,仍可用这些概念,以环绕此“这”而转。但在我们之思想以我们之生活自身或发出此思想之生命主体、心灵主体为对象时,却常在“思想在,则对象远离而不在,而欲使对象再呈现而存在,则思想又须再隐退或自杀而自己否定”的情形,如上所述。此中之思想之隐退自杀而自己否定,亦即同于初发出此思想之生命主体、心灵主体,将其所发出者再收回去;亦即同于思想之自生命心灵主体冒出而再沉入,以由思再至不思,由虑再至不虑。此盖为人在思维此生命主体或心灵主体及一切人之高级道德生活、精神生活中同有之辩证现象。今再举二例以明之。

譬如人之思维其生命主体、心灵主体之为如何,而以概念规定之,此主体亦同可不受此概念之规定所限制。即如我们用最抽象普遍之概念如“有”“无”等,以规定心灵之主体,此主体皆可不受。如我们说心灵之主体是有,则我们心灵之主体能思此有,即见其在此有之上,而非即此“有”。又如我们说心灵之主体是无,则其能思此无,亦见其在此无之,而非即此“无”。我们之心灵之主体即我们生命之主体,则我们生命之主体亦同样不能以此抽象的概念如有、无等,加以规定。此中义理甚多,学者可自求之,则皆可见到,凡人以概念对此心灵生命之主体加以规定,其所生之一切思想,如真要求凑泊于此主体之真实,在其生起后,皆必须再加以超化,以进而思想;此思想之不能与其所思者相应,同时使此思想沉入于其所照之心灵生命之主体中,而此亦即此心灵生命之主体之撤回原由其所发出之思想,以成就其自明自证者。此主体之发出上述之思想,而又再自撤回之,亦即一辩证历程也。

又如在人之道德生活中,一有道德的人自思其有道德,此即恒非道德,或竟可缘此而生罪恶。如人之谦,本为道德,然人自谓我能谦,具此谦德,则此亦即非谦德,而可为一最大之傲慢。又如一有宗教虔诚以对神之人,自思其有此虔诚,则此亦非虔诚,至多为一合事实之判断。而此判断起时,其虔诚之心,即可实已间断。又如一已证空之菩萨,而自谓其已证空,则此可能是自执其所证之空,而有此空。此中,人要使此诸高级之道德生活继续不断,只有打断此类之思想判断而“不思”。而人在此高级之道德生活中,有此类之“不思”,即可达《中庸》

所谓“诚者不思而中”、《易传》所谓“天下何思何虑”之境界。此不思当然不是归于木石之无知,而是不将此道德生活只视为思想反省之对象,乃将此思想反省中之明觉,沉入于此生活道德之自身,以化为孚应于道德生活之本身之明觉。而此事亦人之道德的生命心灵之主体,撤回原由其发出之此思想,以成就此主体之自明自证者。此发出而又撤回,亦即一辩证历程也。

此型之辩证法思想,在东西之正宗之宗教道德思想中多有之。黑格尔、柏拉得来之形上学思想中亦有之。

十﹑于具负价值之事物认识其正价值之意义之辩证法

最后一种辩证法之思想,乃原于对表现负价值之事物所具有之正价值之意义之体悟而来。

人皆知离别与聚会较,离别之价值为负,而聚会之价值为正;贫贱与富贵较,贫贱之价值为负,富贵之价值为正。然离别后之再会之价值,则高于一般之聚会,贫贱而再富贵之价值,又高于生而富贵者。人亦皆知苦后之甘,悲后之乐,历苦思后所得之真理,历艰难忧患所成之善行,天下衰乱后之治平,其价值较一往之甘﹑无悲之乐、徜来之悟、庸俗之善、无事之治,为尤高。

其何以尤高之理由,可说在此中具正价值之事物,乃赖克服超化具反价值之事物而成就;亦可说此具反价值者于其被克服、超化之际,即如化其自身为增强具正价值之事物之材料。此亦即同于谓此原初具反价值之事物,并非只具反价值,而亦具增强具正价值之事物之正价值之意义者也。

依此种于反价值事物中,看出其所具正价值之意义者,恒能把世界看为一片光明。从苦痛悲哀之可成就更大之快乐处看,则苦痛悲哀可忍,而其中亦藏有快乐。从罪恶之可转而促成更大之善行,则罪恶可忍,而罪恶中亦如藏有圣洁。由此而可再转进一步则可说:烦恼即菩提,地狱即天堂,满街凡人皆是圣人,乱世即治世,虚妄即真实。一切具反价值者无不可说为具正价值,而世界为一片光明。此亦为皆为一辩证的智慧。

但是,所谓具反价值者皆藏有正价值,或即具正价值,唯在其可克服超化上说。但可克服超化者,亦可在实际上并不被克服超化。则其藏有正价值,并无助其实只为具反价值,而人仍不能说“具反价值者即具正价值者”。又具反价值者之藏有正价值,既唯在其实被克服超化时乃可说,则其所以藏有正价值,即唯由其实被克服超化时所反照过去的,而非其本身之所具。

而我们亦只有在实有去克服超化此具反价值之事物,以实现正价值,而成就具正价值之事物之活动时,乃能透过此活动,而视此具反价值者,涵有正价值的意义。则其意义,亦当说是此活动之所赋与,而非其自身所具。然而我们在实有此活动而相续不断时,因此具反价值者,皆在人之去克服超化之相续不断之活动之下,则其本身必然显为非真实存在,亦必然显为一有而可无,是而又不是的。而人之透过此相继不断之活动去看世界者,则亦只能看出其可被克服超化之意义,而不能看出其不可克服超化之意义。由此而其所看出之烦恼之意义,即只

能是菩提;地狱之意义,只能是天堂;凡人之意义,亦只能是圣人;乱世之意义,亦只能是治世;世界之意义,只能是一片光明。于是一切具反价值之事物之意义,皆为增强具正价值之事物之正价值的意义者。

但是,于此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忘了,此中之一片光明之世界观,全以我们自具之相续不断之实现正价值之活动作根据。只有透过此活动去看世界,世界才是一片光明。此活动一停,此光明即熄。然而此活动只是一相续不断之实现正价值之活动,其自身乃只有正而无反。由其自身之相续,而使具反价值之事物被克服超化,亦即其自身之反具反价值者之事,或使具反价值者之自反其反之事。如说具正价值为是,则相续不断之成就具正价值之事物之活动,为成就此“是而复是”之事,亦即“是此是”之事。又如具反价值者为非,则“反此具反价值者”之事,为“非其非”之事。对此 “是此是而非其非”之事之思维中,所展现之逻辑规律,仍应为“是者是而非者非”之同一律与不矛盾律。自思想内容及语言之表面意义说,“是是”原非“非非”,“非非”亦原非“是是”。然在此处,实际上,确又有“‘非非’之成就‘是是’,‘是是’之成就‘非非’”,与“‘是是’之内容之即‘非非’、‘非非’之内容之即‘是是’”一回事。此上之表面与实际之关系,仍为一辩证的。由此我们或可发现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根原处的统一。

此型之辩证法思想,如就此节之前数段所论者说,在常识及东西之人生观中亦多有之。但此最后二段之所论,则唯印度之大乘佛学及中国之天台、华严之佛学与儒家思想中有之,其中亦包括我个人之解说。

此上所说之八形态之辩证法,以第一种为始点,第二种乃其外在化而有之形态,其余者乃由第一种步步向内向上升进而有之形态。此中每一型,皆可展现出一思想之世界,其意蕴皆可无穷无尽,然不能相乱。今所讲者,重在指明其不能相乱处,其余则不拟及。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二日

唐君毅全集《哲学论集》

2018年考研政治:马原唯物辩证法的五大范畴

2018年考研政治:马原唯物辩证法的五 大范畴 唯物辩证法从没跌出过考研政治大纲,在今年大纲大变的情况下,你又有多少时间分配给了它?凯程考研帮大家整理从政治真题角度讲唯物辩证法的五大范畴,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原因和结果 1.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引起被引起、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由于原因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2.判断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其根本标志是看它们是不是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3.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如果把两个具有因果联系的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加以考察,原因与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如果把它们放在世界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去考察,那么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则是不确定的。同一个现象是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则是原因,反之亦然。 4.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互为因果。 必然性和偶然性 1.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事物产生、发展、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2.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的有区别的。表现在:①必然性是指在事物发展中一定如此的趋势;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并非必定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②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造成的。③必然性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它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偶然性则对事物的发展起影响作用,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 3.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 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①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②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现象和本质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内容和形式 内容和形式是提示事物内在要素同这些要素的结构和表现方式的关系范畴。 真题例证: 1993年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命题中,属于人本主义观点的是 A.存在先于本质 B.存在就是被感知 C.世界统一于存在 D.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A) 【解读】本题既可归于辩证法关于本质和现象关系的考查,又可归于历史观关于人的本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现象与本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 一,现象与本质。 第一,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现象与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外部联系与内部联系的一对哲学范畴。现象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本质是指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内部联系。 第二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 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主要表现为。现象是露于事物的外部,是多变易逝的现象比较生动丰富,史具体的多种多样的。而本质深藏于事物的内部,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是相对稳定的,普遍的,深刻的。两者统一主要表现在现象不能脱离本质,本质是现象的根据。 第三,根据现象和把握本质。 认识不能停留在事物的表面现象上要通过科学研究揭示事物的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方面表现本质只能通过对现象的研究才能达到对本质的认识,决不能离开现象凭空想象事物的本质,并且要在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 二,形式与内容。 第一,内容和形式的含义。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及其结构和表现方式的一堆范

畴。内容是指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形式是把内容祝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 第二,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同时活跃易变的内容于相对稳定的形式形成了二者的矛盾及矛盾运动。 第三,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的实践意义。 根据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上要特别注意事物的内容。根据形式对内容的反作用原理,还应注意形式的作用,反对形式虚无主义。根据内容和形式矛盾运动的原理,当形式对内容起促进作用时,要保持形式的相对稳定性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要选择和创造新形式以适应内容发展的需要。 三,原因与结果。 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含义。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世界普遍联系中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 第二,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统一的。 第三,因果联系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和掌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习题精讲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习题精讲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1.“守株待兔”者犯的错误是( ) A.夸大必然性B.夸大偶然性,把偶然性当成必然性 C.否定偶然性D.形而上学 2.大跃进时期的“浮夸风”中,某些生产队甚至汇报说水稻亩产达到十几万斤。改革开放后,水稻专家通过反复试验提出了我国水稻能够实现亩产过吨的目标。2003年,我国栽培出了亩产900公斤的水稻,从而为进一步实现亩产吨级的目标奠定了基础。以上事实说明() A.提出水稻亩产十几万斤的人混淆了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之间的区别 B.水稻专家提出的目标和实践成果体现了可能性总是向现实性转化的关系 C.“亩产过吨”目标与“水稻亩产十几万斤”的提法都具有抽象的可能性 D.“亩产900公斤”是朝着“亩产过吨”目标发展过程中有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意的。) 1.原因和结果是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经常要遇到的一对范畴。以下关于原因与结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原因和结果相互对立,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 B.原因和结果的界限既是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C.因果联系只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 D.原因和结果相互联系,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2.关于事物的可能性,下述正确的观点有() A.可能性有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 B.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C.抽象的可能性是主观意识范畴的可能性 D.可能性是事物中有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必然性和偶然性 事物的发展存在着必然性和偶然性,两者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必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是由事物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确定的趋势,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引起的,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加速或者延缓的作用。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唯物辩证法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要重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又要善于从偶然中发现必然,把握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机遇。 在本题中,兔子撞树是偶然的,但守株待兔者把这种偶然当作了必然。故选项A错误。

辩证法的五个范畴

辩证法的五个范畴 一、辩证法的原因与结果是什么? 答: 含义: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有原因必会造成某种结果(或影响),有结果又必来源于某种原因。一般来讲,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同一个现象,依据不同的条件,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结果,前一个原因的结果也可能是后一个结果的原因;同时,一个原因可以引起几个结果,一个结果也往往由几个原因所引起。 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和结果是一对辩证统一: (1)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的:因果倒置,在逻辑推理或实践试验中都会引起混乱或危害。 (2)原因和结果是统一的:其一,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其二,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同一现象,相对于它所引起的现象而言,是原因,相对于引起它的现象而言,则转化成了结果;第二,原因和结果可以相互作用,不仅原因可以作用于结果,而且结果也可以反作用于新的原因(例如电路设计中的反馈系统)。 启迪: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分析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原因及其不同结果,可以增强人民活动的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我们应该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案例:一个毕业生找到工作了,我们看到的是找到工作这个结果,其实他是有自身才能的原因,和外在机遇的原因。 二、请问辩证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什么? 答: 含义:必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确定不移的趋势,是由事物的根本矛盾决定的,体现事物发展的本质联系和发展前途。偶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确定的趋势,是由税务的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引起的,对事物的发展起加速或延缓作用。 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偶然性和必然性是一对辩证统一: (1)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对立的:其一,两者地位不同,必然性居于决定地位,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其二,两者的根源不同,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矛盾造成的。其三,两者作用不同,必然性决定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偶然性则使事物发展过程变得丰富多样。 (2)偶然性和必然性是统一的:其一,必然性不能离开偶然性,一切必然性终归要以某种偶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二,偶然性也不能离开必然性,一切偶然性都受必然性的制约,也总是以某种形式表现着相应的必然性。其三,必然性和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唯物辩证法得基本范畴 一、原因与结果 1、定义。引起一定现象得现象就是原因,由原因所引起得现象就是结果。 2、特点.因果联系有一个显著特点,就就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3、辩证关系。原因与结果之间得关系就是即对立又统一得关系。首先,原因与结果就是对立得。在具体得因果联系中,原因就就是原因,结果就就是结果,二者不能混淆与颠倒。其次,原因与结果又就是统一得。第一,原因与结果就是相互依存得。因果双方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能存在。第二,原因与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具体得因果联系中,原因与结果得区别就是确定得,但在世界得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中,原因与结果得区别又就是不确定得。第三,原因与结果就是相互作用得。在原因与结果得关系中,不仅原因引起结果,而且结果也可以反过来作用于自己得原因,引起原因得进一步变化,这就就是彼此之间互为因果。 4、承认因果联系得客观普遍性与因果规律(必然性)得哲学,就是唯物主义决定论。坚持唯物主义决定原则,就是科学地认识世界与有目得地改造世界得前进。 5、与唯物主义决定论相对立得就是唯心主义非决定论,它否认因果联系得客观普遍性与因果规律(必然性).如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因果联系就是人们多次瞧到两组现象先后相随而形成得心理习惯。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客观世界没有因果联系,原因与结果就是人用来整理感觉经验得一种先天知性形式.奥地利哲学家马赫则宣称,在自然界中,既无原因,又无结果,因果律得一切形式都就是从主观意向中产生得。与唯物主义决定论相对立得还有神学目得论,它虽然承认因果联系,但却把万事万物变化得终级原因归之于上帝或神得目得。唯心主义非决定论与神学目得论都就是错误得。 6、因果联系就是普遍得,但具体表现就是复杂多样得。其中几种主要得类型就是: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7、意义。首先,只有找出某一事物或现象产生得原因,才能认识其本质与规律,提出解决问题得有效方法.其次,正确把握因果联系才能很好地总结经验教训. 二、必然性与偶然性 1、定义 必然性就是指事物联系与发展中一定要发生得、不可避免得趋势。必然性与本质与规律就是同等程序得概念.规律就就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本质得、必然得稳定得联系。偶然性则就是事物联系与发展中不确定得趋向。偶然得东西可以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 2、辩证关系 首先,必然性与偶然性就是事物发展得两种不同趋向,它们产生得原因以及在事物发展中得地位与作用就是不同得。 其次,必然性与偶然性又就是统一得。二者得统一表现在:第一,必然性总就是通过大量得偶然现象表现出来,由此为自己开避道路,没有脱离偶然性得纯粹必然性。 第二,偶然性就是必然性得表现形式与必要补充,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并受其制约,没有脱离必然性得纯粹得偶然性。 第三,必然性与偶然性在一定条件可以相互转化。 3、必然性与偶然性就是辩证得统一,把二者割裂开来就会导致形而上学得机械决定论与唯心主义得非决定论两种错误观点. 4、意义 掌握必然性与偶然性辩证关系得原理有重要意义。 首先,必然性决定着事物发展得方向与前途,我们必须努力发现必然性,按必然规律办

唯物辩证法基本内容概括

唯物辩证法基本内容概括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两大观点、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两大观点是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三大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五对范畴是原因和结果、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偶然性和必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 唯物辩证法思想 一、唯物论部分(主要原理、观点) 1、自然界的客观性原理:自然界的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是人类有意识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 前提。我们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2、规律的客观性原理: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但人们能够认识并利用规律,为人类造福。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按规律办事。 3、物质和意识的辨证关系原理 (1)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2)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这一原理要求我

们要重视意识的作用,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4、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辨证关系原理:一方面,客观规律性始终制约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尊重客观规律是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 合起来。 二、辩证法部分 (一)联系的观点(普遍性、客观性、条件性、可变性、多样性) 1、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原理:(内容及方法论要求)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事物的联系还具有客观性。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反对孤立的观点。 2、整体和部分的辨证关系原理:(内容及方法论要求)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和要素的关系中,整体或系统处于统帅的决定地位,部分从属于整体,所以在一切活动中,要求我们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思想,从整体出发,选择最佳行动方案,实现整体或系统的最优目标。部分也制约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

2017考研政治唯物辩证法五大范畴之现象和本质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政治唯物辩证法五大范畴之现 象和本质 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我们在考研政治中讲到了唯物辩证法的五大范畴,即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下面为大家梳理现象和本质这对范畴。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现象和本质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一方面,现象和本质是有区别的。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人们通过感官感知,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本质是一般的、共同的;现象是多变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现象是生动、丰富的,本质是比较深刻、单纯的。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假象与错觉不是一回事。 另一方面,现象和本质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即使假象也是本质的表现。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表明,正是因为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所以我们能够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同时由于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又要求人们不能停留于现象而必须通过现象揭示本质。人们正是通过对事物现象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才不断深化对事物本质的认识。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是科学研究的任务,因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于的了”。 以一道习题为例,进一步理解这部分内容: 错觉和假象的区别是( ) A 。前者是客观范畴,后者是主观范畴 B 。前者是主观范畴,后者是客观范畴 C 。二者都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范畴 D 。前者是本质的规定,后者不是本质的规定 【答案】B 【解析】假象是现象的一种,它也是本质的表现,因此它是客观的。那何为错觉?错觉是人们观察物体时,由于物体受到形、光、色的干扰,加上人们的生理、心理原因而误认物象,会产生与实际不符的判断性的视觉误差,所以错觉属于主观范畴。假象是客观的,错觉是主观的,这就是假象和错觉的区别。

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1]

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 唯物辩证法学说由一系列科学的哲学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在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中,除了基本规律之外,还有一系列基本范畴。范畴就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理论思维的逻辑形式,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范畴是人类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系列范畴,各门科学正是通过一系列范畴及其相互联系才构造起了学科体系,从而反映世界的本质联系,反映事物的运动变化规律,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一般是在自己所研究的特定领域里具有普遍的意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有一系列的概念、哲学范畴则是反映整个世界普遍本质的最一般的概念,唯物辩证法哲学范畴就是对于事物之间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 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范畴反映了自然、社会、人类思维的普遍本质联系,是人类认识世界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是人们分析和思考事情、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思维工具。学习和掌握这些范畴有助于我们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与能力。 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中,范畴和规律没有实质的区别,在一定意义上,范畴同等规律;范畴即基本概念是由词或词组表达的,而规律则是判断,它由两个以上的概念组成,其中包括基本概念即范畴。 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有五对,即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现实性和可能性、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 1、原因和结果。 (1)含义:①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②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原因所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2)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对立&统一)。 ①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即在具体的因果联系中,两者的区别是确定的,但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中,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又是不确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②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作用于原因(反馈调控),互为因果。 ③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因果双方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能存在。 (3)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①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因果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②因果联系的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无不处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之中。

马原理之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难点详解

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难点详解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环节实现的,对于这些基本环节的逻辑反映就是辩证法学说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从不同方面反映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基本范畴一:原因和结果 客观世界到处都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普遍联系,辩证法把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 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第二,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第三,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考研辅导班,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第四,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异因同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自觉的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分析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原因及其不同结果,可以增强人们活动的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 基本范畴二: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必然性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偶然性产生于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时空上比较确定,是同类事物普遍具有的发展趋势,偶然性则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事物发展中的个别表现;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促进或延缓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一定的特点和偏差。 另一方面,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统一的: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考研英语资料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唯物辩证法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要重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又要善于从偶然中发现必然,把握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机遇。 基本范畴三: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把握事物的可能性,要注意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非现实)的可能性、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可能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现实就没有可能,反过来,没有可能就没有现实,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把握这一对范畴的方法论意义,要求人们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注意分析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应对不利情况的准备,争取实现好的可能。 基本范畴四: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唯物辩证法的五个范畴理解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基本范畴 学号:2009010200032 姓名:焦亚庆09市场营销 1现象和本质2内容和形式3原因和结果4可能性和现实性5偶然性和必然性。 1.现象和本质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在联系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或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和本质是一对辩证统一: (1)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现象是表面的、具体的、和易逝多变的,往往靠感官即能感知;本质则是隐藏在事物的内部的、是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方面、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它往往只能依靠抽象思维来把握。 例如,人们生活中黑夜白天很常见,都知道一年有四季,靠感官即能得知,那是表面现象。其本质是由地球自转,公转引起的。 。 (2)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现象离不开本质,任何现象都由本质所决定的,都是本质的某种表现(例如,真象从正面直接的表现着本质,假象则从反面歪曲地表现着本质);同时,本质也不可能离开现象而单独存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种或多种现象表现出来。因此,人们认识事物总是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研究才能了解到事物的本质,这个分析研究的过程常常被概括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例如:我们每一天都要经历白天黑夜,每一年都要经历四季。揭示了地球自转,公转原理才揭示了这一现象的本质。 2..内容和形式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及其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内容是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指内在要素的组织和结构。事物总是具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 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辩证统一: (1)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内容不同于形式。 例如:一件商品,其广告,包装那是外在的,是形式。其作用功能是内在的,是内容。 (2)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其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没有内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一堆要素。其二,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或说服务于内容——因为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就促进内容发展,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阻碍内容发展,不讲究实际效果的形式被称为形式主义。其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是复杂的,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同一内容也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旧形式可以服务于新内容,旧内容可以采用新形式。 现象和本质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现象反映本质是一种必然的自发,形式表现内容则可以人为选择。 例如:其一,两者相互依存,没有包装广告等的商品往往很难推销出去,而没有实际功能的商品也很难背购买者认同。其二商品的功能决定了产品包装广告的形式,产品的广告包装也服务于产品的功能作业的说明。其三,同一商品可以以不同的广告包装表现,同一形式的广告包装也能囊括一类产品。 3.原因和结果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及其方法论意义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及其方法论意义 一、主观辩证法与范畴 1、从客观辩证法到主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 主观辩证法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 这两种辩证法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却是不同的。 从内容和本质上说,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实质上是以概念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但在表现形式上,客观辩证法存在于人和人的意识之外,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 2、主观辩证法的构成 主观辩证法是由许多概念、范畴的“纽结”编织起来的“思维之网”,从内容、本质上来看,它是自然现象之网的再现。 概念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反映,是通过概念内在的矛盾的运动,即通过判断、推理、假说以及理论体系的演化的方式来展开的,理解这一点是把握主观辩证法的关键。概念的辩证本性是内在矛盾的辩证统一。概念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概念以辩证发展的形式和过程深刻地反映着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性。在概念这一思维抽象中,包含着概念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范畴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的产物,一定的范畴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一定的认识阶段。哲学中的范畴是各门科学共同使用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用范畴把握世界是哲学方法的最基本的特征。 辩证法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范畴是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主要有: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偶然性与必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原因与

考研政治马原知识点:辩证法的两大特征

2018考研政治马原知识点:辩证法的两 大特征 考研政治复习要把握科目框架和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认为大家通过逻辑图来复习,更有利于记忆和梳理,下文我们就通过图片来记忆马原知识点,18考生注意巩固。

说明: 唯物辩证法是对世界存在状态的回答。形而上学认为世界是静止孤立的,而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联系发展的。实际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都不是马克思的创造,早在马克思的辨证唯物主义之前,就存在着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和近代形而上学唯物唯物主义(又叫做机

械唯物主义)这两个派别;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才是辩证法的创立者,只不过他的辩证法体系是唯心的,即只承认精神领域存在着辩证关系。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把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从辩证的角度去看待唯物主义,便形成了辩证唯物论,从而与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相区分;另一方面从唯物主义出发去看待辩证法,便形成了唯物辩证法,从而与唯心辩证法相区别开来。 考点: (1) 联系的内涵和特点 (2) 事物普遍联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3) 联系与发展、发展的实质 (4) 发展与过程 (5)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6) 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 (7) 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8)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9)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10)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辨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11) 矛盾分析方法 (12) 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13) 事物发展的量变和质变及其辨证关系 (14) 事物发展过程中肯定和否定及否定之否定 (15) 辨证否定观及其方法论意义 (16) 否定之否定规律原理的意义 (17)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18) 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19) 唯物辩证法的方法与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一致性 (20) 辨证思维的主要方法: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 (21) 辨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考试题型: 唯物辩证法历来是考研政治的重点,它的三大基本内容,即二大特征、三大规律、五大范畴都曾经作为材料分析题、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考研真题当中。尤其是“对立统一规律”考查的频率很高。 复习策略: 除了根据所给图示,掌握基本框架之外。考点(1)至(17)都要作为材料分析题的形式来理解记忆。因此这部分内容不但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而且还要培养用所记忆的知识去分析材料、回答问题的能力。这是对考生比较高的要求,需要长时期的练习。考点(18)至(21)则以选择题的方式了解记忆即可。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三大规律: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对立表现在: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则是已经存在的东西。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是揭示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对立表现在:二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统一表现在:二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在一定的条件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过渡。 三个基本观点: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它的总特征,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都是讲发展的,五大范畴都是讲联系的。 物质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联系是指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世界是不断发展的世界,运动是宇宙间一切的存在方式。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过程,它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发展是客观的,有规律的。 唯物辩证法主张全面地看待事物,既要看到普遍联系,又要承认它们之间的区别,既要看到事物运动的绝对性,又要承认事物的相对静止,既要看到事物的正面又要看到事物的反面,既要看到个别,又要看到一般。 1.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世界的本原是物质还是意识;第二,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对

唯物辩证法五对范畴

唯物辩证法五对范畴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基本范畴是: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可能性和现实性、偶然性和必然性。 现象和本质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在联系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或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和本质是一对辩证统一: 1.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现象是表面的、具体的、和易逝多变的,往往靠感官即能感知;本质则是隐藏在事物的内部的、是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方面、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它往往只能依靠抽象思维来把握。例如,谁都可能看到苹果从树上掉下来,但要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万有引力定律)则需要理性分析和思考。 2.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现象离不开本质,任何现象都由本质所决定的,都是本质的某种表现(例如,真相从正面直接地表现着本质,假相则从反面歪曲地表现着本质);同时,本质也不可能离开现象而单独存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种或多种现象表现出来。因此,人们认识事物总是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研究才能了解到事物的本质,这个分析研究的过程常常被概括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内容和形式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及其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内容是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指内在要素的组织和结构。事物总是具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辩证统一: 1.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内容不同于形式。 2.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其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没有内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一堆要素。其二,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或说服务于内容——因为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就促进内容发展,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阻碍内容发展,不讲究实际效果的形式被称为形式主义。其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复杂的,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同一内容也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旧形式可以服务于新内容,旧内容可以采用新形式。现象和本质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现象反映本质是一种必然的自发,形式表现内容则可以人为选择。 原因和结果 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有原因必会造成某种结果(或影响),有结果又必来源于某种原因。一般来讲,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同一个现象,依据不同的条件,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结果,前一个原因的结果也可能是后一个结果的原因;同时,一个原因可以引起几个结果,一个结果也往往由几个原因所引起。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和结果是一对辩证统一: 1.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的:因果倒置,在逻辑推理或实践试验中都会引起混乱或危害。 2. 原因和结果是统一的:其一,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其二,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同一现象,相对于它所引起的现象而言,是原因,相对于引起它的现象而言,则转化成了结果;第二,原因和结果可以相互作用,不仅原因可以作用于结果,而且结果也可以反作用于新的原因(例如电路设计中的反馈系统)。 可能性和现实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过程的一对范畴。可能性指事物包含的种种可能的发展趋势,现实性指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即实际存在的事物和过程。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复杂性,事物往往包含相互矛盾的几种可能性。

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

2014考研政治马原高频考点精解——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环节实现的,对于这些基本环节的逻辑反映就是辩证法学说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从不同方面反映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基本范畴一:原因和结果 客观世界到处都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普遍联系,辩证法把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关考研辅导班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 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第二,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第三,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第四,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异因同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自觉的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分析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原因及其不同结果,可以增强人们活动的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 基本范畴二: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必然性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偶然性产生于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时空上比较确定,是同类事物普遍具有的发展趋势,偶然性则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事物发展中的个别表现;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促进或延缓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一定的特点和偏差。 另一方面,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统一的: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考研辅导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唯物辩证法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要重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

马原马克思主义哲学三大规律五大范畴和三个观点

三大规律、五大范畴和三个观点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 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和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现象和本质: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

三大规律五对范畴

三大规律五对范畴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

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和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现象和本质: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原因和结果: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可能性和现实:对立表现在: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则是已经存在的东西。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偶然性和必然性:是揭示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对立表现在:二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统一表现在:二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在一定的条件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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