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工程(试验段)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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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延庆(张伍堡)段二期工程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国道110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标准 (4)

第三章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工程范围 (4)

第四章“首件工程认可制”的机构及职责 (5)

第五章实施程序 (6)

第六章推广示范和保证措施 (7)

第七章附则 (8)

国道110线二期工程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延庆(张伍堡)段二期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消灭主要质量通病,消除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结合国道110线二期工程的建设特点,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首件工程认可制”是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为了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到现场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先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然后进行试生产,待施工工艺和质量满足要求后正式批量生产,使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

第三条“首件工程认可制”立足于“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对首件工程的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工艺、建立样板工程,以指导后续工程施工,预防和纠正后续生产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首件工程验收制度实际上是为同类工程施工确定了直观的质量标准,是把规范上文字描述直接反映到了视觉感观中,更易于判断外观质量的好与坏,更利于质量控制。

第四条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从工序上以分项工程质量保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单位工程质量,以单位工程质量保总体工程质量。本项目着眼抓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质量,以确保所有分项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第五条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单项工程,一律不得批量生产或大面积施工。

第二章“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首件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北京市交通委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政策、国道110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相关文件、合同文件等进行评价。

第七条首件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优良工程作为样板工程推广示范,合格工程予以接收,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

第三章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工程范围

第八条路基工程:路基填方(试验段长度最小200米)、软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不同压实区域及不同填料的路基填筑(试验段长度最小200米)、高边坡挖方、强夯等。

第九条小型构造物工程:圆管涵、箱涵、小型预制件、防撞护栏等。

第十条桥梁工程:挖孔桩基础、钻孔桩基础、明挖扩大基础、承台、墩身(帽)、台身(帽)、空心板预制、T梁预制与安装、上部结构现浇、桥面铺装、防水层、防撞护栏、伸缩缝安装等。

第十一条路面工程:底基层、基层、透层及下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等。

第十二条防护工程:挡墙、浆砌片石网格护坡、抗滑桩、框格梁锚索护坡、框格梁锚杆护坡、三维植被网护坡、护面墙等。

第十三条排水工程:边沟、排水沟、盲沟、渗井、天沟、截水沟、急流槽等。

第十四条隧道工程:光面爆破、洞身开挖、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支护、钢筋网支护、混凝土衬砌、防水层、仰拱、电缆槽、装饰工程等。

第十五条交通工程:防撞护栏、标志、标线、防眩板。

第十六条房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混凝土预制、安装、装饰工程。第十七条机电工程:电缆埋设、设备安装。

第四章“首件工程认可制”的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首件工程认可制”评价责任体系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是首件工程认可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完成的首件工程自我评价,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及责任人。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承担单项工程的评审工作(驻地办负责初评,总监办负责终评),并提交首件单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评价报告及监理责任人,制定首件工程认可的申报、检查和审批用表,供各方使用。总监办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或通过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单项首件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优良工程,其工艺技术是否完善并且可以推广。

第二十一条指挥部工程部负责首件工程实施的监督和认可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实施方案。对于终评认可的首件工程,由总监办下达指令,开始批量生产。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单项工程,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类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工程特点、工程部件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技术培训和交底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驻地办对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目标和监理责任人,经总监办审批后,以书面指令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实施首件工程。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技术指标,修正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必须对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做好相应记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可行的调整处理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首件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工艺和质量进行自评,提交总结报告,驻地办组织进行检测,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初级评审报告。单项工程施工单位自评未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的不得上报,后续同类工程不得正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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