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ppt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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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
1.综合分析。职业病的诊断必须通过综 合分析,排除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类似疾 病后而作出诊断。
2.归因推定诊断。
3.集体诊wenku.baidu.com。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 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 师集体诊断。
(三)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 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三、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 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各类职业病危害源头。 防治结合是指既要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又 要在职业病危害产生后,尽可能降低职业病危 害的后果和损失。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职 业病危害的致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不同 的管理措施。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 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立法、 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三)职业危害告知
1.设置警示标志。
2.劳动合同内容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设备中文说明书。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第三节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
一、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职业病病人待遇,是指劳动者罹患职业病
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物 质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凡被确诊有职业病的病 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 当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 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 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四)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监护
1.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 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
2.职业健康监护。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 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②用人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 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范围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 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 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索所致职 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算喉口腔 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十大类 115种。
(五)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 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 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一、前期预防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三)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 (四)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 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 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实施由 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
四、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或 者从事职业活动中为了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危害, 有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也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作 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 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 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 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 第四节 几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第六节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 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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