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轻伤案件不起诉的问题探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故意轻伤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对故意轻伤案件不起诉条件的如何界定,在法律实践中大都意见不一,而且尺度难以把握。
如何办理好不起诉的故意轻伤案件,迫切需要有相关的刑事制度加以具体完善。
因此对故意轻伤案件不起诉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故意轻伤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轻伤认定程度的行为;其伤害结果直接反映了伤害行为的轻社会危害程度。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区别主要是是否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故意轻伤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地带。
刑法第37条规定: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恰恰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解决。
笔者认为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不起诉,将具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根据我国刑法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进行不起诉,对罪犯发挥惩办和教育效应,使其弃恶从善,成为新人,从而回归社会,有着很强的社会效果。
对犯罪分子分清罪行轻重,实行区别对待,宽严想济,把惩办与宽大两个矛盾对立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制定刑法的政策根据,这一思想同样贯穿于我国刑法各项规定之中;(1)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进行不起诉,体现了我国一向倡导的“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第二、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进行不起诉,也符合国际上“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向。
(2)“轻轻”是指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处罚更轻。
“重重”是指对恐怖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经济犯罪等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
由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成为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主流。
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进行不起诉,就是“轻轻重重”政策的具体体现。
这种做法,改善了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降低了社会改造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再犯罪率。
第三、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进行不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目前犯罪日趋复杂化,多种犯罪形式的不断涌现,犯罪形势的严峻与司法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而且在我国故意轻伤案件在案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情况下,参照各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便宜原则(3),根据故意轻伤案件具体案情权衡不起诉,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根据效益原则,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作为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
国家应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追究大案要案上去,对此类的轻微案件,应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对之进行处理。
对多数的故意轻伤案件的处理,大都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十分理想,原因是刑法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造成尺度不一,效果不好。
笔者认为法律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故意轻伤案件的不起诉条件:第一、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轻伤行为作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轻伤属轻犯罪行为。
从未成年人的保护来看,合法合情,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
第二、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故意轻伤行为作不起诉。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之所以把这些人员纳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是因为他们重要生理功能的丧失直接影响其学习、接受教育、社会实践及智力开发,从而导致其辨认、控制能力会有所减弱。
其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于正常人,对其不起诉符合立法目的。
第三、对正在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悔罪情况的犯故意轻伤行为作不起诉。
这与法律的人道主义和社会关怀不相违背。
这里所说不起诉不能理解成对其行为作无罪处分,仍然是对其犯罪行为的确认,且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对与被害人有邻里关系、亲戚关系或家属关系的人犯故意轻伤行为作不起诉。
对其行为已确认有罪行为,已没有必要再予追究责任,促使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刑法是行为规范,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仅具有保护功能,而且具有促进功能,促进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
(4)实际生活中人们还是讲究人与人之间的情分,如果对其起诉,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第五、对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人犯故意轻伤行为作不起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减
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这种行为是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下的一种过当行为,和一般犯罪行为相比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
因此不起诉的作法体现“轻罪不检举”的起诉便宜主义精神,也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对犯故意轻伤行为人有悔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宽恕的情况作不起诉。
这种处理方法其社会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起到不用刑罚能达到刑罚目的的作用。
反之,如果对其起诉,其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有可能受到破坏,加之刑期短,容易受到监狱内不良习性的影响,效果反而不好。
参考资料:(1)杨春洗、杨敦先。
中国刑法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13 (2)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第五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龙宗智。
检察制度教程。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47. (4)苏惠渔。
刑法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19.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谢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