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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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印度进口原材料,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印度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印度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解析: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印度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说明原因。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解析: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 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案例三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四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并说明理由
解析: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
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案例五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 月15 日。

但8 月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 月15 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于9 月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解析:银行可以拒付。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L/C 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

由此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L/C 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L/C,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

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案例六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

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解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七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买方要求不合理。

FOB术语条件下若买方要求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和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案例八
国外某商人拟购买我“菊花”牌扳手,但要求改为“鲨鱼”牌,并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问:我方可否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析:此为中性定牌包装,出于出口创汇的考虑,我方可以接受。

应该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即如果买方要求的品牌侵犯了第三人的商标权,出口方不负责任,一切责任由买方承担。

还须注意,在中性包装中,不要作出违背此要求的做法,例如用报纸做内衬。

案例九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
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解析:出口方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备齐全套单据,在交单期内向开证行交单结汇。

因为信用证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
案例十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解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十一
某货轮在行驶途中着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

经统计共有如下损失:(1)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请判断上述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说明原因。

解析:共同海损(2)、(4)、(5);单独海损(1)、(3)
案例十二
卖方在3月10日发盘“此发盘在3月20日复到有效”,买方在3月14日还盘“你方价格太高,歉难接受”。

3月18日,买方又再次去电“你方3月10日发盘我方接受,信用证稍后寄出。

”请问,此时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解析:合同没有成立。

买方3月18日去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买方3月14日的还盘已另原发盘失效,卖方不再受其约束。

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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