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角看湄公河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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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湄公河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5日,一艘名为“华平号”的货轮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导致13名中国船员遇害。

此案震惊了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地区合作等多个层面。

二、国际法层面1. 国际人权法湄公河案件涉及的基本人权问题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财产权等。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各国政府有义务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包括在国外的公民。

遇害船员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我国政府有责任追究凶手,保障公民的人权。

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湄公河案件涉及跨国犯罪,根据《联合国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等国际条约,各国政府有义务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政府积极与泰国、老挝、缅甸等湄公河沿岸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3. 国际反恐法湄公河案件可能涉及恐怖主义活动,根据《联合国反恐公约》等国际反恐法,各国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

我国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

三、国内法层面1. 刑法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罪名均可适用于湄公河案件。

遇害船员的生命权受到侵犯,凶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刑事诉讼法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政府应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确保案件公正、公开、公平。

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了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政府可以依法请求其他湄公河沿岸国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四、地区合作层面1. 湄公河流域国家合作湄公河流域国家合作是指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个湄公河流域国家在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在湄公河案件中,湄公河流域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2. 区域安全合作湄公河案件涉及的区域安全合作主要包括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军事合作、情报共享、联合巡逻等。

湄公河案的法律适用(2篇)

湄公河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湄公河案是一起跨国贩毒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本文从湄公河案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国法律、泰国法律、缅甸法律在案件处理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律在案件中的作用。

通过对湄公河案的法律适用研究,旨在为跨国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湄公河案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跨国贩毒案件,涉及中国、泰国、缅甸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包括泰国、缅甸和中国籍人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各国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本文旨在分析湄公河案的法律适用,为跨国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中国法律在湄公河案中的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国刑法,贩毒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毒品的行为。

湄公河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贩毒,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

中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2. 管辖权适用湄公河案涉及跨国犯罪,中国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内被抓获,中国法院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2)普遍管辖原则:湄公河案涉及跨国贩毒,根据国际条约,中国法院有权对跨国贩毒行为行使管辖权。

三、泰国法律在湄公河案中的适用1. 刑法适用泰国刑法规定,贩毒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毒品的行为。

在湄公河案中,泰国法院根据泰国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2. 管辖权适用泰国法院在审理湄公河案时,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于泰国境内,泰国法院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2)保护管辖原则:湄公河案涉及跨国贩毒,对泰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泰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

四、缅甸法律在湄公河案中的适用1. 刑法适用缅甸刑法规定,贩毒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毒品的行为。

在湄公河案中,缅甸法院根据缅甸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2. 管辖权适用缅甸法院在审理湄公河案时,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于缅甸境内,缅甸法院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湄公河案件法律知识(3篇)

湄公河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湄公河案件是指2011年10月5日发生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的一起重大跨国贩毒案件。

该案件涉及泰国、缅甸、老挝三国,造成了13名中国船员遇难,震惊了国际社会。

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湄公河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二、湄公河案件的法律性质1. 跨国贩毒罪湄公河案件的核心是贩毒行为。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贩毒是指非法制造、运输、分销、出售、购买、储存、占有、使用、提供、要求、承诺或同意提供、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上述活动的行为。

湄公河案件中的犯罪团伙涉嫌非法运输、贩卖毒品,触犯了《公约》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2. 故意杀人罪在湄公河案件中,犯罪团伙为了掩盖贩毒事实,残忍杀害了13名中国船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团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强奸罪在湄公河案件中,部分船员遭遇了性侵。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团伙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4. 暴力抗拒执法罪在湄公河案件中,犯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暴力抗拒。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暴力抗拒执法罪是指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犯罪团伙的行为已构成暴力抗拒执法罪。

三、湄公河案件的法律适用1. 国际法适用湄公河案件涉及跨国犯罪,因此需要适用国际法。

根据《公约》及相关国际条约,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毒犯罪。

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国际合作,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

2. 国内法适用湄公河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团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对湄公河案件的处理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进行。

3. 涉外法律适用湄公河案件涉及泰国、缅甸、老挝三国,因此需要考虑涉外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典型案例湄公河(3篇)

法律典型案例湄公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湄公河,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个国家,是一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河流。

然而,在这条美丽的河流背后,却隐藏着一场跨国贩毒的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一艘载有13名中国船员的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导致12人遇难,1人失踪。

这起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惨案,将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警方推向了跨国合作的潮头。

二、案件经过1. 案发2011年10月5日,一艘名为“华平号”的船只,从中国云南省瑞丽市出发,前往缅甸仰光。

船上有13名中国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一名厨师。

当船行至湄公河金三角水域时,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

2. 调查案发后,中国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初步侦查,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跨国贩毒团伙所为。

同时,老挝、缅甸、泰国警方也纷纷展开调查,跨国合作逐渐形成。

3. 跨国追捕在跨国合作的基础上,四国警方开展了大规模的追捕行动。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侦查,警方掌握了贩毒团伙的详细信息,包括团伙成员、贩毒路线、毒品来源等。

2011年12月,缅甸警方在曼德勒省抓获了贩毒团伙的成员。

随后,老挝、泰国警方也相继抓获了其他成员。

2012年2月,中国警方在云南省抓获了贩毒团伙的最后一个成员。

4. 公审2013年,湄公河惨案涉案人员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审判。

法院依法判处主犯糯康死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三、案件影响1. 提高国际执法合作湄公河惨案的发生,使得四国警方加强了跨国执法合作,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提高国际关注度湄公河惨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打击跨国贩毒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提高国内法治水平湄公河惨案的审判,展示了我国法治的威严,提高了国内外对我国的法治信心。

四、案例分析1. 跨国贩毒的严重性湄公河惨案揭示了跨国贩毒的严重性。

贩毒团伙利用国际河流作为贩毒通道,对各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从国际法视角看湄公河惨案

从国际法视角看湄公河惨案

从国际法视角分析湄公河惨案国际政治谷天一1012679一、事件回顾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左右,中国籍船舶(华平号)和缅甸籍船舶(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两艘上共13名中国船员惨遭武装分子杀害,全部遇难。

案件当即引起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高度关注。

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示驻泰国使领馆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搜寻失踪中国公民下落,做好善后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求相关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在湄公河相关水域航行的中国船舶船员的保护。

驻清迈总领事已在第一时间率员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10月13日,29名遇难船员家属赴泰国善后。

外交部就中国船员在泰遇难事件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三国使节。

10月15日,中国政府赴泰工作组抵达清莱府开展工作,与泰方合作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并对遇袭船只和事发水域开展了现场勘察。

10月28日,泰国警察总监飘潘表示,在湄公河杀害中国船员的嫌犯是9名泰国士兵,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

但其强调,这9名士兵杀害中国船员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与泰国军队无关,并称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10月31日,为尽快彻底查清中方13名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枪杀案件,推动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确保四国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①2012年5月10日,被多国通缉并被疑为幕后操纵事件并掌握事件关键信息的缅甸毒枭糯康在老挝被捕移交中国受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如此如此令人发指的惨案,在国内国际上都引发了轰动,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非传统安全制度与法律保障建设的思考,基于此,以国际法的视角对此次湄公河惨案进行分析是基础而重要的。

①《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船员在金三角遭枪杀案件回顾》,《中国海事》,2011年11月。

二、国际法视角的分析1.泰国政府是否应该对惨案负主要责任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湄公河案件中的国际法问题与当代中国国际法价值观2900字

湄公河案件中的国际法问题与当代中国国际法价值观2900字

湄公河案件中的国际法问题与当代中国国际法价值观2900字一、湄公河惨案所涉的国际法问题2011年10月5日,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中国籍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区域遭遇枪击,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湄公河的国际航运被迫暂时关闭。

为打击湄公河流域犯罪,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巡航机制生成,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国际法领域的问题:1、跨国联合执法的问题由于案件的发生地不在中国境内,中国依据国际合作原则积极同泰国合作对案件进行联合调查。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要跟进案件进展,首先要解决进行跨国联合执法的法律基础问题,构建跨境联合执法制度成为迫切之需。

具体而言,湄公河流域跨境联合执法制度的建构涉及如下问题:(1)派警用船只在湄公河上开展跨国联合巡逻执法是否侵犯相关国家的主权;(2)其他国际河流是否存在跨境执法合作的实践,采取了何种机制和模式;(3)其他国际河流的沿岸国之间是否曾达成跨国执法合作协定,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4)如何依据国际法上的原则和规则解决湄公河联合执法中的法律问题。

中、老、缅、泰四国于2011年10月31日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同意正式建立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

2、管辖权问题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即国家依照国际法对地球上的一部分行使排他的国家职能的权利。

它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不容许任何国家或个人加以侵犯;另一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之一切人、物及事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国际法意义上的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通常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由于案件发生地是在泰国的湄公河水域。

基于属地管辖的原则,泰国对于本案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案件中的被害人为中国人,中国可基于属人管辖对于案件进行管辖,案犯是缅甸公民,缅甸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对于案件进行管辖,但在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属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

因此,在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积极与泰国政府部门交涉,对案件进行跟进,是基于尊重泰国领土主权原则下正当行使受害国管辖权利的表现。

湄公河惨案的法律适用(2篇)

湄公河惨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湄公河惨案是一起震惊世界的跨国犯罪案件,涉及多国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角度,对湄公河惨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2011年10月5日,发生在湄公河的“10·5”事件,即湄公河惨案,是一起涉及我国、缅甸、老挝和泰国的跨国犯罪案件。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与有关国家开展合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角度,对湄公河惨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国际法角度的法律适用1. 国际刑事管辖权根据国际法,跨国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

在湄公河惨案中,我国、缅甸、老挝和泰国都主张对案件进行管辖。

然而,根据国际刑事管辖原则,各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避免重复管辖。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在湄公河惨案中,我国主张对案件进行管辖,主要依据我国对湄公河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享有管辖权。

3.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反恐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反恐公约》规定,成员国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湄公河惨案中,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涉及多个成员国,因此,各国均具有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角度的法律适用1. 刑法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或者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在湄公河惨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但对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我国刑法具有适用空间效力。

2. 刑法主体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

在湄公河惨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但犯罪行为对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我国刑法具有适用主体效力。

湄公河行动中的法律问题观后感

湄公河行动中的法律问题观后感

湄公河行动中的法律问题观后感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商船“华平号”和“玉兴8号”在湄公河水域遭遇袭击,两艘商船的13名船员全部罹难,其中一人失踪。

2011年11月,中国国内组建“10.5”案联合专案组,抽调200余名精锐干警全力侦破案件。

经侦查,该惨案是湄公河三角洲名为糯康集团的特大武装贩毒团伙所为,贩毒团伙为了掩护贩毒行为而在湄公河孟喜岛附近河段劫持了中国商船并实施了丧心病狂的屠杀。

查明实情后,中国专案组、缅甸、老挝警方都对犯罪集团首脑糯康进行多次抓捕,并瓦解该犯罪集团。

最终于2012年4月25日,在老挝抓获糯康等人。

经过艰难的外交谈判,糯康等人被移交给中国进行审判。

经过一二审开庭,糯康等4名集团首要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终于还了10.5案件遇难的13名船员一个公道。

该案最终能在中国审理判决,其背后包含了中方为获得此国际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千辛万苦。

中国船员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害,为什么我国能够对此进行管辖呢?国际上将管辖权原则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及普遍性管辖,涉案国家可以依据不同的管辖权原则主张对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根据属地原则,本案中,犯罪地点是在悬挂中国国旗的商船上。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根据属人原则,受害人属于中国国籍,国家有权实行管辖权。

根据保护性原则,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进行追究。

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最后,根据普遍性管辖原则,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湄公河事件国际法分析

湄公河事件国际法分析

湄公河惨案缅甸和泰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希望将糯康引渡到本国。

缅甸向老挝政府提出“糯康是缅甸国籍,应该交由缅甸政府来审查、判决,并适用缅甸法律。

”泰国考虑到糯康掌握泰国军队的一些不光彩事实,泰方自然更不想失去他。

泰国政府则提出“泰国对糯康集团的情况也更了解。

并且其犯罪活动的发生地在泰国,基于案件审理的属地原则应该由泰国对糯康进行审理。

”虽然缅甸、泰国的引渡理由看起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以上两国相对于我国而言,其引渡理由又显得有些单薄。

第一,“105”事件虽然发生在泰国,但是“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是中国商船,因此“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因视为我国的浮动领土。

根据国际惯例,在悬挂某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国旗国享有主权,因此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通常被称之为该国的“浮动领土”,而被纳入该国领域范围,该国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据此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另外“华平号”和“玉兴8号”商船上的船员全部都是中国国籍,糯康杀害的是中国公民,根据国际法中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武装人员或劫匪在我国船舶内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我国享有刑事管辖权,我国侦查机构享有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享有追诉权和审判权。

因此,无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还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对糯康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于法有据。

第二,“105”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杀人劫船事件。

而是糯康武装贩毒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的贩毒活动。

毒品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

湄公河案件法律知识(3篇)

湄公河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5日,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抢劫并遭杀害,事件震惊国内外。

此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涉及中国、缅甸、老挝、泰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经过艰苦侦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法律知识1.国际法(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领土完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2)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际法对于跨国犯罪的打击有着明确的规定,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等。

(3)湄公河案件的法律适用:湄公河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各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2.中国法律(1)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必须依法进行。

(3)湄公河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政府依法开展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

3.国际司法合作(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法律制度。

(2)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相互提供协助的法律制度。

(3)湄公河案件的国际司法合作: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政府与相关国家进行了密切的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三、案件启示1.加强国际法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对国际法的认识,增强遵守国际法的意识。

2.完善跨国犯罪打击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3.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4.加强边境地区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执法力度,预防和打击跨境犯罪。

四、总结湄公河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跨国犯罪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通过此案,我们认识到国际法、中国法律和国际司法合作在打击跨国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湄公河惨案适用法律(2篇)

湄公河惨案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2011年10月5日,泰国北部清莱府湄公河畔发生一起严重暴力事件,即湄公河惨案。

此事件导致13名中国船员遇害,震惊世界。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案,积极展开调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湄公河惨案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二、湄公河惨案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法湄公河惨案涉及国际法中的多个领域,主要包括:(1)国际刑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各国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负有管辖权。

我国作为湄公河流域国家之一,有权对湄公河惨案进行调查和起诉。

(2)国际人权法: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各国应保障人权,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湄公河惨案中,遇害船员遭受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

(3)国际海洋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各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湄公河惨案涉及湄公河流域各国的海洋权益,需在国际法框架下解决。

2. 国内法(1)刑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湄公河惨案中,凶手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2)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湄公河惨案中,凶手涉嫌多项违法行为。

(3)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湄公河惨案的调查和审判需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湄公河惨案的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湄公河惨案中,凶手故意杀害13名中国船员,涉嫌故意杀人罪。

(2)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湄公河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湄公河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摘要:湄公河案件是一起跨国毒品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从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刑法等多个角度对湄公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湄公河案件是指2011年10月5日,一艘名为“华平号”的货轮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导致13名中国船员遇难,案件震惊世界。

该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刑法等多个角度对湄公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国际法层面1. 国际人权法湄公河案件涉及13名中国船员的遇难,侵犯了船员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各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和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2. 国际刑法湄公河案件涉及武装分子的袭击行为,涉嫌侵犯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国际刑法规定,各国应合作打击跨国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3. 国际条约湄公河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国在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国际条约。

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这些公约对跨国犯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国内法层面1. 刑法我国刑法对跨国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湄公河案件中,犯罪分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跨国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跨国犯罪案件的司法协助进行了规定。

在湄公河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与相关国家进行了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2018最新】从国际法角度看糯康案的问题-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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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从国际法角度看糯康案的问题-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从国际法角度看糯康案的问题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具有表现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

使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存在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具体表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法律位阶上,我国立法一般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例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一直积极履行所参加的各类国际条约,积极承担条约的义务,维护国际法的尊严,同时树立了在国际社会中大国形象。

中国、泰国、缅甸、老挝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中认真合作,积极配合,终于在案发后80余天理将东南亚这一特大犯罪集团一网打尽,体现出国际合作在国际法执行阶段起到的重要作用。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方面彼此合作,具体体现为:一、合作以及维持和平:二、合作以及促进人权的发展:三、合作处理经济、文化、社会、技术、贸易等国际关系:四、合作维护联合国宪章。

有效的国际合作能够便捷各国的信息交流。

对于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从本案可以看出,中老缅泰间有力的国际合作对逮捕犯罪嫌疑人,维护湄公河流域安全局势起着巨大的影响,其卓有成效的结果也足以反应国际合作在国际法实行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过一系列强有力的国际合作,糯康等人被顺利逮捕归案。

但是接下来如何惩治此类犯罪,适用哪国法律制裁犯罪涉及到国家的管辖权问题。

糯康是缅甸人,缅甸对其具有属人管辖权:此案发生地位泰国,泰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而且糯康犯罪集团在我国船舶上杀害我国公民,我国法律对其也有相应管辖,在几个国家存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一般考虑具体犯罪情况,各国受害程度,国家关系等因素,通过国家间协调解决,其中重要的判断标准便是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中国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遭受杀害

中国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遭受杀害

中国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遭受杀害,这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国人关于如何保护在国外的我国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思考。

事件发生在泰国而涉及中国人的生命,因而也有了从国际法方面加以审视的必要。

根据一般国际法,泰国应当履行保护外国人的义务,中国则依法行使保护在外国的本国公民的权利司平平从一般国际法出发看问题,外国人处在所在国属地最高权之下,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相应地,其合法权利也受所在国的保护。

因此,我国船舶和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航行时,必须遵守泰国法律,同时也受泰国法律的保护。

换言之,泰国有保护在其境内的我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且,这种保护应当与对泰国本国国民一样。

泰国如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将承担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

在对待外国人的问题上,所在国的国家责任由国家的不当行为引起。

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私人或私人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国家行为。

联合国国际法院在“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德黑兰案”中指出,伊朗学生将美国外交和领事官员劫为人质的行为只有“在伊朗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命令下”所为,才能归因于伊朗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

同一法院在1986年的《军事与准军事案》中将政府对私人行动实行“有效控制”作为国家行为构成的条件。

目前看来,湄公河事件不是泰国政府或受其控制的行为,而是私人团体所为,因而不应归因于泰国国家。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2001年),国家的不当行为既指国家的积极行为,也包括国家的疏忽或不作为。

国际法院之所以在上述伊朗与美国的案件中最终确定伊朗的国家责任,正是由于伊朗政府在得知美国外交、领事官员被私人团体劫持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和提供其他法律救济。

但是,即使湄公河事件虽属私人团体的行为,泰国政府也有义务对受害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包括向他们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也包括对罪犯进行追诉。

现有的信息表明,泰国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比较积极地采取措施,包括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追查凶手、对遇难的中国公民尸体进行司法鉴定等,这都表明泰国正在履行其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其国家责任目前还无从谈起。

湄公河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湄公河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湄公河案件是指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发生的一起重大跨国贩毒案件。

该案件涉及泰国、缅甸、老挝三国,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该案件,积极与相关国家合作,最终成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维护了湄公河流域的安全稳定。

以下是湄公河案件的法律依据分析。

二、国际法依据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所有会员国应遵守联合国的一切决议,履行其国际义务。

”湄公河案件涉及跨国犯罪,我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与相关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2.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并防止在其境内、管辖下或其控制下的船只、飞机上,或在其境内、管辖下或其控制下的机场、港口、车站、仓库或其他场所,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

”湄公河案件涉及非法贩运毒品,我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有义务打击跨国贩毒犯罪。

3.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包括贩毒、恐怖主义等。

”湄公河案件涉及跨国贩毒,我国与相关国家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4. 《湄公河流域国家行动计划》《湄公河流域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加强湄公河流域国家在水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合作。

其中,第3部分规定:“加强湄公河流域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

”湄公河案件发生后,我国与相关国家根据该行动计划,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三、国内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湄公河案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我国根据该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

“创造性介入”与跨境安全治理——以湄公河惨案后续处理的国际合

“创造性介入”与跨境安全治理——以湄公河惨案后续处理的国际合
“ 创造性介入"与跨境安全治理
以湄公河惨案后续处理的国际合法律性为例 ‘
谈 谭 陈剑峰
【 内容提要 】随着 中国与周边 国家交往 日 益频繁,各类跨境安全威胁也与 目
俱 增 ,对 中国的周 边 外 交特 别 是跨境 安 全治 理提 出 了重 大挑 战 2 0 1 1 年 l O月 湄公 河惨案 发 生后 , 中 国展 开 了一 系列 的后 续 处理 行 动 ,成 为通 过 “ 创造 性
【 文章编号】1 0 0 6 — 1 5 6 8 . ( 2 o 1 5 ) O 1 . 0 0 9 0 1 4
[ 1 ) O t 编号】1 0 . 1 3 8 5 1  ̄ . c n k i . g j z w 2 0 1 5 0 1 0 0 6
本文是上海政法学院 2 0 1 4年度校级科研项 目 “ 当代 中国外交 的伙伴 关系战略 ” ( 项 目编 号 :2 o 1 4 xJ 2 1 )和上海 市教 委科 研创 新重点项 目 “ 分而治之:南海管控路径研 究 ” ( 项目 编号 :1 4 z s 1 6 4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2 0 1 1 年 l 0月 5日,两艘 中 国商 贸船 “ 华 平 号 ”和 “ 玉 兴 8号 ”( 两船 当
时 悬挂 中国 、老 挝 、缅 甸 、泰 国 四 国国旗 )在 湄 公河 老 挝段 航 行 时被 驾驶 两
艘武装快艇的匪徒劫持,船上共 1 3 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部分船员尸体被抛
入河 中。之后 ,武 装 匪徒将 总计 9 2万颗 冰毒 ( 按 当时泰 国市价估 值 6 0 0万 美 元 )放入 两艘 船 里 ,驾 驶两 船 和另 外 四艘 小船 航 行至 泰 国与 老挝 交 界水 域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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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案件从法律上看(3篇)

湄公河案件从法律上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10月5日,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武装抢劫,导致13名中国船员遇难,2人受伤。

此事件震惊国内外,被称为“湄公河惨案”。

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调查和追捕工作。

二、案件调查1. 国际合作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立即向老挝、缅甸、泰国等湄公河流域国家通报了情况,并请求协助调查。

在多国警方的共同努力下,案件逐渐明朗。

2. 国内调查我国警方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技术侦查等方式,逐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作案过程。

三、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湄公河案件涉及多项罪名,主要包括: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毒品,并计划将其运输至我国境内。

2. 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枪杀13名中国船员,造成重大伤亡。

3. 抢劫罪:犯罪嫌疑人抢劫“华平号”船只,并夺取财物。

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嫌疑人组织多人参与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四、法律适用1.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案件审判1. 案件审理湄公河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案件复杂,审判工作历时较长。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2.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公正、严格的审判。

湄公河案件分析

湄公河案件分析

从涉外警务的角度认识“湄公河案件”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30分,“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缅甸水域遭遇武装劫持,两艘船上的13名船员都是中国国籍公民,后确定被劫持的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

下午一点半,当两艘被劫船只行驶到泰国境内时,遭到泰国军方特遣部队的攻击。

据泰国军方说,击毙了一名劫匪,其余全部逃脱。

后来在泰国水域陆续找到了13名船员的尸体,船员们的死状甚惨,大多双手被反绑,而且人人身中数枪。

这就是发生在2011年10月5日的震惊中外的一起严重的屠杀中国公民的“10·5”案件。

“10·5”案件的受害人是中国国籍的船员,发生地水域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华平号”和“玉兴8号”是悬挂有中国国旗的船只,制造这起惨案的是以缅甸籍糯康和以其为首的“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骨干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糯康是在老挝被中老警方联手抓获。

由此可见,“湄公河惨案”是一起涉外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具有外国相关因素的犯罪案件。

构成涉外刑事案件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犯罪主体涉外。

只要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外国人,不论是单独实施犯罪还是以共犯的形式实施犯罪,该犯罪案件都可以成为涉外刑事案件。

“10·5”案件的犯罪主体是以缅甸籍的糯康和以其为首的“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骨干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他们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实施了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

2、犯罪客体涉外。

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涉及非本国的社会关系。

“10·5”案件的犯罪目标和对象指向的是中国国籍船员,且糯康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缅甸、泰国、中国等国家的刑法上所认定的犯罪。

3、犯罪事实涉外。

即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在国外,犯罪主体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国,该案件因其发生地在外国而具有涉外因素。

此惨案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都在中国领土之外,犯罪主体并非中国公民,该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湄公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3篇)

湄公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湄公河案件是指2011年10月5日,中国船只“昌盛号”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武装抢劫,导致13名中国船员遇害的案件。

该案件震惊了世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湄公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湄公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 国际法问题(1)国际法适用湄公河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柬埔寨。

根据国际法,各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案件时,应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

在湄公河案件中,各国应相互配合,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湄公河案件涉及跨国犯罪,各国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犯罪嫌疑人引渡等方面需要开展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了多项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内法问题(1)刑法湄公河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如武装抢劫、故意杀人等,均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法在湄公河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和程序,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3)刑法修正案(九)为适应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如增加跨境犯罪的罪名,加大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等。

3. 证据法问题(1)证据收集在湄公河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我国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证据法的规定,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2)证据鉴定为证明犯罪事实,我国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

如对遇难船员身份、犯罪工具、犯罪现场等进行鉴定,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证据。

三、湄公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挑战1. 跨国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大湄公河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语言、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湄公河法律案例分析(3篇)

湄公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湄公河,流经中国、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五个国家,是东南亚重要的国际河流。

近年来,随着湄公河流域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在法律层面,各国对湄公河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的争议,特别是在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跨境犯罪等方面。

本案例将以湄公河流域发生的一起跨境犯罪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湄公河流域国家在法律合作与协调方面的努力与挑战。

二、案例概述2015年,湄公河流域发生一起重大跨境毒品犯罪事件。

一批毒品从中国云南边境地区走私进入缅甸,经湄公河运输至泰国,最终流入国际市场。

在运输过程中,毒品贩运团伙与当地警方发生冲突,导致多名无辜群众伤亡。

此事件震惊了湄公河流域各国,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视角(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湄公河作为国际河流,其主权归属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公约规定,沿岸国对湄公河的主权及管辖权限于河流的主航道,而湄公河的主航道位于湄公河三角洲,属于越南领土。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约》:湄公河流域各国在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合作与协调的义务。

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护湄公河生态环境。

2. 国内法视角(1)中国法律:中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应依法惩处。

在本案例中,中国警方积极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

(2)泰国法律:泰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属于重罪,应依法严惩。

泰国警方在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调查,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

3. 跨境犯罪问题(1)管辖权争议:在湄公河流域发生的跨境犯罪事件中,各国对管辖权存在争议。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例中,中国、泰国、缅甸等国均对案件提出管辖权要求。

(2)合作与协调:为解决跨境犯罪问题,湄公河流域各国应加强法律合作与协调。

一方面,各国可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明确管辖权划分;另一方面,各国警方可建立联合打击机制,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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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分析湄公河惨案国际政治谷天一1012679一、事件回顾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左右,中国籍船舶(华平号)和缅甸籍船舶(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两艘上共13名中国船员惨遭武装分子杀害,全部遇难。

案件当即引起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高度关注。

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示驻泰国使领馆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搜寻失踪中国公民下落,做好善后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求相关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在湄公河相关水域航行的中国船舶船员的保护。

驻清迈总领事已在第一时间率员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10月13日,29名遇难船员家属赴泰国善后。

外交部就中国船员在泰遇难事件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三国使节。

10月15日,中国政府赴泰工作组抵达清莱府开展工作,与泰方合作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并对遇袭船只和事发水域开展了现场勘察。

10月28日,泰国警察总监飘潘表示,在湄公河杀害中国船员的嫌犯是9名泰国士兵,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

但其强调,这9名士兵杀害中国船员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与泰国军队无关,并称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10月31日,为尽快彻底查清中方13名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枪杀案件,推动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确保四国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①2012年5月10日,被多国通缉并被疑为幕后操纵事件并掌握事件关键信息的缅甸毒枭糯康在老挝被捕移交中国受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如此如此令人发指的惨案,在国内国际上都引发了轰动,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非传统安全制度与法律保障建设的思考,基于此,以国际法的视角对此次湄公河惨案进行分析是基础而重要的。

①《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船员在金三角遭枪杀案件回顾》,《中国海事》,2011年11月。

二、国际法视角的分析1.泰国政府是否应该对惨案负主要责任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然而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该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该行为归因于国家。

②从一般国际法出发看问题,外国人处在所在国属地最高权之下,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相应地,其合法权利也受所在国的保护③,也就是说我国船员在湄公河上航行时,泰国政府负有保护其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义务。

我们看到,在惨案发生后,泰国政府比较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对遇难的中国公民尸体进行司法鉴定,并及时与中国展开沟通,表明泰国履行了其国际法上的义务。

另一方面,惨案的作案者主要为缅甸毒枭以及个别泰国军人,非经国家或政府正式授权,属于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国家。

并且犯罪团体并未受到泰国政府的纵容,泰国政府并未违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由此,我们推断出,泰国政府并不应对惨案负有主要责任。

惨案引发了中泰之间尤其是民间舆论上气氛的恶化,根据国际法正确划分责任可以消除两国人民的误解,促进两国在湄公河安全乃至东南亚地区安全上更好地合作。

2.中国政府是否充分行使权力国家的管辖是主权的重要体现,主要可以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以及普遍性管辖。

在此案中,中国政府对于遇难船员享有属人管辖权,当其生命及财产在国外受到危害时,有权提出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

通过对事件的回顾,我们了解到,中国政府在案发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启动应急机制,派出驻清迈总领事至案发现场,并积极与泰国政府进行沟通协作,派出公安人员参与调查,这些都是中国政府合理行使属人管辖权的体现。

泰国政府在本案中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相较于中方的属人和保护性管辖权,泰方的管辖权为第一管辖权。

④当本国的属人管辖权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享有优先的地位,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⑤体现了②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00页。

③司平平:《湄公河事件相关国应履行国际法义务》,人民网,2011年10月25日④莫盛凯:《湄公河血案的法律追问》,《南风窗》,2011年25期。

⑤Louis L. Jaffe:Primary Jurisdiction,Harvard Law Review,1964.Vol77对国家主权的尊重。

因此,中国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度取决于泰国政府的意愿。

另外,根据1993年签订的《中泰引渡条约》,如果泰国政府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起诉的话,中国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引渡,因而中国政府是否更大程度上行使权力也取决于泰方的办案效果。

并且,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中国政府也在案发后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了领事保护。

通过国际法角度的审视,我们发现国内舆论部分认为在惨案中中国政府过于软弱的声音并无依据。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惨案中表现克制,并根据国际法有效行使了国家管辖权。

3.中国军方是否有权在湄公河上进行护航近年来索马里海盗猖獗,“护航”也成了当下热点词语。

从水域性质上看,亚丁湾为公海,而湄公河则是沿岸国家的内河,并且索马里的状况近似于无政府状态,主动提请各国护航,而泰国则是一个正常的主权国家。

在湄公河上的护航行动由于主权原则显得更为复杂。

然而,湄公河虽然为内河,但早在1995年柬埔寨、老挝、越南以及泰国四国签订的《湄公河流域可以续发展合作协定》中,就明确地规定“应赋予整个湄公河干流的航行自由权,不考虑领土定界。

⑥并且在2001年我国与下游国家签订的《澜沧江——湄公河商场通航协定》中规定“为了打击和防止走私、贩卖毒品和违禁物品以及偷渡而采取措施”。

⑦这些都体现了湄公河航行船只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在湄公河流域实施护航提供一定的法律上的可操作空间。

那么更进一步,驻军保护国民安全呢?派兵保护侨民是国家外交保护的权利,但在《联合国宪章》生效后,国家的这项权力是否继续有效,存在着争议。

在当前的国际关系实践中,驻军驻到别国保护侨民的实例已经很难觅见。

⑧从现有的国际法来看,中国派军舰进行护航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与合理性,但合法性并不充分。

基于此,中国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来拓展维护湄公河流域安全的手段。

一个拥有多种行动方式的国家会有收获到更大可能的结果。

⑨可能为有效实现湄公河安全通航,中国政府可以基于现有框架,与下游国际展⑥卜永光:《湄公河,护航是否可行?》,《现代舰船》,2011年12期。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思茅海事局官方网站/news⑧张燕宇:《美国河血案的政治与法律分析》,《世纪经济与政治》,2012年1月下半期。

⑨Mathieu Deflem:Global Rule of Law or Global Rule of Law Enforcement?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and开新的积极的合作,共同建立相关法律机制。

三、结论通过对于湄公河血案整体的观察与回顾,可以发现,中国政府在本次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合理地依据国际法规则维护了国民权利,促进了案件的解决,体现了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更好地融入了国际社会,国际法律意识增强。

血案在国际法框架内实现了有效的解决,但同时也暴露出了现行国际法的一些问题,这发将来湄公河流域的法制建设以及整体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体系,而非固定的法律条文,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以调节新时代下的国际关系。

对国际法的合理利用并不代表绝对遵守,有时对现行法律的打破往往会促进国际法向前发展。

⑩为了更好地促进湄公河流域的安全合作,中国政府亦有理由积极推动地区国际法体系建设,以适应新问题新挑战的需求。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

”11因此,国际法亦应当是促进国际更好地合作与实现更大程度上安全与福利的工具,我国作为负责人的大国,应该积极加以推动并发展。

参考文献:【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3】《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船员在金三角遭枪杀案件回顾》,《中国海事》,2011年11月。

【4】司平平:《湄公河事件相关国应履行国际法义务》,人民网,2011年10月25日【5】莫盛凯:《湄公河血案的法律追问》,《南风窗》,2011年25期。

【6】卜永光:《湄公河,护航是否可行?》,《现代舰船》,2011年12期。

【7】张燕宇:《美国河血案的政治与法律分析》,《世纪经济与政治》,2012年1月下半期。

【8】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思茅海事局官方网站Counterterrorism,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2012.06⑩Robert E. Goodin:Toward a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Distinguishing International Law-Breakers from Would Be Law-Makers,The Journal of Ethics, Vol. 9.2004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news【9】Louis L. Jaffe:Primary Jurisdiction,Harvard Law Review,1964.V ol77【10】Mathieu Deflem:Global Rule of Law or Global Rule of Law Enforcement?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and Counterterrorism,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2012.06【11】Robert E. Goodin:Toward a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Distinguishing International Law-Breakers from Would Be Law-Makers,The Journal of Ethics, Vol.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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