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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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XXXX农村信用社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
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
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
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
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
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
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
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
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
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
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
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
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
(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
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
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不支持的业务包括:
个人账户跨省换折(卡)、补登折、挂失、解挂,有权机关冻结、解冻、查询、扣划,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重写磁条信
息及打印对账单等。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办理个人账户通兑业务不能确认客户存折(卡)余额时,柜员需先发起柜台查询余额交易,向开户行社获取客
户存折(卡)余额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受理行社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应要求客户出具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
码提交开户行社核验,相符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发起通存交易时,发起方和接收方进行存款互为确认无误后,客户资金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受理行社发起的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开户行社应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受理行社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后,交易处理结束。

受理行社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
成功确认,不得进行后续操作,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确认后,
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或将资金退还客户。

第十八条受理行社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
未接收到成功确认或失败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受理行社受理通兑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应答,不得
进行后续操作,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可重新发起通兑
业务交易。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发送后,柜员必须检查
手工监控界面、主机流水及往来账登记簿。

为最终状态的业务,
柜员可进行下步处理;非最终状态的业务,柜员必须终止后续
操作,待日终对账或向省中心咨询后方能继续处理。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柜台查询余额,客户必
须出示折(卡)并输入密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
余额查询时,必须通过磁条读写器读取信息,不得手工输入银
行卡号。

第二十一条发起“贷记往账冲销处理”、“借记往账冲销处理”交易时,柜员必须查询该笔账务主机流水信息和登记簿状态,
确认此笔业务己被农信银系统拒绝、我方行内系统记账失败后,
方可操作。

第二十二条办理“本转异”业务发生差错,应进行“柜台冲
销”后再重新办理;如客户已离开,需进行无折“柜台补正”处理,待客户下次来柜台办理业务时,由柜员手工补登存折。

第二十三条柜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必须经05级和06级主管双授权后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

错账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只能对本网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二)办理柜台冲销业务必须理由充分,并提供合法、有
效的证据;
(三)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
时联系开户行社协助处理;
(四)“柜台冲销”和“柜台补正”交易必须由原错账操作柜员发起;
(五)执行“柜台冲销”交易时,经办人员必须手工填写红字
特种转账借、贷凭证,作为冲销原交易借贷方科目和手续费科
目的记账凭证;
(六)对于客户凭证填写金额与系统内记账金额一致,因
收付款失误造成长短款的,应遵循长款退回、短款自赔的原则,
不得使用“柜台冲销”交易;
(七)对“异转本”业务需要“柜台冲销”时,必须查询本地账户余额后方能办理;
(八)客户在柜台前办理“柜台冲销”交易时,必须由客户在
冲销凭证上签字确认,并收回被冲销业务客户回执;
(九)不得对“柜台补正”和“柜台冲销”交易再进行“柜台冲销”。

第二十四条柜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由受理行社负责
处理,开户行社有义务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在日终
对账后,由省中心提交农信银中心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差错处理平台是省中心用于向农信银中心申
请账务调整的业务平台。

办理通存或“本转异”业务,日终对账后发现长款,应通过省中心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

办理通兑或“异转本”业务,日终对账后发现短款,应通过省中心向农信银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
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入网机构故意拖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支付,
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使用;
(二)受理行社为客户办理无折(卡)取款或查询;
(三)受理行社超过系统确认时间,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
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给客户;
(四)受理行社超过系统确认时间,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
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
(五)受理行社由于柜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
致客户资金损失;
(六)入网机构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影响或后果。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入网
机构之间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
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ⅩⅩ农联发〔2007〕41号文件中的《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暂行
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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