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承诺换证管理办法

浙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承诺换证管理办法
浙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承诺换证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承诺换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诺换证,是指申请人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承诺换证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对于承诺换证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承诺换证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放弃承诺换证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承诺换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对实行承诺换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提交材料的文本式样由行政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网上公示。

第六条对实行承诺换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

够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二)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三)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签章承诺书以及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评审。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承诺换证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务院、省政府新增或调整涉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的实行承诺换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并制作许可证。

附件:1.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免鉴定评审换发许可证书声明承诺书

附件3-7-1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免鉴定评审

换发许可证书声明承诺书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浙市监特〔2019〕12号)精神,本单位现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免鉴定评审换发许可证书,并作出如下声明承诺:

一、本单位已认真学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该项特种设备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并已完全满足所需许可条件和许可要求。

二、本单位满足免鉴定评审取得许可证书所需全部条件。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制造地址未发生变更。

三、本单位对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如本单位实际情况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自愿无条件接受撤销我单位相应许可证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被撤销相应许可证书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本单位以上承诺声明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我申明承诺换证的除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通用条件及附件B至附件L “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外,还需符合: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生产(设计)业绩(计入生产业绩产品的参数应当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相应许可子项目的参数范围内。)。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1份(在线共享);

(二)《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单位提供)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提供)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申请书1份,上传完整的word版,申请书封面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页扫描或拍照上传)。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1份(仅申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由省环保厅提供共享)。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改革后,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备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我委起草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程序说明 我委结合浙江省社会办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工作实际,认真梳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通过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市卫生健康委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1条,对于反馈意见,部分吸收采纳,开展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个部分二十二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阐明制订依据、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规划标准,阐明遵循自贸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不纳入规划管理,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需要遵循的标准要求、技术条件以及为社会办医降低的部分标准、技术条件。第三部分备案方式,规定了自贸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的方式、提交的材料和省卫生健康委发放《备案登记表》的载明内容。第四部分监督管理,规定了对于自贸区社会办医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第五部分其他事项,阐明了实施时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10年 2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颁布,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修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1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012年5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珲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冯保琪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沈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晋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

浙江省压力管道元件特种设备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

德考思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a04710238.html, 浙江省压力管道元件特种设备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 德考思咨询专注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全程代理。我们提供的是行业中最专业、最高效的服务,“用业绩证明实力,用专业塑造品牌”是我们不变的目标。我们做的不仅仅是体系资料、或者去复制国家相关标准中早已明说的内容来体现自己的专业性。我们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对产品标准以及产品工艺的高度理解上,结合国家现有的TSG规范和相关行政法规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申请资质等级:浙江省(即B级) 特种设备范围: 1. 承压类: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含气瓶))、锅炉、压力管道 2. 机电类:电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36号公告),压力管道元件包含:阀门、无缝钢管、紧固件、密封件、波纹管、法兰。 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 (2)企业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 (6)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简介 (7)质量管理手册 (8)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 (1)负责受理的机关审查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报送审批计划 (3)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许可产品试制、现场取样、安排型式试验 (5)鉴定评审 (6)审查鉴定评审报告 (7)批准、办法许可证 德考思服务热线(杭州):0571 - 5788 0363 德考思总公司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04710238.html, 服务热线0571 5788 0363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902室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4月13日(浙建建〔2009〕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定义 根据青冶工程(QYETC)技术人员的查询,《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质量司法鉴定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 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折叠编辑本段特种设备分类 承压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 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 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专业

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专业 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医药行业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医疗器械专业及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研发、检验、生产、维修、维护、使用及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医疗器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医疗器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主管技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或主管技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或主管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医疗器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 (三)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

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

医疗器械行业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进入门槛较高。目前中国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装备水平还很低,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和设备中,有15%左右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产品,有60%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产品,它们更新换代的过程又是一个需求释放的过程,将会保证未来10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快速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医疗器械行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05年,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医疗器械市场。在2006年,中国医疗器械进出口额首超百亿美元大关,进出口总值为105.52亿美元,同比增长17.57%,累计顺差额31.90亿美元。2007年中国医疗器械进出口总额为126.97亿美元,同比增长20.33%,全年贸易顺差41.33亿美元。 目前,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存在差距,但是中国医疗器械的发展速度令世界都为之侧目。中国最新研发的医疗器械产品也走在了国际医疗器械行业的尖端。未来几年内,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疗设备市场。到2010年中国医疗器械总产值将达1000亿元,在世界医疗器械市场上的份额将占到5%,到2050年这一份额将达到25%。 随着国内企业研发力量的快速提高,以及市场重心从高科技向普及型转移,国内产品的竞争力正逐步增强,为国内厂商拓展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另外,在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的背景下,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十项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2008年11月23日,卫生部发布通报,在国家的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安排里,安排专项投资48亿元,用于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08年48亿新增投入”新增农村医械投资15亿,加上“06年《规划》”新增农村医械投资67.71亿,两部分增量合计82.71亿。这增量的82.71亿主要投向农村医疗器械的采购,时间主要集中在2008年-2010年。低端医疗设备将面临巨大需求,成为率先受益的行业。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问题与挑战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已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预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2010年总产值将超过1000亿元。但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国医疗器械行业还存在一些需要应对的问题。 在国际市场上,国内企业主要是在中低端产品上已初具生产链条规模,有一定竞争力,由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低,“挣钱很辛苦”。 目前中国国内生产的医疗器械90%以上为中低档的具有价格优势的常规产品,产品主要为中小型器械和耗材类产品,如手术巾、按摩器具、针线导管类产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

xx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系列职称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特种设备行业职业特点,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特种设备专业标准为核心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为推进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中,将特种设备专业分设出来,独立设置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 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建立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要遵循特种设备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特种设备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特种设备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加大刚性比重,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建立由业内专家组成的高评委专家库,其中来自企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 二。 (二)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由中文甲、乙(甲、乙分别代表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1位阶梯分型代码、5位顺序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顺序依次编码,2位数字,具体见表1。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二、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

按照我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对当前目录内大型医用设备按类别编码,2位数字,具体为:(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 1.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为01; 2.质子放射治疗系统为02; 3.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为03; 4.高端放射治疗设备为04; 5.新增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1.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为01; 2.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为02; 3.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为03; 4.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为04; 5.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为05; 6.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头部、体部和全身)为06; 7.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三、阶梯分型代码 1.未实施阶梯分型,代码为0; 2.临床实用型,代码为1; 3.临床研究型,代码为2; 4.科研型,代码为3。 四、顺序码 顺序码以省为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顺序编码,5位数字,初始为0000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由中文甲、乙(甲、乙分别代表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1位阶梯分型代码、5位顺序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顺序依次编码,2位数字,具体见表1。 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二、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 按照我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对当前目录内大型医用设备按类别编码,2位数字,具体为:(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 1.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为01; 2.质子放射治疗系统为02; 3.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为03; 4.高端放射治疗设备为04; 5.新增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1.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为01; 2.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为02; 3.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为03; 4.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为04; 5.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为05; 6.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头部、体部和全身)为06;

7.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三、阶梯分型代码 1.未实施阶梯分型,代码为0; 2.临床实用型,代码为1; 3.临床研究型,代码为2; 4.科研型,代码为3。 四、顺序码 顺序码以省为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顺序编码,5位数字,初始为00001。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4]2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的批复 (浙卫发[2014]20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中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恩泽医疗集团)等两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二、同意衢州市医学影像检查诊疗中心(中心设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更新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三、同意泰顺县人民医院、乐清开发区医院、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台州骨伤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四、同意衢州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东阳市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 五、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浙江省

浙江医疗器械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适用于我省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医疗器械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自行组织的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医疗器械分类原则,分为医用机械工程、医用光机电工程、医用放射影像工程、医用生化工程、医用临床工程五大类,各岗位技术人员可根据各自从事的工作不同来选择考试的专业类别(详见附表)。考试科目为:《医疗器械通用知识》、《医疗器械专业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共同科目和《医用机械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光机电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放射影像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生化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临床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5个专业科目。

附表 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类 一、分类原则: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l5号《医疗器械分岁原则》 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所述的产品类别 3、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种类 二、分类类别: 1、医用机械工程类(JX):适用于以下生产企业的从事专业教术人员。 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8602显微外科手术器械、6803神经外科手术器械、680眼科手术器械、6805耳鼻喉科手术器械、6806口腔科手术器械、6807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68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6810矫形外科手术器械、6812妇产科用手术器械、6813计划生育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16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2(8)医用光学仪器配件及附件、6827中医器械(3)中医器具、6831(7)医用X线机配套用非电动床、椅等用具、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各器具(3、病理分析前处理设备、4、血液化验设备和器具)、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11诊察治疗设备、14、手动手术床)、6855口腔设备及器具(1、口腔综合治疗设备、6、车针)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2、病床中的手摇床、变通病床、充气防褥疮垫,4、医用供气、输气装置)、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91127)信息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hl 发布时间:2010-7-16 18:06:08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作修改并公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委(计经委)、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浙中央部属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况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劳人护[1990]72号文同时作废。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要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六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师资的申报,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四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 三、原劳动部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月份起停止发放,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经贸委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证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规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后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一、主管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全部省级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设区市。2.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开通审批进度网上查询功能,实现零跑。3.压减审批要件,将一般许可申请资料简化为仅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4、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扼要的服务指南。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6.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7.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 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 采取企

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xx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试行) 2009年4月13日(浙建建〔2009〕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xx(含指挥); (六)建筑xx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xx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医疗设备维修行业现状

医疗设备维修行业现状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医疗设备维修行业现状“医疗设备服务社会化是社会分工的体现,是医疗设备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设备科主任郑琨认为。“买设备之前,医院是大爷;用设备之后,厂家是大爷。”某医院设备科主任感慨地说,绝大多数医院对大型医疗设备厂家存在技术上的被动性依赖,因为厂家垄断着核心技术,在没有外力打破这种技术壁垒之前,高端医疗设备售后维修就是厂家的独门绝学。“医疗设备维修社会化不是简单地分蛋糕,而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使然,是医院降低经营成本的客观需求,甚至还涉及到民族尊严。”一位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认为,目前大型医疗设备、高精尖医疗设备的主要提供者还是国外厂家,长期这样下去不是办法。 “分蛋糕,能吃到多少我看目前很难对大型医疗设备厂家构成威胁,谁进步得更快,谁就更有主动权,自己先强大了再说吧。”一位外企工作人员对记者直言,目前第三方医疗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发展还不规范,更谈不上壮大,要想在这个领域中发出强劲的声音,还不是时候。 2008年4月19日上午,借第59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的东风,由广州多得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首届医疗设备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论坛》在深圳举行。郑琨和他的同行们就医疗设备服务的社会化问题畅所欲言,颇为引人注目。 一些大型或高端医疗设备都是建立在电子技术、传感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基础之上的。这意味着,在医疗设备不断向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方向迈进的同时,其

维修技术也在不断升级,与传统医疗设备相比,其可能发生的故障更具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这些设备的厂家多为外企,他们为了维护其核心技术、开发成果以及维 修技术带来的高利润,一般会拒绝向用户提供完整的维修技术资料。 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引进的医疗设备越来越多,其中大型医疗设备在临床上得到普及,重采购轻管理是普遍做法,结果导致医疗设备引进速度与医学工程维修才人的 成长不成正比。“目前很多医院的维修能力无法胜任大型设备的维修工作。”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设备科郑琨主任指出。 据介绍,目前承担医疗设备维修工作的主要有三方力量,一是医院医学工程部门技术人员,二是厂家技术人员,三是以维修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社会力量。“从目前 来看,厂家提供的售后维修服务仍占主导地位。”郑琨指出,厂家提供的售后维修具有技术支持高、专业化程度高、修复能力强以及备件供应的稳定性高等特点,但 维修成本也很高,“由于厂家希望垄断随后的维修业务,一些关键技术并不为医院设备科技术人员所知晓。” 事实上,高端医疗设备售后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已是医院的一个巨大的经济包袱。 “一般情况下,医院在购买医疗设备时,都会要求附带购买售后服务,而一年的服务费用往往达到机器本身价格的6%~8%。”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医院后勤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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