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合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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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类合同总结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等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还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工程勘察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总承包人。
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设计总承包人。
起草相关合同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示范文本;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 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委托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对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不应在不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的情况下接受勘察、设计委托。
(二)严格执行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制度,未经审查批准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四)国家允许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外国设计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但外国企业还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人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任务。
(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1)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
(2)将应当由一个勘察人、设计人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单位或个人。
(六)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工程勘察人、设计人不得:
(1)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2)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专业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体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2)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3)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
(4)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作为承包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作业,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包括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交由施工人完成的合同。上述施工人又称承包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
(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人将其所施工总承包工程中除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上述施工总承包人又称专业施工发包人,上述其他施工人又称专业施工分包人。
(三)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施工分包人)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三、 起草相关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或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使用国际通用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条件),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起草、审查工程施工合同。
四、 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1)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2)指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3)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4)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未中标人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
(二)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施工总承包人不得:
(1)将总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或者将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除劳务分包外,在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
(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他人完成。
(三)工程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2)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3)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
(4)专业施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