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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附属医院:

《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学院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印发

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学校依法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活动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和学校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全校其他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六条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下级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或宣传表彰先进、批评指出错误。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答复和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上级已有具体政策措施和明确规定、可直接组织贯彻落实的,上级文件未提出制定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学校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可以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解决的,一般不再发文。校领导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及会上已印发的经验交流材料,一般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凡属校内部门职权内可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学校名义发文。校内非常设协调机构人员调整,该机构负责人没有变动的,不再另外行文。

第八条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行文。

第九条行文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党务方面的工作,以校党委名义发文;属政务方面的工作,以学校名义发文。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定时,经主要负责领导签发,可以党政联合行文。

第十条校党委、学校可以向上级单位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学校办公室是唯一能受校党委、学校委托对外行文的部门,学校其他单位不得对外行文。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签发后,以各自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应当遵照以下规定:(一)上行文。以校党委、学校的名义对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等文种。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公文遵循一文一报原则,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当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下级单位向校党委、行政报送请示或报告,主送机关为学院党委、学院,不能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校办公室处理,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落实上级单位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需附领导批示复印件。

向上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要分开,不得将请示、报告混用。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

(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机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就一些具体业务工作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

学校正式编制外常设的临时协调、工作机构,以其办公室所挂靠部门的名义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非常设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

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等。

(三)平行文。同级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对于校外单位征求学校意见的公文,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以校党委、学校或校办公室函件形式回复。

(四)同级单位之间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三章公文拟制

第十二条学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等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

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送上级领导协调或者审定。

(四)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校内发文除重大决策部署外,普发类文件正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报送上级的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校内请示一般不超过1200字。

第十四条校级公文的报批。各单位拟申请以校党委、学校名义行文,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其他单位的,须由拟稿单位和共同经办单位负责人会签,并准确填写公文处理单。申请发文的主办单位对所发文件负最终责任。

校级公文签发前须经学校办公室核稿,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审签。校办公室审核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发文单位的职权范围,发文意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同现行有关公文是否衔接,有无矛盾;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一致;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简练,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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