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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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x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x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的综合治理方针,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全市项目建设规划要求相一致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

三、区域分类

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等三大类。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适宜作为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及历史遗迹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和商业服务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x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内陆域;

4、主要河道及沿岸两侧500米范围内陆域;

5、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x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内陆域;

2、主要河道沿岸两侧500至1000米范围内陆域;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工作措施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关停或转迁。

(二)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不再新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三)适养区内实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应认真梳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布点情况,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适时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或转迁工作。

(二)市农委及畜牧兽医单位应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列入年度关停计划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会同乡镇(街道)和环保部门抓紧做好限养区畜禽养殖布点规划,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和养殖数量。

(三)市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对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时必须落实。督促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四)市发改、农业、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畜禽养殖项目规划、审批、立项时,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审批流程。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政策补助不再给予申报和接续;其他区域内规模养殖的政策补助,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物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申报和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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