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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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收稿 日期 : 0 1—0 2 1 4—1 7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就可以适用劳动合 同法 , 这样 , 农 民工就可以在劳动合同关系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得 到平等保护 。 ( ) 业 促 进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0 3就 0 8年 1月 1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下简称《 《 ( 就业促 进法》 的施行 , ) 标志着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迈入 了法 制化轨道 。该 法第二章 “ 策支持 ” 2 政 第 0条 明确规 定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 建立健全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 的制度 , 引导农业 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就业 ”该法第三章“ , 公平就业” 3 条规定 ,农村劳 第 l “ 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 不
基金项 目: 中华 全 国供 销 合 作 总 社 20 08年度 合 作 经 济 及 相 关 领 域 研究 课 题 ( X S80 C) 高等 学 校 省 级 优 秀青 年 人 才 基 金 项 目 G Z 03 Z ;
(01Q 49 2 1 S RW0 ) 作者简介 : 邵朱励 (9 3一) 女 , 17 , 安徽蚌埠人 , 副教授 , 士。 硕
有刻 意强 调 “ ” “ 公 ” 而且 把 国家 机关 、 业 单 公 与 非 , 事 位、 社会 团体也包括在内。 _ 因此 , 2 只要农 民工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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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在 我 国 , 等 就 业 权 的 1宪 平
法律依据首先来 自宪法上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我国 历次宪法都确认 和保 护公 民的劳动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4 第 2条第 1 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 劳 动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同 时 , 国宪 法 还确 认 ” 我 了公 民的平等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3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 , “ ” 我 国公 民应当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的权利 , 且应当得 到同 等的保护 , 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 () 2 劳动法及劳动合 同法 中的相关规定。在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前 , 劳动关系主要 是靠 19 95年 1 lE实施 的《 月 t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 以下简称《 ( 劳动法》 调整 的。该法第 3条规定 : ) “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 的权利。 ”但 是, 在平等就业权 的 保护对象上 , 劳动法》 《 的适用范围较窄 , 根据《 劳动部 关 于 贯彻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法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中的规定 , 公务员和 比照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 以及农村劳动者 ( 乡镇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关于社会平等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社会平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社会平等的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平等的概念、我国社会平等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条文解读以及社会平等法律保障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社会平等的概念社会平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地域、文化、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享有社会资源,实现个人价值的过程。

社会平等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平等、教育平等、健康平等、法律平等等多个方面。

三、我国社会平等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为后续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3.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4.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平等,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强调了教育领域的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

5.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6.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涉及平等权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平等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1980年出生,某市某县居民。

2005年,张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工程师职务。

由于工作表现优秀,张某某在2010年被提拔为部门副经理。

然而,2015年,张某某因生育第二胎产假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其降职,降为普通工程师。

张某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她的平等权,遂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某的投诉成立,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2.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是否合法?3. 公司的降职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张某某在生育第二胎产假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的产假待遇。

2. 公司在张某某产假期间,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其降职,降为普通工程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3.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其决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维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即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应立即恢复张某某的原职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3. 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平等权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平等权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在产假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侵犯其平等权。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中国现行宪法对平等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
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七条的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身份差异,都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条款确保了人民在法律保护下,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其次,中国现行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酷刑等侵犯个人自由权益的行为。

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为人民追求个人发展、表达意见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现行宪法还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七条,国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参与。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妇女平等权利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最后,中国现行宪法还保障了各个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和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人民平等的权利。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统一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利,保障了人民在各个领域
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特别关注了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这些规定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引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农民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民权益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困扰。

本文将就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意义平等权是农民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体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保障,可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待遇。

•维护社会稳定:农民的平等权得以保障,能够消除社会不公、不平等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促进农村发展:法律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 目前农民平等权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民的平等权,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不到位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保障农民平等权的基础。

然而,目前国家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性,农民的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土地流转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民受到不公平待遇;•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力度不够,对违法占用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

2.2 农民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在农村地区,由于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完善,农民在享受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为:•农村学校的设施和师资水平相对较弱;•农村医疗资源不足,农民就医困难;•农民社保制度和城市居民相比有所欠缺。

2.3 农民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农民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农民劳动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农民工的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不同程度受到侵害;•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和维权渠道不畅通。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作者:毛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

然而,我国目前在就业领域中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平等权。

文章首先对平等权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公民的平等权在就业歧视中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对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实行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宪法保护;途径一、什么是平等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

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

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农民平等发展权法律保障论文

农民平等发展权法律保障论文

论农民平等发展权的法律保障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发展权依然只是一种作为语言的权利,如何能平衡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发展,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农民平等发展权,试图从规范和制度上建构农民平等发展权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民平等发展权法律保障政治平等发展权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所占比重较大,我国的农民问题的症结并不仅仅在于农村或农业发展问题,也不能泛泛而论农民的权利问题,而应当上升到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高度来认识,但到现在为止,按解释学来看,农民发展权只是一种作为语言的权利,而非作为思想的和制度的权利。

至少在当代中国,农民发展权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范畴,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充分认识农民的平等发展权对于中国发展所具有的关键意义。

一、农民平等发展权的概述(一)农民平等发展权的概念农民平等发展权包括平等权和发展权两个部分。

所谓农民平等权是指农民享有和其他公民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同样的地位和相同的权利。

所谓农民发展权是指农民阶级中的每一个个体和农民集体拥有的公平参与、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过程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人权。

其核心是农民的平等发展权,包括机会、规则与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发展的权利。

(二)对农民平等发展权的解读对于农民平等发展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层面加以解读:1、从该权利的主体来说,农民平等发展权是农民集体人权和农民个体人权的集合。

就像《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所说的,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尽管发展权具有集体性,但任何集体人权的实现始终必须落实到集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体,以个人人权的实现为最终的归宿,所以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其个体主体和集体主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沟通。

农民平等发展权的主体同样也整合了农民个人权利和农民集体权利这两个层面的内涵农民个人作为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是农民发展的主体,在主体的双重性上,农民具有与其他主体不同的特征,即在个体与集体权利之间,还存在一个中间地带,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务农者,农民工、农民工子女(又分为与农民工一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这些不同的主体由于生存的地域与空间不同,在现有的多元利益分化法律构架下,正在发生剧烈的利益分化,在农民这一总的主体下逐渐演变为三个子主体,这三者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区别,具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与现实境遇。

平等权之国际私法保护

平等权之国际私法保护
这不仅是因为内国当事人更熟悉自己的法律规定与法律的运作程序法官会对法律作出有利于内国当事人的解释而且也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本身的性质所不相吻合的既然涉外民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那么法院就应当平等地适用外国法以平等地保护内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使本来应得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得不到平等的保护
二 、内外 国当事人 民事法律地位之平等
外 国人 能否 在 内国具有 与 内国人平 等 的民事法 律地 位 ,有 一个 发展 变化 的过 程 。在 古希腊 时 代 ,各城邦 国家 的法律 并不 保护外 国人 的婚姻 和财 产 ,甚至对 海盗 抢劫 外 国人 的财产 ,也不认 为
是违 法行为 。古 罗马在 初期 也 同古 希 腊 一样 轻 视 外 国 人 ,当 时 罗 马法 只 承认 罗 马市 民是权 利 主
宪 法 中的基本权 利 。 ④因此 ,国际私 法 也涉 及 到实 体权 利 义 务关 系 ,作 为 宪 法基 本权 利 之 一 的平
等权 必然 与 国际私法 之 间产 生密切 联系 ,本文 主要对 国际私法对 平等权 的保护 进行探 讨 。


内外国法律之平等适用
在进行 法律 选择 的时候 ,长期 以来一 直存 在优先适 用法 院地 法和平 等适用 内外 国法两种 理论 与实 践 。就 目前 的 司法实践 而言 ,在涉外 民事 关 系 中适 用 法 院地 法仍 然 居 于主 导 地位 。在理 论 上 ,如柯 里的 “ 政府利 益分 析说 ” 在 多数 情 况 下都会 导致 法 院地 法 的适 用 ,因为法 院总 会在 案 件 中找 出理 由认 为 自己 的州 的利益 是优先 的 ,因此最后 往往 是适 用法 院地法 。优先适 用法 院地法
的理论与实践显然不利于涉外 民事关系中的非法院地当事人 ,不能为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提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108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黄嘉怡,生于1996年,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务。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湘潭大学 黄嘉怡摘要:平等权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同时兼具了原则性和权利性的双重特征,体现了宪法重视公民对平等权利的追求。

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方面取得了十分大的进步,但也不能忽视目前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仍然有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仍然需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相互配合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关键词:公民;平等权;平等原则;宪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108-0001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之一的平等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有机统一。

内容体现在一国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的地位无差异,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平等地受罚,公民不因种族、职业、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财产、居住地、家庭、政治观点和其他身份差异遭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1]。

一、宪法保障公民平等权的现状现行的宪法当中关于平等权的描述和规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规范系统,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禁止性规范;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诸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具体性规定;既有正面规定,又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2]。

目前,我国现在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有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有了体系的支撑,并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其次,促进平等权发展的基本力量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其中,该基本力量格局是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各种法制、政策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民间通过举办和参与各项社会事业为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供支持。

最后,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具体的平等权的发展在国际人权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3],例如中国政府给予少数民族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专项补助、对口支援等积极支持;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对妇女的歧视,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妇女的发展规划。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法律维护自由平等的案例(3篇)

法律维护自由平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市一家私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工作中,张某某因业绩不佳被企业领导辞退。

张某某认为自己被辞退的原因是性别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和反对性别歧视的规定,遂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当认定企业辞退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张某某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张某某入职后,企业领导曾多次以业绩不佳为由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在张某某怀孕期间对其进行降职降薪。

在张某某怀孕期间,企业领导要求其辞去职务,遭到拒绝后,企业最终以张某某不适应岗位为由将其辞退。

2.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与某市某企业的劳动合同书。

(2)张某某的工作业绩记录。

(3)企业领导对张某某的口头警告记录。

(4)张某某怀孕期间的医疗证明。

(5)企业辞退张某某的书面通知。

3. 审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1)企业领导在张某某怀孕期间对其进行降职降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2)企业领导以张某某不适应岗位为由将其辞退,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辞退行为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辞退程序的规定。

(3)企业辞退张某某的行为存在性别歧视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平等就业和反对性别歧视的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某市某企业辞退张某某的决定。

2. 某市某企业应当依法与张某某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辞退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论农民医疗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医疗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更为严峻 ,仅为 1 5 . ,并呈缓 『 0 曼下降趋
势 。l 2 J
3农民医疗平等权缺失的原 因 .
31从现行 体制 角度看 。我 国城 . 乡二元 对立的经 济结构将农 民与 工人 放在不 同的阶层上 。以此为基础 导致 国家在保 护公民平 等权方面责任 和义
识获得 、医疗保 障 、突发及重 大公共 卫生事件 知情权等诸 方面的平 等。农 民医疗平 等权具有三 种形态 :农民应
这种权利与 农民个人所 处的地域 、家 卫 生机构而言 ,每千农业人 口乡镇卫 的后果 往往就是小 病拖成大病 ,而最 庭 、性别 、种族 、宗 教 、政治信 仰等 生院人数为11,而村级卫生机构 情况 终因病致贫。 . 6 无关 。它应 该包括农 民在卫生保健 、
医疗待遇 、康复 、药 械获得 、卫生知
统文化诸方 面影响 ,农 民的 医疗平等权 的法律保护长期乏力 ,农民的 医疗保 障覆盖 面窄、资 源配置性差、卫生可及性低 。 农 民医疗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需要从 立法、执 法、司法 、守法等方面进行 全面深入 的研 究,而如何 实现农民身份地位 的平 等是解决 问题 的关键 所在 ;同时要 实现城 乡医疗卫 生投入上的平等,加 快平等权 司法审查制度 建设 ,加强农 民维权教 育。
国际公约 》 人人在 患病 时能够得 到 标仍需努力 ,农村 中特殊人群的健康状 农民患 者服 务的县 医院 ,其门诊和住 将 医疗照顾的 条件作为 各国为实现健 康 况更是令人坦陇。第五次全国人 口普查 院平均 费用的增长幅 度 ,远远超过农 权所 必需达到 的 目标 。农 民医疗平 等 结果显示 ,我国乡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 民收入增长 的平均 水平 。这在很大程
有医疗平 等权 、农 民法定 医疗 平等权

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3篇)

涉及平等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拥有500多名员工的中型企业。

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业运营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公司业绩逐年攀升,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对女性员工的歧视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9年,公司一名女性员工小王(化名)因怀孕而被公司解雇。

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平等原则下法律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解雇小王是否违法?2. 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3. 小王是否应获得赔偿?三、案件审理过程1.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王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公司规定的工作要求,且在怀孕期间,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休息和照顾。

公司则辩称,小王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解雇,与性别无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雇小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未为怀孕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和照顾。

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分析。

法院认为,公司解雇小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未为怀孕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和照顾。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XX公司歧视女性员工案尘埃落定。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正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我们认为辩题所指的“这一”应该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受到尊重。

因此,这些基本权利和尊严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基本权利和尊严不受法律保护,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人们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法律应该对这些基本权利和尊严进行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此外,许多名人和思想家也曾对这一问题发表过看法。

例如,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英国哲学家洛克也曾提出过“自然权利”的概念,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从经典案例来看,历史上曾发生过许多侵犯人权的事件,这些事件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和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些事件可能会得到避免,人们的生活将会更加和谐和幸福。

综上所述,基本权利和尊严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类的共同价值观。

反方,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我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如果一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被削弱,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不堪。

因此,法律不应该对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进行过多的干预。

其次,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对这些权利和尊严的理解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一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就会给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和混乱。

此外,许多名人和思想家也曾对这一问题发表过看法。

例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曾提出过“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认为法律应该关注事实而不是价值,不应该对个人的主观感受进行干预。

最后,从经典案例来看,历史上曾发生过许多法律滥用的事件,这些事件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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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一、平等权的内涵和表现形态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

它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具体来说,平等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个体差异而区别对待。

二是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四是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是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

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

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

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

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一)身份的不平等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

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

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

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

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男女劳动权的不平等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妇女就业率很高的国家,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其主要表现:(1)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就业领域内男女机会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但是很多现象已经表明,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在我国普遍存在。

如,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女性的被拒绝率远远高于男性;从离职过程来看,妇女也是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解雇的首要对象。

(2)在同一类工作中,女性获得较高层次职位的机会不平等。

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因素。

企业有用工完全自主权,在部分企业的用人、提拔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个人主观因素会起主导作用,在提拔和任用中,性别歧视的现象也相应出现。

二是客观因素。

一般女性担任家庭职责多于男性,因此,客观上造成女性在同一岗位的业务能力或工作技术较男性提高慢,再加上女性自身或单位负责人不愿女性承担较繁重、复杂或技术含量高的工作。

种种实际问题限制了女性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客观上造成了女性获得高层次职业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

(3)不平等的退休年龄。

在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就业权是平等的,但法律规定,从事企业体力劳动的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退休;从事脑力劳动的女性满 55岁、男性满60岁退休。

退休金的积累依据其工作年限而定,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规定本身就会造成退休金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现象。

(三)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

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这使农村儿童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的待遇、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条件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

第二,受教育权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严重缺乏。

第三,受高等教育权上的不平等对待。

据报道,海南省曾发生400多名应届高中生在党政机关聚集,高喊“保障海南学生利益”、“反对大陆学生来考试”的口号。

2005年高考前,海南省曾宣布取消340名移民考生的考试资格,对他们进行“驱逐”,后经省际沟通与协调,340名考生才重获考试资格。

在海南省发生的高考移民事件是典型的平等权之争。

移民考生追求的是同等分数条件下被录取的同等机会,本地考生追求的是对“合理的差异”的保护,如果让本地考生在当地教育条件下参与全国范围的考试竞争,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于是,平等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例外“合理的差异”相冲突,双方都以公平的名义,但形式公平之矛遭遇实质公平之盾。

其背后,是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而这种不均衡分布的背后,是地理、人文、历史、传统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改变,只要还有高考和招生指标,就会有“高考移民”,也就会继续有移民考生与本地考生的平等权之争。

三、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一)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大平等权立法保护力度平等权在人类社会权利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平等一定会带来一切福利,因为它团结所有的人,提高人们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怀有善意和友爱的情感。

……不平等将为人们带来一切不幸,降低人们的品格,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

”认清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平等的危害性,就应该在立法中贯彻平等原则,除了传统法治原则下的形式平等以外,还要注重实质平等。

也就是说,要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是在今天,因为种种原因给平等权利的实现带来的障碍和不良环境尤其需要国家主动干预,并提供积极服务。

因此,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该体现在立法上,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无论在制定法律、制定政策,还是赋予权利、赋予机会、给予待遇、落实政策等方面体现平等,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平等发展。

二是要求我国立法必须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公约中所规定的平等权保护义务的实现。

三是要求平等权不仅应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和保护,更应该在其他法律中将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结合起来,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平等的人格和尊严。

(二)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而且更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平等权的实现,否则,再好的立法也只是一纸空文。

行政权容易扩张和膨胀的特征及其不当使用,往往是造成平等权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首先,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平等意识,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使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到积极而不越位,有权而不滥用权,守法而不无为,以确保平等权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

其次,要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须接受监督。

再次,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克服在行政运作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的倾向,以确保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三)完善平等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它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首先,必须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无论何人,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其次,应该增强审判全程的透明度,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应允许新闻报道、电视直播,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再次,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可以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模式。

总之,对平等权的法律保护,既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又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予以保障。

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和执法、司法中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立法创意不可能有对公民平等的立意;反之,没有立法创意中对公民平等的立意,就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面对公民,从而也就难于实现或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同时,还应当指出,无论是平等权立法上的保护,还是平等权的执法、司法上的保护,都不能离开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而盲目地谈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平等权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人们不断为之奋斗的现实,我们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法律、道德、习惯等各个层面上为平等权的实现而努力,其中制度层面上的平等权法律保护是最为有效和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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