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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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一四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成立于2014年1月,是国内以实物白现货交易为主的电子交易中心之一,控股股东为新华社下属企业-国家金融信息中心。为规范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本市场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基于“有货原则,有货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物白银现货为基础,依托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实物白银现货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相关市场管理服务与市场服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资金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现货交易。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提供的对白银现货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七条.“不可转让点选专场”是指在卖方客户有货原则上组织非标准化的白银各类商品电子订货专场交易。卖方将非标准化的白银销售需求挂牌,买方选择合适的卖方挂牌信息查看报价、数量和产地,如果合适可直接点选成交。本专场中成交的全部电子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必须按照成交合同约定进行交收,一旦成交,不得转让。

第八条.“品牌100”是指在“不可转让点选交易专场”中由交易中心认定的“主办交易商”销售100公斤倍数的交易。

第九条.“国标一号白银”是指主银含量达到99.99%,符合国标GB/T 4135-2002中

IC-AG99.99标准的白银。

第十条. “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授权业务的相关企业或经济组织。会员拥有交易席位,会员分为综合会员和自营会员。

第十一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商”是指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税号的交易商客户。

第十二条. “交易员”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委派从事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主办交易商”是指在“品牌100”和收藏品的交易中具有一定资质、可挂盘卖出的卖方交易商,由交易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 “交易代码”是指交易中心为自营会员与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一终端都附有相对应的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自营会员或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非标准买卖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收时间、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最低交易准备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交收滞纳补偿金(仓储运费补偿)。

第十六条. “资金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负责监管交易中心自营会员与交易商资金,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自营会员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储存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帐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十八条. “履约准备金”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缴纳的以保障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条. “物资到货清单”是指由交收仓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的货物凭证。“物资到货清单”可直接提取货物。

第二十一条. “注册仓单”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登记后,以“物资到货清单”换取的由交易中心开具的实物现货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抵作交易准备金等业务,但不能用于提取货物。

第二十二条. “提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给自营会员与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单据。

第二十三条. “成交价”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照挂牌价成交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五条.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三章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早市:09:00-15:30,夜市:20:30-01:30。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综合会员和自营会员。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规则与规定,并且符合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具有行业背景的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综合会员。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单位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中心将颁发《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书》。会员资格的申请程序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会员应向交易中心缴纳一次性会员资格费及年度管理费,费用标准详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应费用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自营会员实行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会员的电子签名,自营会员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营会员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转让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必须申请办理自营会员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自营会员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五章交易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入市须向交易中心综合会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综合会员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初审通过后,综合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商申请资料和信息,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开户注册申请,通过银行身份验证后取得交易中心相应类别的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交易中心批准,即可获得本交易中心相应类别的交易商资格。交易商的资格申请程序以及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见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交易商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转让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必须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六章白银现货不可转让点选专场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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