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分类模拟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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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分类模拟题10
试题一
1. [案例背景]
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
修配厂据此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丁某于是指定了甲某、乙某、丙某3名仲裁员。
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
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某甲不予回避。
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
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
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
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
裁决做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件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问题]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案: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既有提交仲裁的约定又有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仲裁法》“或裁或审”的原则,即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得依其提起仲裁。
2.《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仲裁员甲某是否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决定,而不是由首席仲裁员丙某决定。
4.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
5.《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
6.《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而本案中,鉴定结论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
试题二
[案例背景]
本市甲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5日签订绍兴市区某地块一期住宅楼承建工程;乙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12月签订二期住宅楼建筑工程,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均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1996年两幢住宅先后完工,因丙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甲、乙两建筑公司催讨无果,于1998年4月分别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丙开发公司认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方能有效,甲、乙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约定,但却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属无效约定,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为此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绍兴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甲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驳回丙要求认定无效的申请;乙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乙的仲裁申请。
[问题]1. 两份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条款),为什么却效力不同,结果相反?
答案: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
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甲与丙、乙与丙两份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都未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是否适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都不具有溯及力。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甲与丙所签订合同在《仲裁法》实施前。
根据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协议只要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而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因仲裁条款的约定不符合《仲裁法》关于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且丙对此提出异议,故应属无效。
2. 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的优缺点有哪些?
答案: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履行周期长、所涉环节多、专业性强、标的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要求纠纷解决程序的及时高效。
而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可选择专家断案、一裁终审、案件的处理时间短、速度快、比较适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仲裁条款的正确表述,例:“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如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对具体的仲裁机构选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可采取变通的表述方式,例如由申请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同时选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纠纷发生后选择其中之一申请仲裁。
3. 当前对仲裁协议的不当表述主要有哪些?
答案:当前对仲裁协议的不当表述主要有:A.如同本案例仅约定仲裁而未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B.沿用原工商仲裁的表述,例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仲裁法》颁布后工商仲裁已撤销。
C.约定并不存在的机构仲裁,例:嵊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绍兴仲裁委员会是全市唯一的仲裁机构)。
D.违反“或裁或审”规定,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例: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列几种表述方式,因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
议,则属无效。
试题三
[案例背景]
上海某外贸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4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如有争端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
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以加工行为地在该院管辖区内为由做出受理案件的民事裁定。
B公司分别向×区法院以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后来,A公司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根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4份来料加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A公司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该来料加工合同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向B公司发送仲裁通知后,B公司未指定仲裁员,也未提交答辩,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主要内容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中从未约定有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由于双方在签订该条款时,该会已不存在,该条款已无实际意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A公司与B公司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条款之前,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此案。
[问题]1. 上海×区法院受理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上海x区法院受理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没有道理。
因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并明确约定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已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2. 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道理。
因为本案仲裁条款中所指明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与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为同一机构,本仲裁条款是完整有效的。
B公司以原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变更来否定该仲裁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涉及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与功能。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彼此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它往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协议形式表现出来。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下列法律效力:①对当事人而言,均须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当仲裁协议所约定的纠纷产生以后,任何一方均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②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而言,仲裁协议是管辖案件的前提和依据;③对法院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立案受理。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或上诉,法院也不得立案受理。
本案中,A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上海×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仲裁协议的规定。
×区法院对A公司的起诉做出受理的裁定也是错误的。
B公司对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理。
但是当A公司后来按照合同中有效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时,B公司又以仲裁机构名称的变更来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没有道理的。
因为本案所涉的两个名称不同的仲裁机构,实质上是同一机构,其隶属关系、性质、职能等事项均未减损,只是名称发生了变更。
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在暂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相对于暂行规则而言,现行的仲裁规则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暂行规则的成熟和发展。
因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该案并依照现行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试题四
[案例背景]
河北省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
天洋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辰公司使用,海辰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并约定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河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辰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洋公司与海辰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问题]1. 天洋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辰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洋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
进行仲裁的唯一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有合法仲裁协议的存在。
本案中,天洋公司只与海辰公司签订仲裁协议,而该协议对案外人,即提供担保的A 银行并无约束力。
因而,天洋公司只能以海辰公司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
2. 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洋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辰公司和A 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根据“或裁或审”原则,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如果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3.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洋公司请求进行证据保全,则该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案:天洋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则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 仲裁裁决做出后,天洋公司欲申请执行该裁决,而海辰公司欲请求撤销该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进行申请?
答案:天洋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由被申请人,即海辰公司住所地以及海辰公司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海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 如果法院在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中,发现仲裁委员会的程序有不合法之处,将案件发回重新仲裁。
对于该仲裁委员会重新做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是否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撤销重新做出的仲裁裁决?
答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试题五
[案例背景]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某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申请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的。
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因为《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奥龙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
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起诉不正确。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奥龙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
因为《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奥龙健身房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被告享有上诉权。
因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无沦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卜诉权并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