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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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一)制 定
隋 文 帝
(二)突出成就
1、篇章体例
2、封建制五刑 3、公罪与私罪
4、特权法 5、“十恶”罪
(三)意义
二、《大业律》
第三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本刑用 (二)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三)严格守法与执法
二、主要立法
(一)《武德律》 (二)《贞观律》
唐代规定凡主审官与当事 人系五服内亲属或姻亲、系 师生关系,曾为本部行政长 官,以及此前曾有仇嫌者, 均应回避。


本节课学习了隋唐律的特点 以及历史地位,应掌握唐律在 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 学习了唐代的司法制度,应掌 握唐代的一些特殊司法制度。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秦律 《九章律》 《北齐律》 唐 律 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 由繁入简 十二篇949条 十二篇500条 最为简要 、精炼的 一部
秦律 汉 律 三国两晋 南 北 朝 隋 朝
严刑峻法 废肉刑 废宫刑 刑制 确立封建五刑
得古今之平
量刑
唐 律
(三)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
立 法
唐律发展到 成熟完备阶 段的标志
(2)调整法典篇目,将刑事条款尽纳入律。 (3)正式将 “八议”列入法典。
“八议”入《曹魏律》
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 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 “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 此八种人是: 亲:皇亲国戚 故:皇帝的故旧
贤: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北魏律· 名例》规定了“存留养亲” ,是指犯人 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 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 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存留养亲制度亦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4、北齐律: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 期立法经验的法典。其突出的贡献有: (1)北齐律12篇的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 (2)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 “名 例” ,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3)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
3、封建五刑的雏形出现 《北周律》规定:死、 流、徒、鞭、杖
五、律学的发展
研究对象的拓展: 研究的对象不再是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
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结构和概念以及 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的研究。 张斐、杜预注《晋律》 张斐作“进律表”,主要对晋律中等一些法律术语作准确、精炼 的解释,如:“众”、“谋”、“群”、“造意”、“故意”、
《晋律》的历史地位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 一部法典。其最大特色是引礼入律,礼法 并重。它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精神 和原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引礼入 法、礼法结合比较典型的儒家化法典。
3、北魏律:北朝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制定的
一部法典,共20篇。主要特色是“综合比较,取 精用宏”,进一步 “纳礼入律”。可惜其在唐代 以前即已散失。
(四)刑罚适用原则
1、“累犯”加重 2、老、幼、废、疾减刑
71015
70
80
90
16-69
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第一等
第二等
流罪以下,适用赎刑
反逆杀人应死,上请; 盗及伤人收赎;余皆勿论
第三等
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3、自首原则
4、共同犯罪处罚原则 5、类推原则

《贞观律》
7、 “化外人”处罚原则
二、唐律分则
一准乎礼 法律注释 定罪量刑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法典体例 从内容 到形式 高度完 美统一 律文内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秦汉立 法成果
唐 律 汉晋律 学成就
宋 元 明 清
承前启后
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第六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司 法 机 关
大理寺 刑 部
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皇帝
“过失”、“诈”、“戏”等。
杜预则着重于 “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从理论上对律 文进行注解。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 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 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 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晋武帝时设登闻鼓
3、破坏封建伦常的犯罪
(三)特权法制度
1、八议 2、请 3、减 4、赎 八种特权人物 死-流-减一等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死罪上请皇帝 八议者期以上亲、五 裁决,流罪以 品以上官吏 下,例减一等 上请者亲属,七品以 上官吏 八议、上请、减者, 九品以上官吏,七品 以上官吏的亲属 流罪以下,例 减一等 流罪以下可以 钱赎罪
裴漼当朝弹劾安乐公主请托之事。崔 湜 、郑愔二人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而曲法授 与官位已构成“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 二人所受之财,大大超过十五匹。后按照 唐律,御史台判处二人死刑。其年五月, 安乐公主和上官昭容等人求情,中宗免二 人死罪,崔湜被贬为江州司马,郑愔被流 放到吉州。安乐公主、上官昭容和武延秀 又向中宗求情,再次改以崔湜为襄州刺史, 郑愔为江州司马。
南北朝隋唐法律制度
制作人:支继丹
内 容 介 绍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南北朝法律制度 隋代立法概况 唐代立法概况 唐律的内容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代的司法制度
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三国时期 魏(公元220至265 年),先后经历文帝、明帝 等四代皇帝。 《新律》 ▲
wenku.baidu.com、官当
私罪 ——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两年;九品以上,一官当 徒一年; 公罪 ——加一年当
6、免官
[崔湜 、郑愔受财枉法案]
唐中宗时,宰相崔湜与吏部侍郎、同 平章事郑愔,同掌吏部铨选。二人媚附权 要,收受贿赂,受人钱而与人官,以至官 缺不足。景龙三年(公元709年)四月, 侍御史靳恒与监察御史李尚隐当廷弹劾崔 湜 、郑愔二人,中宗命将二人下狱,令 御史台立案审理,由监察御史裴漼主审。 崔湜 、郑愔都是安乐公主党羽,崔湜又 与上官昭容私通,于是安乐公主等暗中要 裴漼从宽发落二人。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 方发生重大案件时, 由大理寺、刑部和 御史台的长官会同 审判,称为“三司 推事”。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逐级起诉 2、直诉制度 3、限制告诉
登闻鼓
(二)审判制度
1、口供—刑讯 2、具引律令正条
3、死刑复核制度 4、执行
※ 5、回避制度
[换推制度]
(一)“六杀” (二)“保辜”制度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产生原因
1、 自然经济
民事关系 传统礼制
主导地位
不发达 调整手段
民法的发 展既无可 能,也无 必要
2、
中央集权
政治制度
强化刑 事立法
司法机关 严厉镇压
3、
德主刑辅
主导地位
影响律 学发展
阻碍和推 迟了法律 部门的划 分和独立
1、加役流
2、兄弟连坐 ※ 3、类推
※ (三)《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
1、内容
2、地位
(四)《唐六典》
三、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五)典
第四节 唐律的内容
※ 一、唐律总则 —《名例律》
(一)五刑制度
1、死刑
2、流刑 3、徒刑
4、杖 刑
5、笞刑 (二)十恶
1、政治性犯罪 2、威胁封建秩序的犯罪
《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法律发展的最高成就。它成为隋 朝《开皇律》的蓝本,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魏新律 晋 律 北魏律 北齐律 北周律 陈 律
18篇 20篇 20篇 12篇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八议 服制定罪 存留养亲 重罪十条 流刑分等 官当
三、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沿革
南 朝 : 梁齐宋 《《( 梁永未 律明立 》律新 》制 )
( 三 ) 南 北 朝 時 期
——
二、主要法典及法律制度
1、曹魏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 229 年),共18篇。它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 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 (1)在法典体例上,改《法经》以来的“具
律”为“刑名”,且置于全律之首。
秦律 汉律 曹魏律
南朝宋律 —— 齐律—— 梁律—— 陈律
北朝北魏律 ——北周律
隋开皇律 大明律
唐律
四、刑罚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 一步废除宫刑。
西魏文帝、北齐后主时 的诏令
2、缘坐范围缩小
曹魏帝时,开缘坐不及嫁女 之先例;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死的前 例; 北魏孝文帝下诏:“ 非大逆 干纪者,皆止其身”。
蜀(公元221至263年), 仅传刘备父子两代。 《蜀科》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 平而劝戒明也。
吴(公元222年至280 年),自孙权以后传 四世。 律令多以汉制
(二)两晋时期
西晋:公元265年晋武帝司马炎篡夺曹魏政权 建立统一的西晋王朝,但仅传四世即被北 方胡族灭亡。北方自公元316年进入五胡十 六国时期。 五胡: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 《晋律》▲
功:有大功勋者 勤:为朝廷辛勤操劳者
能:能出将入相者
贵:地位尊贵的士族 宾:前朝遗民
2、晋律: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 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两位著名 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 它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 (1)改“刑名”一篇为“刑名”、“法例” 两 篇,仍置 于律首。 (2)条文大大简化,形成“宽简而周备”的特点; (3)经过张、杜的注解,在逻辑上更严密、周延,其科学 性大为增强。
东晋:公元317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权。公 元420年被刘裕建立的宋取代。 沿用《晋 律》
南 齐北 律朝 为诸 最律 。, ”北 优 程于 树南 德, 而 北 律 尤 以

《 《 大北北 北 律周齐 齐 律 》 》 ▲ 西 魏 《 大 统 式 》 东 魏 《 麟 趾 格 》
北 朝 北:陈 魏 《 《 北 陈 魏 律 律 》 》 ▲
1、名例律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擅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律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57条 33条 59条 46条 28条 24条 54条 59条 27条 62条 18条 34条
总则 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等 职官管理与惩戒 户籍、土地及婚姻家庭 牲畜及仓库管理 确保皇帝控制军队 惩治贼盗犯罪 斗殴(六杀) 有政治危害的诈骗伪造犯罪 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 逮捕、监禁、稽送人犯 审判程序与法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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