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准则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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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准则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看法

10月31日,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中注协修订的38项审计准则,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由财政部正式发布。新审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国际趋同战略取得的又一项重大成果,为加快推进行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其中的不少改变反映出审计准则原则性导向的变化趋势,特别是在关联方、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值几个方面的改进尤为明显,详细规定了其准则内容。下面来具体说下这两种导向的内容、偏向及其对审计事务的影响。

规则导向的准则具体、复杂,准则包含了具体的标准、例外和操作指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以准则规定的详细条文为依据。其优点是可操作性强,需要较少的职业判断;缺点是不能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极易诱导企业和审计师合谋通过“交易设计”和“组织创新”轻而易举地规避准则的管制。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可使其避免职业判断带来的诉讼麻烦;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规则易于监管,这种准则注重细节性规定,希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参考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日益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1、制订与实施成本高昂 2、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3、最终导致准则与公允披露之间的联系丧失 4、容易诱发审计合谋 5、成为注册会计师逃避责任的工具 6、不利于社会监督,导致审计期望差距加大

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是由一些基本的审计原则组成,企业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其优点是相对简单明了,不容易被规避;缺点是需要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质重于形式审计原则。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审计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时,要判断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反映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符合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等法律形式。2、真实与公允审计原则。所谓真实与公允审计原则,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遵循某项会计准则将误导信息使用者并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相冲突时,就应建议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政策,重新披露损益。3、注册会计师承担举证责任审计原则。所谓注册会计师承担举证审计原则,是指在出现财务丑闻后,注册会计师不应以企业的财务报告符合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为自己抗辩,而需要向法院及社会公众解释自己在履行职业判断时是否真正秉承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计原则”,是否采取了最恰当的方法鉴证企业的会计信息如实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是这样做的,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由于中国企业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在整体素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方面是有较大区别: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对会计准则制定导向进行选择时主要应考虑其操作性问题;中国审计行业整体素质相对较高,对审计准则制定导向进行选择时主要应考虑其职业道德问题。因此,中国准则体系制定导向的改革应选择与西方不同的思路:中国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可以选择不同的导向模式,中国会计准则应选择规则导向模式,中国审计准则应选择原则导向模式。如果中国先行确立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那么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不仅要符合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还要符合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给遏制企业会计操纵行为安置了“双保险”。

因此,目前中国选择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审计准则的目标,有利于既保持中国特色又同国际接轨,有利于防止审计合谋,有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治理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缺陷,有利于缩小审计期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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