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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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二、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经成立,其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
2.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3.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七、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