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535f9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18.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杭政办函[2009]312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程。
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捕捞、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查主体(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上述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的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99953ed5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8a.png)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贝I]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与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1.3工作机构国家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承担事故信息报告、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
1.4相关术语及含义本导则相关术语及含义见附件A o1.1定义、分级及相关事故1.2事故定义及特征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
(1)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2)导致事故的诱因,属于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装置存在设计、材料、制造缺陷,使用产生损伤、失效隐患,或者附件损坏、失效,称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3)导致事故的诱因,属于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指挥、操作或操作失误,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一般表现为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正常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突发意外事件,通常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故障或者受困等特征(现象)。
1.3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划分。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是指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判定的重伤人员(含工业中毒),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河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河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e2cedb8bd63186bcebbc43.png)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其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有关事故的批复处理和结案工作,并会同监察机关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事故。
接受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事故情况,并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7db08e6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ad.png)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内容和程序,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范围及权限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有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相关工作。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事故,应当按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职权按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二)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事故;(三)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运输中发生的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六)军事设施火灾;(七)森林、草原火灾;(A)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适用本规定调查范围的火灾事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在获得批复后牵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1e10cf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ae.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冀政办字〔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8日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从其规定。
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上级政府应另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进行调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e99126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e.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黑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应急管理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d3504f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29.png)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百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7日百色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权限第四条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三)森林、草原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ea0d82a300a6c30d229f25.png)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a80c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b.png)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a6484b9f7ec4afe05a1df93.png)
编号:SM-ZD-6811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编号:SM-ZD-68118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管理内容4.1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 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36b3da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4a.png)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已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2年2月13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三章事故调查报告审核与结案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在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鄂纪办发〔2021〕17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具体承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积极支持事故调查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联络和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事宜。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所需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
厅新闻宣传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厅后勤中心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车辆和设备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对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五条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287bc9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8e.png)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绍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一)强化首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市或者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强化时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半小时口头报、1小时书面报”的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的同时,应当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
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按照“初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及时报告。
(三)强化责任。
事故报告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的原则。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承担情况核实和向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各区、县(市)政府承担事故报告第一责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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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事故调查组实⾏组长负责制,⼀经成⽴,其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作,具体职责是:
1.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作;
2.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
3.协调事故调查⼯作中的重⼤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的经过、原因、⼈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事故发⽣之⽇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事故调查期限。
七、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市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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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1.1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3 事故处理原则1.3.1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属地单位及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对分管或挂包业务范围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1.3.3 按照“追根溯源、举一反三”的原则。
既要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更要分析事故根本原因,找出管理体系上的漏洞和短板,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1.3.4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员工没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理不放过。
1.4 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十三号)1.4.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4.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1.4.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1.4.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4.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1.4.7《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1.4.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1.4.9《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1.5 名词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生产活动暂时停止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2ed106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6e.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赣府厅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整改落实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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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1.引言针对燃气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为了及时、有效地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该制度范本。
本制度范本旨在规范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加强对事故责任的追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报告事故2.1 事故报告人员及部门2.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具体事故经过- 受伤人员情况(如有人员伤亡)- 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 目击者证言(如有)-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3.调查组成和工作流程3.1 调查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组织调查并担任调查报告的主要起草人- 成员:负责协助组长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3.2 调查工作流程- 收集事故现场物证,如残留物、设备损坏状况等- 采访事故目击者、相关人员等,获取证人证言- 调阅相关监控录像、安全监测数据等- 查阅事故记录、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等决策文件- 分析事故原因,绘制事故发展过程图- 制作调查报告,包括事实的陈述、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建议4.事故原因分析4.1 直接原因4.2 根本原因4.3 相关责任方5.事故处理5.1 次生灾害防控措施5.2 人员伤亡救治5.3 财产损失补偿5.4 责任追究5.5 安全预防措施改进6.事故报告和通报6.1 事故报告6.2 事故通报7.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和批准流程7.1 调查报告的审核7.2 调查报告的批准8.事故调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8.1 事故调查报告的保存8.2 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范围9.附件: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10.总结以上是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希望能够帮助燃气公司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生产安全。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二)一、总则(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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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二、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经成立,其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
2.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3.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七、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