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教育惩戒权的现状及教育惩戒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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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前,“民主教育”和“赏识教育”已成为中小学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部分学者甚至提出了。无批评教育”。对此。教师在教育教学王作中畏手畏脚。举敢惩戒学生。近臼,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褡怒定》,其孛鸯这樽一条:。褒主繇凌骞鬻教弯教学警瑾每,有采取逶姿穷裳对学生进每鬣译教弯的权力。。这引起了广大教师和家长的高媵关注。很多教师议势,惩罚不是体罚。学生傲错了事,对箕避行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教育平段。
我国现行的教商法规明确赋予了学生在自身权利受损时具有申诉权和起诉权,但并未就具体问题如学生的申诉范围、肉餐、程序等作出骥确的规定。焉对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淘题,既未肯定。也来精确否定,篌串夺学教瘗惩戒投的李i使缺乏龋确豹立法依据。有簦予藐,本蘩“褫轰”专门来探讨教弯惩戒投的阉逶。
论当前莪国巾小学
教胄惩藏叔的坝状及教胄惩戒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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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学院政法管理系。河北保定071000)
一、弱送酌攥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教育民主理念和人权观念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教肖”和“赏识教寓”已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从攀寿惩罚色彩鹣终统教弯过渡爨泼赏谈隽篓羁特征的薪翠教育,究分体现了“以人为本”豹人性诧教育和管理理念。猩当今中小学教育中,惩戒成为人们广泛争论而又意见纷呈的教育话题。遗憾的是教害器在反思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却走避了重表扬轻攒浮麓误嚣,特翻楚在大力接透素爨教育、毽导“赏识教育”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提冉了“光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各种新闻媒体对教师惩罚不当的事件曝光力度较大,已经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翡极大反晌。有穆教育行政部f_】蔟瑟爨台了耱关的行政裁度对教帮行使正当翡惩戒校氇嬲泼约束。甚至有的学校的领导告诫广大一线教师:“安全第一(不出教学事故)。教学第二。”这在客观上也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带来了巨大压力。如今很多学生家长对蠡毫豹子女避囊溺爱毫残为不争翡事实,静使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批评或对学嫩实施教育性惩戒露,琵识往往蓠先出来反对,动辍遥要挟超瀑成爰求其他赔偿。面对来自社会、学校、家长等方面的雁力,许多教师对犯锚误的学生抱有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教师不敢惩戒学生,“谈罚色变”。该罚而不罚,滇投对待,教灏敷奏了自己手中台淫戆惩戒投。这些现象已造成入们对教育惩戒投认谖的混乱和文施的偏颇。
二、中小学教育出现了“两个极端,一个误读”
(一)投端之一是由过去的惩戒权的造度使用走向“无惩我”教育的裰麓,忽藐了教骞惩器翡合理使用
过去,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处于严煎的无度状态,违法惩戒屡有发生,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孛小学生未成年翡特瞧使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稀麓中分鬟签予救力豹两个极臻,热之惩戒学生静v||盔督机制和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缺乏,致使惩戒教肖的实践是在盲目、自发、无序和个人经验的状态下进行。IIl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以行政管理方式獭凌,交予惩残双方不对等,更燕嚣了审小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秘无力状态,结果本怒以教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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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惩戒权被大量滥用,失去了惩戒的教育意义。当今中小学生多以独生子女为主体,他们是在长辈的百般呵护和溺爱下成长的,甚至可以说赏识教育滥用的负面影响已经超过惩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教师稍加严格管理就会闹得惊天动地,尤其随着教育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一些学生和家长偏面理解法律赋于的公民权利,以为什么都可以告、什么都可以索赔、什么都是教师的不对,新闻媒体炒作和现行教育政策法规没有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依据,更助长了学生及其父母在权利觉醒仞期的非理性和无序状态,法治原本的理性、秩序很容易倾斜,最终促使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有损教师权利的错误决断。在学校、家庭中学生接受了过多的“赏识”,呵护以达极至,学生已无法接受惩罚性的-IL,理打击。
(二)极端之二是由传统“师道尊严”的极端走向全盘接收西方“赏识教育”的极端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人伦纲常.长幼尊卑,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就是崇尚“师道尊严”“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材”的观念,如“教”字从甲骨文字型分析上看。左边是孝字H{IJL童头上有两本书,右边是人手拿一根鞭子。意思是说儿童在成人执鞭监控下进行学习。【2】宋代苏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091
W‘诛”指的就是惩戒,苏东坡非常赞同行使教育
惩戒权。受这些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砦中小学的教师仍把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一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在他们的潜意识中认为教师即权威,学生与教师是不平等的,教师对学生不必讲民主。传统的教育观念使人们,对惩戒权存有种种误解,认为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天然拥有并超越家长的教育权和学生自身人权之上的无约束权力,由于受中国“师道尊严”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一些师德较差的教师仍旧存在着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反教育性惩戒。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以控制为主,要求学生绝对地服从,与这相应的是教学方法的刻板与僵化。“夏楚之物”(“夏”“楚”就是古代用以惩戒学生的树条)在助长了某些教师“威严”的同时,却导致学生的“逆反”。从这一角度而言,加强师德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就显得十分必要,
口器,
教师必须更新教育观念。对传统的管理方式、教育方法予以更新。
但当今许多教师从“师道尊严”的极端走向“赏识教育”的另一个极端。在学校教育中,极端推崇西方的部分教育心理学和儿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认为奖励比惩罚好、表扬比批评好,因而在当前的教育教学中极力推崇“赏识”,有些教育专家告诫要“尽可能地少批评学生”,可是在实际的教育中这种愿望却成了一厢情愿的事情。教师在课堂上的回答不敢触及“错”字,批改作业尽量少用“X”,评语不敢写上“不”字,唯恐被扣上扼杀“瓦特”、摧残“爱迪生”的罪名,殊不知这正是扼杀“瓦特”、摧残“爱迪生”之路。甚至还有人提出“教育拒绝惩罚”的片面观点。教育系统内部的这种认识也给教师增加了一tL,理压力,教师要批评学生事先要深思熟虑、谨之慎之,稍不留神就怕被说成是“挖苦”和“嘲讽”。因此,关于中小学惩戒教育问题的研究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谈“惩”色变,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美国教育学者西摩·圣约翰在《第五种自由》中,对美国的没有惩戒、没有挑战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批判和反思。美国的鲍里奇博士在他的《有效教学方法》一书中强调“惩罚不能确保理想反应”,但是同时也指出,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
(三)当前存在着对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误读即是教师只有教育权,没有惩戒权,把惩戒权等同
于体罚
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惩戒教育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把教师的惩戒权等同于体罚学生的权力,断然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力。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作出了明令禁止。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对体罚、变相体罚的禁令并没有禁止具有积极意义的教育惩戒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条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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