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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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
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清代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代主要立法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行政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清代的司法机关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代立法概况
1.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
(1)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前后一段时间,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
清
代
的法
律
制度
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习惯法极富民族特色,但内容却零散,不成体系。
(2)在1616年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满族在法律制度上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
为遏止军民中的散逃现象,努尔哈赤发布了《禁单身行路谕》。
这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
(3)清太宗皇太极统治期间,受汉文化影响越来越大,满族明显加快了社会进化的进程。
此时,虽然大汗、皇帝的谕令仍然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
在太宗朝的中后期,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律逐渐整齐划一。
2.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1)“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从后金时代起,统治者就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顺治时期颁行了清朝第一部律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御制序文”中,顺治重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
“详译明律”,是要对明律仔细参详、认真研究领会。
“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时结合清朝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当时的实际要求。
这样使法律既可以与先进法律文化接轨,同时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要。
顺治之后,统治者不断加深对“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理解,立法逐步发展,至乾隆时期臻于成熟。
(2)《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完成于清顺治四年。
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从客观上看,《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完成,为当时大乱方休的社会提供了一个实在的法律标准,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也为康、雍、乾时期的全面立法提供了重要的蓝本。
(3)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
①康、雍、乾三朝的立法
a.康熙皇帝即位以后,对于基本法典的修订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
康熙十九年,刑部完成《刑部现行则例》。
该《刑部现行则例》按大清律六部分目的体例分类编辑,对于一些律所不载的各类犯罪详加规定。
康熙朝六十余年,立法工作主要集中在《现行则例》等条例的修订上。
所以,虽然康熙朝并未推出一部全新的法典,但此间所进行的修订《现行则例》的工作,已经为后来的全面立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b.雍正皇帝即位初,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至雍正五年正式颁行,是为《大清律集解》。
此次修律,将律文删、并、改、增,归纳为436条。
历年所附条例经删修后尚存824条,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c.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
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重加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中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
②《大清律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a.《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b.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它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c.《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d.《大清律例》中的律文,自乾隆五年定型以后,终清之世没有大的改动。
以后各代君臣,多将注意力集中于律文后所附条例。
到同治年间,已经发展到1892条的规模。
因此,《大清律例》又是一部规模宏大的法典。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在清朝主要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例》中,都是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
在清朝法典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
“例”则是在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或称“定例”。
①清朝的条例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广泛作用的制定法。
“例”的来源和制定方式多种多样。
a.在明清时期,“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
b.“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每隔一段时间,朝廷就会对以前所公布的条例进行整理、删修。
只有那些被时间和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条例,才有可能被纳入律典之中,成为国家主体法律的一部分。
②律、例两者之间,存在极为密切而且非常复杂的关系。
a.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的调节作用。
b.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
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c.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d.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
明清时期形成的这种律、例并举的形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
(5)《大清会典》的制定
①清朝各代君臣也曾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
清圣祖下诏仿照《明会典》的形式起草清朝会典,史称《康熙会典》。
在康熙朝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
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②《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
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并考述其历史沿革,记载历年重要事例。
会典不仅是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6)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清朝众多的民族性法律、法规中,比较突出的是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理藩院则例》,其规模庞大、体系完整、内容丰富。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②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
③确立蒙古地区的刑法制度。
④规定首告、入誓、审断、留养、收赎、赦免、监禁、解递等适用于蒙古地区的司法诉讼制度。
⑤规定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的职官制度、社会管理制度。
(7)各部、院则例
在清代,除以《大清会典》为最基本的行政法律规范以外,中央政府各部、院,还制定有各自的“则例”,来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有些国家机构中,还定有专门性的则例。
这些部门则例,构成了清朝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在规范国家机关行政行为、提升行政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行政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1)进一步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清王朝的建立,是中国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在国家的基本制度方面,清朝完全承袭了明朝的体制和框架,建立起了一套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立法,将这种专制体制制度化、法律化。
①国家中枢体制方面
清朝完全承袭了明朝初年废除丞相、废除中书省的制度,仿效明朝皇帝高度集权的体制,逐渐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地位。
康熙即位以后,逐渐消除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于国家大事的决定权。
此后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