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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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自学考试“专接本”、“中接专”助学班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关于印发〈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琼考[2006]1号)及《海南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班管理办法》(海师办[2007]19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的聘任
第一条各专业学院根据自学考试考试计划要求,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条聘任原则
自学考试助学教师的聘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高职先聘的原则:优先聘任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
2、优先聘任具有多年教学经历、中级职称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校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3、聘任校外教师和聘任校内教师同等原则。
第三条聘任条件
1、自学考试助学教师要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要求心理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言传身教。
2、能掌握教育理论与教学规律,熟悉自学考试考试大纲,能胜任本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
3、身体健康,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4、要善于对自己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及时做出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估,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5、要有治学严谨、勇于创新、质量为本、团结协作的优良教风。
6、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做到教书育人,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了解学生,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四条聘任要求
1、认真审查任职教师资格,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教师进行聘任。
2、各学院负责外聘教师资格审核和教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教学水平等方面的考核。
3、根据自学考试助学教学特点,对聘任的教师提出自学考试助学教学要求。
4、确定聘用教师并签订聘用协议,办理聘任手续。
二、教师的管理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负责建立聘任教师信息资料及教学业务档案,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
作。
第六条加强对聘任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检查教师助学授课过程是否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科。
第七条各专业学院教务管理员要为教师做好教学服务工作,及时向教师提供课程表、教材、考试大纲等相关的教学文件,保持与聘任教师的信息沟通,及时结算教师讲课酬金。
第八条教师授课结束,自学考试科教务管理员根据聘任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学生评教情况,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该结果报送所属学院。
三、教学管理
第九条各专业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及时与办学点联系安排教师授课时间表,并将安排好的课程表送交自学考试科备案。
第十条各办学点管理员要认真按照课程时间安排做好授课准备工作。同时做好教师、学生上课的考勤登记,对教师迟到、早退现象要及时报告相关学院及自学考试科。
第十一条自学考试科教务管理员要及时将课程安排总表发给各办学点,并对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专业学院分管领导通报。
第十二条自学考试科教务管理员要对学生上课过程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把各办学点教师授课情况、学生上课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专业学院分管领导。
四、教学过程
第十三条课程安排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专业学院教务管理员必须提前3天同办学点协调好并报自学考试科备案。
第十四条教师要根据自学考试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授课过程要抓住重点、难点进行认真讲解。
第十五条授课完毕要总结和复习,并结合考试大纲要求布置作业题,便于学生复习。
第十六条考生要认真听课,按照考试大纲做好复习。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可通过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做好考生的答疑工作。
五、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各专业学院对上课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要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依据。对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对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要进行全校通报,并停止聘任其从事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