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老项目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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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应对方案
一、项目信息梳理
经营部门全面梳理老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订合同、工程进度情况等,掌握目前在施项目整体情况,为选择什么样的计价方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面梳理业主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收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的扫描件和复印件,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通过此次全面梳理,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面梳理老项目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老项目合同信息表,为判断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的界定
“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订合同,预计在“营改增”后完工的工程项目或者“营改增”前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实际开工的工程项目。
根据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以上老项目的界定,集团公司存在的老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划分主要有四类: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将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以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开工日期进行梳理,确认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2016年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应尽快与业主签订明确开工日期的补充合同,并注意补充合同的签订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
被认定的老项目,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的补偿,将可能导致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部分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获得抵扣,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以及税负的不合理增加。
因此,老项目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原则上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不能简单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对项目部选择计税方法的考虑。
征求业主的意见,业主在缴纳增值税后,是否需要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业主要求取得11%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那需要同业主进行谈判,变更总承包合同金额,避免增加成本,降低利润。
(二)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部要根据未完工程量、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已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确定与业主的谈判底线。
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合同总价,并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各工程项目应将确认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上级机构备案。
如果业主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为了保证目前的成本状况,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对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进行选择时,应遵循下面的公式,在保证最低税负的情况下,合理选择。
设“营改增”后某工程项目剩余产值为A,剩余产值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可确认的进项税额为B,计算两种计税方式下的平衡点:
A÷(1+11%)×11% - B=A÷(1+3%)×3%
B=7%A
也就是说当剩余产值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可确认的进项税额等于剩余产值7%时,选择两种计税方式企业承担的税负是相同的。
当剩余产值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可确认的进项税额大于剩余产值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有利,因此,在施的工程项目需要对剩余产值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可确认的进项税额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选择适当的计税方式。
(四)项目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老项目合同管理
(一)总承包合同
1.加强与业主沟通,协商处理税改事项。
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业主沟通协商税改事宜。
2.签订补充合同。
各单位应与业主沟通,确认工程项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业主要求我方必须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快速启动与业主的谈判工作。
根据未完工程量、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已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等情况,充分考虑增值税对后期成本的影响,进行成本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与业主的谈判底线。
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合同总价,并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各工程项目应将确认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上级法人单位备案。
3.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合同内容包含多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经营部门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的业务事项,把合同金额按照不同的事项进行划分,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二)物资、设备、分包合同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项目部在“营改增”后会继续履行原营业税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但需要修订合同模板,增设增值税相关条款。
对具体的业务,各单位要评估在增值税环境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按照“三流一致”原则,确定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合同,规避涉税风险。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与供应商、分包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获取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营业税金清理
“营改增”直接导致建筑业缴纳税种及征管发生变化。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时点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政策执行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营业税。
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建筑业的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营改增”后,建筑业
增值税将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项目部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预交税款及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在梳理项目的合同总额、完工进度、累计确认收入、累计计提及缴纳的营业税、累计工程结算额、累计分包结算额等信息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测算截止2016年4月30日应计提的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实际已缴纳的营业税情况,计算出企业应清理的营业税金额。
在2016年4月30日前,要求所有项目做到“四个全部”,即:一是已收建安分包发票全部抵扣,二是已收款项税金全部缴纳,三是已缴税金的发票全部开具,四是已开具发票全部交予业主签收。
具体如下:(一)“营改增”时点工程计价结算
各单位务必在4月底前完成截止4月30日的工程计价结算工作,财务部门将此结算记入4月份会计期间。
各单位应重视对已完工未结算且具备结算条件的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务必在4月30日前完成。
(二)准确划分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般与业主确认工程结算额的时点一致。
因此,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划分在“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在“营改增”之后待缴纳的增值税,即将属于已结算的收入对应计提的营业税部分保留,清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账面的营业税金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或者开票收款等方式计提,与按照税法口径计提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整。
将属于尚未验工结算的收入对应计提的营业税转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三)清算的营业税全额开票
对于应清算的营业税,建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避免“营改增”后超过规定时间无法再开具营业税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被国税机关重复征税的风险。
如果业主方不接收发票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营改增”时点前不能开具发票,企业应与业主、主管税务局进行前期沟通,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前进行解决。
1.预收工程款已完税
项目部存在5月1日前预收工程款已缴纳营业税的,应做好登记工作,在5月1日后计算增值税时应扣除此笔预收款,避免重复缴税。
如果此笔预收工程款不允许扣除,企业应根据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申请退税。
预收的工程款应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
2.已结算未开票
已结算未开具发票的项目部,存在税务机关要求一次性补交大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建议项目部应敦促业主尽快拨付工程款,及时开具发票,做好税款缴纳工作。
3.已开票未结算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但未办理结算的项目部,“营改增”后存在重复纳
税的风险,建议项目部尽快与业主办理已开票工程的结算工作。
4.递延税金挂账
工程项目确认的收入与业主工程结算金额不一致,产生递延税金挂账问题,建议项目部尽快与业主沟通,对完工部分进行工程结算,催收工程款,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做好解决递延税金方案。
5.会计差错
如果存在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递延税金等科目核算有误,导致出现多计、少计、漏计营业税的情况,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建议项目部尽快核查账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多缴纳税费的问题
(1)按照税法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部,对于截至“营改增”试点之日前未交税费的营业额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的分包额,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各项目部要高度关注,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时应按照规定办理。
(四)税款实际入库
对于由业主或总包方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必须保证在账面上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款可以取得缴纳的凭据。
如果业主代扣未给完税凭证将导致项目部面临重复纳税的风险。
业主已代扣代缴项目部营业税金,但未及时将完税凭证交付项目部,建议项目部尽快与业主做好沟通,敦促其在5 月1 日前及时交付完税凭证;业主已代扣未代缴营业税,项目部尽快与业主做好沟通,敦促其在5月1日前及时履行代缴义务并交付完税凭证。
(五)分包的营业税全额开票
1.总分包开票不同步
(1)5月1日前总包单位已开票而分包单位未开票;
(2)5月1日前分包单位已开票而总包单位未开票。
这两种情况将导致分包或者总包单位“营改增”后无法开具营业税发票、差额缴税,且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建议总分包单位同步清理营业税开票情况,双方均应按累计结算补齐营业税发票,总包单位按差额缴税。
企业应与分包商联系,将已计价但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开具,避免“营改增”后分包商税额增加,要求补偿造成损失。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各项目部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办理分包抵税的相关手续,确保分包抵税的合理、合法。
3.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清理
对于“老项目”计提未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清理工作应比照营业税清理工作的要求一并展开。
六、老项目税务管理
(一)加强与当地国、地税部门的业务沟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清税、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不能因为发票不需要抵扣而忽视了对发票的管控。
(四)做好财务核算和汇总纳税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准确计算销售额,并扣除分包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