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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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说明(城镇职工)
一、城镇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单次住院不足起付标准的,年内累计计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同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职工个人发生医药费用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根据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分别自负18%、22%、26%,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分别为10%、15%、20%,50000-70000元(含7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70000-300000元(含30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0%。
三、慢性病补助办法:统筹基金支付规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0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于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的上限为70%,退休人员补助的上限为80%。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补助限额为70000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30 万元以下的部分(含30万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四、参保城镇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市内医保联网医院住院的,须在入院2日内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到住院处进行登记,出院时联网自动审核报销;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协议医院住院的,扣除自费项目后,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0%;转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余额部分按第二条执行。
住院费用自负比例医院等级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0—1万元(含1万元)18% 9% 22% 11% 26% 13% 1万—5万元(含5万元)10% 5% 15% 7.5% 20% 10% 5万—7万元(含7万元)10% 5% 10% 5% 10% 5% 7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10% 10% 10% 1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