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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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规范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1993年9月11日发布);
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北海市辖区内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1式2份;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 1式2份;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项目: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固定电台、移动电台)
(二)标准:
不收费。
(三)依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86号
十一、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670993
投诉电话:(0779)2670866
附件:1.国无管表17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2.国无管表19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