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条码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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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超费用的补充协议

乙方:

、序言

商超条码费和转场费是时下各型超市必然收取的一种前台费用,

是商品在商超渠道正常上市流通的通行证,是实际商业惯例中无法逾越的障碍。任何产品只有承担并支付了诸如“进场条码费”才有在商超陈列销售的资格,因此条码费就如同“产品身份证”一样重要。加强对条码费的监督管理,既是确保产品持续稳健销售的保证,也是厂商互惠,合作双赢的基础。为此,双方本着遵循市场游戏规则,坚持诚信和民商意思自治的法制精神,就有关产品进场条码费的承担、管理使用及合同终止的处理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二、截止《协议》签订日,由甲方承担支付条码费用,乙方负责供货

和管理的产品是:

行核对和书面确认,该确认资料按年度编排序列号作为本《协议》的

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条码费的日常监管维护

为明确超市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进

行超市条码费的监管维护:

(1)乙方独立完成超市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甲方不直接涉及与超市有关的业务、资金往来;

(2)乙方有义务确保所有支付条码费的产品在该商超长期保持正常的动销,若属乙方原因导致进场产品被锁码,乙方须负责在被锁码

后_____ 日内无条件解码恢复正常销售,逾期不予恢复的,则应按重

新进场的市场价向甲方承担支付“条码费及其相关费用”,若因此造

成停止销售损失的,还须按该产品被锁码前个月的正常销量承担

损失赔偿;

(3)若是因终端动销缓慢而造成商超方面“销量排序末尾锁码”,

则乙方负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预警的告知义务,商讨应对措施,否则同样应承担维护不力责任;

(4)若甲方个别单品短期产能不足、供应短缺,乙方应及时利用客

情关系应对和调整,保障商超渠道的优先供给。若确实因甲方产能或

者运输中转过程中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缺货而导致锁码等情形,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予以恢复。

四、关于合作关系终止后,配合转场的约定

基于商超产品销售是以销量排序指标考核和以供应商建立客户档案管理的

特性;而产品销售合作关系终止则可能持续时间较长,若不及时配合转场势必影响产品正常销量,甚至人为造成供应断裂、锁码等严重后果。因此,无论出现任何情况下的合作关系终止,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地优先配合产品转场,其中:

因乙方经营不善、转行或者与商超客情关系恶化等因素

导致产品销售终止的,须提前个月书面告知甲方,以便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同时,乙方还须保证在此期间甲方产品不得被锁码、下架、甚至清场等;积极配合甲方及其第三方的转场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转场费。在此期间,若因乙方的懈怠销售等行为导致产品被锁码、下架、甚至清场的,须按该类商超重新进场的市场价,向甲方承担支付费用,并按前述约定方式赔偿停止销售期间的损失。

(二)若产品销售合作关系的解除,是因甲方责任或者基于双

方《合同》到期而正常终止的,则无论任何情形下乙方都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及其关联方优先转场,实现产品正常转接与销售;并确保此期限内甲方产品不被锁码、下架或清场,所产生的转场费用概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借各种理由不配合,或者消极怠慢转场,导致产品销量下降、锁码、清偿等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足额抵

扣,不足部分可予以追偿。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并全部实现转场

为止,长期有效。本《协议》与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补充,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方式:协商或者通过最先诉讼地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经各方签字(或盖

章)后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等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办理。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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