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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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国际税收协定中明确:对已由非居住国优先 征收的税款,居住国应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 方法。各国政府采取的不同的避免双重征税 方法给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机会。
(1)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 或存在于来源国的跨国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单方 面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以承认来源国地域 管辖权的独占性为前提的。
国际税务筹划
主要内容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三、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四、中国:特别纳税调整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概念 国际税务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利用各国
税收制度的差异或漏洞,通过对集团整体生产经营 活动的安排以及对自身纳税身份或纳税地点的选择, 达到免税、减税或延期纳税目的的理财活动。
那里,会有更可观的减税效果。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二)利用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优缺点 (1)设立分公司的优点(子公司的缺点) A、总部直接控制其经营,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减少填报账表、审
(1)初始定义:以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为判断标准。 这一判断标准涉及对一国地域的有形依附联系。两个范本都采用 列举方式,指出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 厂、作业场所等。
(2)补充标准:当对非居民在wk.baidu.com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 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 受定单的权利,就可据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
C、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利润 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等
客观规定计算成本和利润,因而规避税收的可能性不大;二 是分配形式要根据整个法人实体(包括总机构的众多驻外常 设机构)的收入、成本、财务和资本结构计算并分摊全部收 入和成本。因此,第二种分配形式比第一种分配形式选择有 余地大一些,而且第二种分配形式中的平均分配成本和利润, 可以采用算术平均分配法。
❖ 各国政府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管 理水平和执法效果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市场 经济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政府税收征管能力强,征管水平 高,征管漏洞少;而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 政府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水平较低,漏洞也较多,税款流失 严重。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国际税收背景
7、各国反避税措施的差异
各国实施的反避税措施规定是有较大差别的,有些国家明文规 定属于非法的行为,而在反避税措施缺乏的某些国家中有可 能属于合法行为,这种差别的存在,给国际税务筹提供了空 间。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1、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对非居民的所得课税标准。常设机构是用 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 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通常分为机构、场所类常设机 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 机构
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国际税收的存在是因为各国坚持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这是国际税务筹划产生的重要条件。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管理权利,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按属地原则 及属人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地域税收管辖权(按属地原 则)、居民税收管辖权(按属人原则中的居住国原则)和 公民税收管辖权(按属人原则中的国籍原则)。
第一类:低税模式的“避税港”。 第二类: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如玻利维亚。
第三类:非税收入国。如科威特、约旦、巴林、 阿曼等。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5、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异 ❖ 各国政府出于各自经济发展或政治目的,一般都会在税收上
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使得实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形成 了不少使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或消除税负的机会。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若把在我国内地的总机构与其他常设机构视为同一法律 主体,采用算术平均法分摊,则结果如下:
各机构平均收入=8000/4=2000(万元) 总计应纳税额=2000*(25%+16.5%+27%+30%)
=1970(万元) 总税负=1970/8000*100%=24.6% 两者相比,后者应纳税额减少了86万元. 如果该公司把香港地区作为避税地,将利润尽量转移到
税收管辖权与征税范围
适用税收管辖权 征税范围
代表国家或地区
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居民税收 管辖权
地域、居民、公 民税收管辖权
本国居民的境内 所得,外国居民 的境内所得
阿根廷、乌拉圭、巴拿 马、哥斯达黎加、肯尼 亚、赞比亚、中国香港
本国居民的境内、 阿富汗、澳大利亚、中 境外所得,外国 国、印度尼西亚、日本、 居民的境内所得 韩国、新加坡、秘鲁、
案例4
我国某一非银行保险业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内地设总公司,又 分别在香港、新加坡、泰国设立三家分支机构。2006年税前 利润依次为40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共 计8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依次为25%、16.5%、27%、30%。则:
总机构应纳税=4000*25%=1000(万元) 驻香港机构应纳税=800*16.5%=132(万元) 驻新加坡机构应纳税=1200*27%=324(万元) 驻泰国机构应纳税=2000*30%=600(万元) 总税额=1000+132+324+600=2056(万元) 总税负=2056/8000*100%=25.7%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B、寻求不在常设机构之列的经营形式。 常设机构是进行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或代理人。如果活
动不属于特定营业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
1.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措施; 2.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 3.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 4.以专为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营业
❖ 全额免税法 向居住国政府应纳税额=居住国国内所得X居住国适用
税率 ❖ 累进免税法: 向居住国政府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总额X居住国适用
税率X(国内所得/国内外所得总额) ❖ 法国、荷兰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采用,并有附件条
款。
(2)抵免法
❖ 抵免法是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在本国税法规定 的限度内,用已缴纳非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 款,来抵免一部分应汇总缴纳给居住国的税款。
(1)国际税务筹划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 (2)国际税务筹划的客体是跨国公司的涉税活动; (3)国际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集团整体税收负担最小
化; (4)国际税务筹划的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地区)的税收管辖权、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 税收协议。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二)国际税务筹划产生的条件
1、各国税制体系的差异 由于税制体系的差异必然造成各国纳税负担的差异, 这是国际税务筹划产生的基础条件。
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 向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收。通常是由于不同征税主体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和征税原则的冲突所造成的。包括法律性重复 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案例1
W先生在甲国拥有习惯性居住地,但在某个纳税年 度内在乙国居住了240天。依照甲国税法规定,W 先生在甲国有习惯性住所,判定其为甲国居民;乙 国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虽然W不在 乙国拥有习惯性住所,但居住时间超过了该国规定 的183天的时间标准,将其认定为乙国居民。W具 有双重居民身份,对甲国和乙国都负有纳税义务, 出现国际双重征税。
❖ 限额抵免法下向居住国缴纳的税款:
抵免限额=200X20%=40万
向居住国缴纳的税款=1000X20%-40=160万
(3)扣除法
❖ 扣除法是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将已经在国外 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一个 扣除项目从总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 向居住国政府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总额在国外已纳所得税额)X 居住国适用税率
❖ 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来说,对一国的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 辖权,对该国的非居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这是国际通 行的做法。
❖ 目前,世界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实行三权并行外,其他各 国一般都是以一种管辖权为主,以另一种管辖权为辅。也 有的国家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比如,阿根廷、巴拿马等 只行使地域管辖权。
❖ 发展中国家一般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一般强调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⑵ 有效利用常设机构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A、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货物和劳务。
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性以及缔结税收协定国家、地区范 围的有限性,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同一种经营活动在部 分国家、地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在其他国家、地 区(特别是非缔约国)则不能免税。因此,企业可以 选择有免税规定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并将货物或劳 务转移到该常设机构,企业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经营以 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

案例2
❖ 某跨国公司来自国内外的所得总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来自 于居住国的所得为800万美元,来自来源国的所得为200万美 元,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国的税率为30%。
❖ 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200X30%=60万
❖ 全额抵免法下向居住国缴纳的税款:
1000X20%-60=140万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2、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绝大多数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非居民以其
是否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所得是 否来源于本国境内,进而决定是否行使课税权的标 准。因此,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就成为国际税务筹划 的一个重要方法。具体筹划策略是: A、尽可能成为事实上的非常设机构 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些企 业可以不设常设机构而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间内完 成其经营活动。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
希腊、意大利、瑞典、 英国、加拿大等
本国居民、公民 的境内、境外所 得,外国居民、 公民的境内所得
美国
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3、各国税基范围宽窄不同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就决定税负的高低,这是 跨国纳税人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
4、各国税率高低不同 应纳税额的多少除了税基的宽窄之外,主要取决于税率的 高低。税率是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中差别最大的一个要素,是 跨国纳税人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场所; 5.以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
营业场所; 6.专为1和5所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案例3 常设机构判断
❖ 1973年西班牙利尔德纺织有限公司在荷兰鹿 特丹建立了一个机构,其目的是为该公司搜 集北欧国际纺织服装信息。依据该机构的信 息,仅1973年就使该公司成交了价值2120万 元产品并很快运达鹿特丹市。在这个过程中, 该办事机构最终没有在合同和定单上代表利 尔德公司签字。荷兰税务部门无法认定其为 常设机构而对其所得进行征税。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B、利用常设机构转移成本费用。 境外常设机构向跨国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的管理
费用是允许扣除的。 筹划: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常设机构
既多汇回利润又减少纳税,总机构会向该常 设机构多分摊管理费用,或将与常设机构无 实际联系的费用想方设法摊入常设机构。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 免方法。包括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 间接抵免:适用于非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 抵免方法。专门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 免。子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全额在母公司 抵免,所能抵免得只是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 所应承担的所得税。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 抵免。
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类型
税负类型 重税负国
中等税负国
T/GDP
35%-45%
20%-30%
各国具体情况
发达国家。如瑞典、丹麦、比利时、法国等在 50%;欧洲各国多在35%-45%之间;美国、澳 大利亚在30%左右。
印度、肯尼亚、南非、突尼斯、斯里兰卡、埃及、 巴西、哥伦比亚等。
轻税负国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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