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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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的目的:①互通有无;②通过规模经济提高效益。

2 国际贸易的目的的几种观点:①资源的绝对匮乏;②资源的相对匮乏;③比较利益说;

④生产要素比例说;⑤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⑥国家相互依赖学说。

3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可分为三个阶段:①新产品开发阶段;也称为技术密集型时期。②产品成熟阶段;也称为资本密集型时期。③标准化产品阶段;也称为劳动密集型时期。

4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5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③国际许可证贸易;④国际商品制度;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②国际双边协定;③国际商业惯例;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

6 中世纪时,产生的对后世影响极大的三部海法是:巴塞罗那海法(又称康梭拉德海法)、奥内隆法典和维斯比海法。中世纪商法的特点在于:①国际性: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②行业性: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③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7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①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②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③货物买卖;④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或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此外,不适用: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1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11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我国对其第1条(1)款(b)和第11条作了保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需以书面方式订立,其转让、变更和解除,均需采用书面方式方为有效。另外,合同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还是人民

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都是指该国现行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12 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有:①《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②《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③《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④国际商会1997年6月出版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等。

13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其特点:①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②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③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一个贸易术语,则其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作用: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

14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成四组:按英文字母E、F、C、D 排列分为:①E组。EXW是工厂交货。在这一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小。②F组。包括FAS是船边交货;FOB是船上交货;FCA是货交承运人。FOB、FAS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③C组。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和CIF只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任何方式的运输。④D组。DAF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主要是公路和铁路;DES、DEQ主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DDU、DDP 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DP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15 贸易术语按交货方式的不同,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EXW、FAS和D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FOB、FCA和C组术语为象征性交货。

16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①对1980年文本作了增加,合并和修改;②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分十项说明;③将术语分类;④单据要求。

17 FOB、CIF、CFR的共同点在于:①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②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③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限;④交货性质: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

18 FCA、CIP和CPT与FOB、CIF和CFR的区别:①在适用范围上:FCA、CIP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OB、CIF和CFR主要用于海运。②在交货地点上:前组交货地点在内陆,后组则在装运港。③在风险移转方面:前组以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限;后组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④在提交单据方面:前组只能证明货已交承运人的收据;后组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其特征:①具有国际性;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③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④适用法律多样。

20 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条件: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特殊要求:除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外,还必须满足:①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②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21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为撤消。要约不能撤消的情况:①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②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要约失效的情况:①过期;②撤回或撤消;③拒绝;④反要约。反要约:是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

22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须满足的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承诺生效时间的几种原则:①投邮生效原则。英美普通法国家多采用。②到达生效。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③了解生效原则。意大利、比利时采用。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23 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作用:①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②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③证据作用。

24 EDI(电子单证):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格进行交换和处理。使用EDI处理商业单据的优点:①提高交易速度;②降低成本;③减少失误;④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

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①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②担保义务。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金的义务;②接受商品的义务。

2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①免除堵塞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条款无效;②免除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③免责条款如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而无效。

27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其含义:①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②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主所知的他人的权利;③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28 卖方的所有担保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况:①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③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④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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