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有关问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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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有关问答解释
根据我国立法实践,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无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法的条款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本法的含义
本法第四条的主要含义是,对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才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同时,本法对项目采购有规定的,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低于招标限额的项目,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项目本身,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含义如下:
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首先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行为,我国于1999年8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原则上,《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强制性适用范围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还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政府采购项目也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的,只能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本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实现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形式之一。
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同时,还应当执行本法的有关规定,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资金的直接财政拨款等。
此外,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
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难以对所有项目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
客观上存在不必要的招标、迟招标、无力招标等情况,但也应该有相应的采购方式来规范。
其次,招标过程只是采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投标过程从准备投标文件开始,到确定中标供应商结束。
采购过程从编制采购预算开始,到支付采购资金结束,这比招标过程要长得多。
《招标法》只能规范采购过程的一部分,不能规范其余部分,其余部分也应得到规范。
第三,招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能规范招投标程序。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不仅要明确采购方法和程序,而且要对其进行实体规范,包括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坚持的政策导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分配等。
该法延伸了工程采购流程,加强了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是一部实体法。
因此,在执行招标投标规定的同时,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是否实行招标投标法不是强制性的这是本法第4条的衍生含义,但本法第3章包含这一含义。
结合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说明招标是政府采购的方式,只有需要招标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时,并未规定招标方式也应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这些条例规定,如果通过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不是强制性的。
主要考虑的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针对工程采购的要求而制定的,其许多规定并不适合货
物和服务项目。
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方式由立法解释或者国务院制定,或者由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规定。
根据工程、货物和服务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招标方法。
也有国际惯例可以遵循。
例如,欧盟的“政府采购指令”按类别确定招标方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自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以来,由于与招投标法和现行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衔接,政府采购项目在开展政府采购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本法实施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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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当,本法的有关规定也将难以实施。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项目的适用并不意味着本法的有关规定将得不到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同时执行本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加强信息管理。
如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落实相关政府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采购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等。
如采购合同应按期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支付采购资金,接受相关方的监督管理。
此外,如果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2、实行招标并不意味着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管理的规定,包括预算编制、
采购方式、合同签订、资金支付、验收等。
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采购方式,专门规范招标行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和过程比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环节和过程更多、更广。
3、有关部门应共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管理重点,不可替代。
国家计划部门应关闭审批项目和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利用预算管理和支付手段等有利条件,督促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促进招标法的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总而言之,这意味着建立好的项目,做好事,管理好钱。
4、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采取非招标采购的条件根据本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和管理要求,全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
5。
在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方式之前,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在采用招标方式时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或其精神进行。
5。
本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立法
的目的是赋予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
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要理解本文的立法目的,首先必须明确政府采购市场的含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指由政府消费形成的特殊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是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总和,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的规模更大。
总的来说,XXXX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应当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组织实施,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试点阶段的政府采购模式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
实践表明,实施集中采购制度在节约财政资金方面有明显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
在该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各方对我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模式没有不同意见,但对集中采购的含义和程度有不同意见。
关于集中采购的含义,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是一个专门术语,是指政府设立的跨部门职能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况,部门集中采购应当属于分散采购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应当广泛,包括跨部门职能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
这项法律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关于集中采购,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的集中度应该更高,因为政府采购活动越集中,规模经济就越大。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