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
所得税与税务稽查的案例解析
![所得税与税务稽查的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f7cdc3a9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df.png)
所得税与税务稽查的案例解析在税收管理领域中,所得税和税务稽查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所得税是指个人或企业根据其所得金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款,而税务稽查则是国家对个人或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的过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解析所得税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1. 案例一: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小王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收入,以逃避税款的缴纳。
税务部门通过对他的纳税记录和银行收入等资料进行比对,发现小王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
稽查人员通过查阅小王过去几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发现其报税金额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
经过深入调查和审计,他们还发现了小王故意将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以躲避税务监管的行为。
在稽查结果出台后,税务部门对小王进行了所得税的补缴,并加收了相应的罚款。
小王不仅经济损失严重,也受到了公众的指责和社会的谴责。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是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2. 案例二:企业税务稽查案例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虚报成本、虚开发票等问题,以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
税务部门在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通过查阅其资金流水、购销合同以及相关票据,发现了其违法行为。
通过具体的审计和调查,税务部门确认了该公司虚报成本和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定了实际应纳税款。
在税务稽查结果出台后,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进行税款补缴,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申报纳税,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税务信息。
一旦发现虚假行为,将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和企业信誉受损的后果。
综上所述,所得税与税务稽查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税务部门通过对个人或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可以发现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同时,税务稽查也提醒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申报纳税,切实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稽查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314617f7e21af45b307a86f.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
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
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
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
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
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
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
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
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
税务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税务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b60e99b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84.png)
税务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争议也愈发频繁。
税务争议的解决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环境,还牵涉到法律与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有效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企业与税务局的税收核算差异某企业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发现自己和税务局对税收核算存在差异。
企业认为,税务局在核算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企业缴纳了过多的税款。
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企业首先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数据,详细解释了自己的核算方法,并通过专业的会计师对税收核算进行了再次审查。
最终,企业与税务局达成了一致,而且获得了一部分税款的退还。
2. 案例二:职工个税申报问题引发的争议某公司的职工因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疏忽,未按规定缴纳个税。
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并对公司提出了处罚意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公司积极与税务局合作,依法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增加对职工个税的指导与培训。
通过主动配合和积极纠正错误,公司减轻了处罚,并与税务局建立了更好的沟通与信任。
二、实践经验1. 充分了解税法政策企业要积极了解、学习国家税法政策,清楚了解有关税务规定,以避免因误解或不熟悉法律法规而导致的税务争议。
2. 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注重税务合规,加强内部控制,制定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税务申报程序,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问题。
3.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与税务机关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如定期进行沟通会议,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解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争议产生。
4. 建立专业税务团队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团队,提供咨询、指导和备案服务,及时解答税务问题,为企业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5. 积极参与税务争议解决程序企业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详细解释企业的观点和理由。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采取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实际征税法法律案例(3篇)
![实际征税法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8cf926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8b.png)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股东。
2019年,张某因个人原因,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支付给李某。
同年,张某向税务局申报了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认为张某存在逃税嫌疑,遂要求张某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张某不服,认为其股权转让价格是双方真实协商的结果,不存在逃税行为。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值?2. 张某是否存在逃税行为?3.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合法?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而根据市场调查,该企业在同一时期、相同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应为1500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张某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要求张某补缴税款。
二、张某是否存在逃税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而根据市场调查,该企业在同一时期、相同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应为1500万元。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a09cd40ad02de80d4d84056.png)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某上市公司欲收购某县一家水电公司。
但发现该水电公司由个人股东甲、乙出资1000万元设立,该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要求水电公司股东变更为公司持股。
2012年3月,甲、乙两人另设立一家A公司,甲、乙个人将股权平价转让给A公司1000万元。
2012年5月,A公司将该水电公司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了收购交易行为。
7月初,县水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公司股东变更,经过多方调查了解,认为甲、乙个人平价转让水电公司股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最后成交价3000万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转让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核定甲、乙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水电公司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时,发现水电公司净资产仍为1000万元并未增值,但因该水电公司股权最后环节实际成交价为3000万元,税务机关最终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三项“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核定甲、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00万元。
应该说,主管税务机关的上述执法行为和税法依据是准确的。
后因甲、乙个人对股权转让成本扣除存在不同看法,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未及时履行。
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将该案件移交县税务稽查局查处。
个税法律案例(3篇)
![个税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88b14b3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某软件公司高级工程师。
2019年,王某在年度收入中,因公司年终奖发放、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王某需按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王某认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存在错误,遂向税务局提出申诉。
税务局经调查,认定王某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王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正确计算了个人所得税?2.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税务局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三、案件分析1. 王某是否正确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本案中,王某的年收入为80万元,起征点为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为每月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 5000元/月×12月 - 2000元/月×12月 - 1000元/月×12月 = 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王某的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000元。
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元× 45% - 15000元 = 16万元王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16万元,与税务局的计算结果一致。
因此,王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2.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税务局在接到王某的申诉后,对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税务局认定王某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案例分析与解答技巧分享与讨论及经验总结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案例分析与解答技巧分享与讨论及经验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f6ebad4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60.png)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案例分析与解答技巧分享与讨论及经验总结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是注册税务师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分享一些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的案例分析、解答技巧,并对相关经验进行总结。
一、税务稽查案例分析1.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在税务稽查中,企业所得税是常见的一种问题。
例如,某公司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实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税务机关怀疑该公司存在虚报、缴税不足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确定核算差异的具体原因,并与企业进行沟通,要求补齐缴税金额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案例二: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备的凭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存在发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因为税务稽查发现其在发票领用、开票、使用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如超范围开票、重复开票等。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流程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后及时提醒企业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解答技巧分享1. 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明文件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作为税务稽查人员,需要引导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流水账单、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以证明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合理运用法律法规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需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并合理运用。
例如,对于某些税务争议涉及的法律条款,税务稽查人员可以提供相关解释,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
三、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经验总结1.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需要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或个人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在处理问题时,要注重与对方的沟通,理解对方的需求,尽量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化解潜在的纠纷。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3766d8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0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税法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e298656ad51f01dc281f1da.png)
案例:ABC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截止2015 年11 月实收资本225 万元,原始股东王先生认缴75% 的股权并实缴225 万元,原始股东刘先生认缴25% 的股权实缴0 元。
2015 年12 月刘先生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5% 股权,以人民币0 元转让给黄女士。
2015 年11 月公司所有者权益325 万元(实收资本为225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持有某房地产账面价值100 万元,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200 万元。
刘先生本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无所得,刘先生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 元,股权成本也为0 元,无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因刘先生未实缴出资不享有,但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刘先生享有股权利益,按刘先生占25% 的股权核定刘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5 万元,股权成本为0 元,所得25 万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按刘先生占25% 的股权核定刘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 万元,股权成本为0 元,所得50 万元。
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约定分红政策、未约定如何享有股东其他权益的情况1. 假如ABC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0 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刘先生不享有ABC 公司截止2015 年11 月累计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的分红权。
《公司法》除有约定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被忽略,很容易产生税收法律风险。
2. 假如ABC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享股权其他权益”作出约定,刘先生是否享有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相应的股权利益呢?(1)实缴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如公司章程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期限为2016 年 3 月31 日前,股权转让日刘先生履行实缴出资的期限未满,从正常商业角度考量,在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的情况下,刘先生在出资期限前随时都可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黄女士取得股东资格后也一样),因此刘先生完全可以享有房地产增值100 万元的相应股权利益。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https://img.taocdn.com/s3/m/5662cee1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80.png)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陇上税语注:1、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即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获取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3000多万股,价值5亿元。
张某股权转让价格5亿元,其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约为(50000-2600)×20%=9480(万元)。
该笔税款在张某转让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2、根据财税〔2015〕41号,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并未要求平均缴纳个税。
从文中可以看出,当地允许纳税人前四年缴纳税款为0,最后一年一次性缴纳。
本号也发过几个案例也是如此处理。
3、张某获取Y上市企业3000多万股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多元,此股票虽然有限售期,但并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税限售股。
假设张某出售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0元,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4、但假设张某以2元的价格出售股票,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属于其股票的投资损失,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此损失没法得到弥补。
如有,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张某出售X公司股权所得可递延至出售Y上市企业股票时,为:2元/股×3000多万股-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
但现在只能是:张某转让X股权所得50000万元-2600多万元需要缴纳个税,而张某转让Y公司股票的损失(2元-10多元)×3000多万股无法得到弥补。
张某不愿意纳税的原因就在于此。
尤其在股价暴跌时,有可能股票出售收入还不足以纳税,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12964d4f46527d3250ce062.png)
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
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
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
![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e3a9f8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c.png)
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一、引言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的税务稽查个案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税务违法行为的特点、手段以及税务机关的稽查方法和应对策略,为广大纳税人提供警示和借鉴。
二、案件背景本次税务稽查的对象是_____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_____行业,成立于_____年,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
在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中,发现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并决定对其进行税务稽查。
三、稽查过程1、数据收集与分析税务机关首先收集了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发票开具情况等相关数据,并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对这些数据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分析。
通过对比同行业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该公司的成本费用结构、销售利润等指标,发现该公司存在成本费用虚增、销售收入少报等疑点。
2、实地调查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税务机关组织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
稽查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财务部门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凭证、账簿等资料,并对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了询问。
通过实地调查,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
3、证据固定在发现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了证据固定。
对相关的合同、凭证、账簿、发票等资料进行了复印、拍照,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同时,税务机关还通过函调等方式,获取了外部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条。
四、违法事实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税务违法行为:1、增值税方面该公司通过虚构购进业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多抵扣进项税额_____万元;同时,通过隐瞒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等方式,少申报销项税额_____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_____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公司通过虚增成本费用、少计收入等方式,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_____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_____万元。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申辩权保护策略及典型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申辩权保护策略及典型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ab7316c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cc.png)
税务稽查程序中的申辩权保护策略及典型案例分析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申辩权,即对税务机关对其所作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计税依据等方面的决定提出异议并进行合法合理的申辩。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应该采取一系列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申辩权。
本文将阐述税务稽查程序中纳税人可以采取的申辩权保护策略,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纳税人应做到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具备必要的税收法律知识,纳税人才能准确理解税务机关对其的稽查决定和意见,并能够进行合理的申辩。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和行政指南等途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据此提出合理的申辩意见。
其次,纳税人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
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执法许可证件,纳税人都应该合法、合规地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
在配合稽查的过程中,纳税人应当主动提供与稽查事项相关的书面证据和材料,确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稽查事项有充分的了解,以便进行合理的申辩。
第三,纳税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申诉。
税收法律问题相对复杂,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的稽查时可能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
因此,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和辅助申诉,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帮助纳税人理清案件事实、找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具体的申辩意见。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咨询并选择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的稽查事项提出异议,并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
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保护自己的申辩权和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分析税务稽查程序中的申辩权保护策略。
案例一:某公司因涉嫌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展开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该公司销售额和利润进行了调查。
税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8cdf24a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0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A公司业绩逐年攀升,成为当地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6年,A公司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当地税务局稽查。
经过稽查,税务局发现A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500万元。
税务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A公司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税务局维持了稽查结果。
A公司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50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认定A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自应当缴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税款数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缴纳滞纳金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是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是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33bf2d4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76.png)
税务机关是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分析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通过代扣税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扣除和代缴,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征收的及时性。
在实施代扣税制度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在处理代扣税案件时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税务机关作为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一、案例描述某公司为股东代征个人所得税的案件,代扣总额涉及大额资金。
税务机关既是代扣税的征收主体,也是诉讼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代扣税款无误,但某股东对税款总额提出异议,坚持其个人所得并未达到应纳税收入额。
二、税务机关的职责与义务1. 代扣税款的征收责任: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扣除纳税人的所得款项作为代扣税款,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履行税收义务。
在案例中,税务机关依法代扣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了征收责任。
2. 征收的合法性与及时性:税务机关在代扣税款时,必须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合法性包括代扣税的计算准确、征收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等;及时性包括代扣税款的按期缴纳、及时反馈纳税人的缴款情况等。
在案例中,税务机关确保了代扣税款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3. 异议处理的责任: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机关有义务依法处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
在案例中,某股东对代扣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机关有责任依法处理异议申请,提供证据,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4. 诉讼的主体:作为代扣税款的征收主体,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对代扣税款提出异议后,具有诉讼的主体地位。
税务机关应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并配合法院进行案件审理。
三、案件分析与对策根据案件描述,某股东对税款总额提出了异议,称其个人所得未达到应纳税收入额。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可以展开调查工作,调取涉案股东的相关公司纳税记录、个人收入发放记录等,以求证明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收入额的关系。
2. 与相关部门合作:税务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比如银行、单位等,获取更多证据,确保代扣税款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2595fbe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8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税务违法案件为例,分析其在税务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税收征管。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逃避国家税收,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申报: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收入,从而少缴税款。
3. 会计凭证造假:该企业将部分虚假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多抵扣税款。
(二)案件处理1.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2)对隐瞒收入行为,依法加收50%的罚款;(3)对会计凭证造假行为,依法加收30%的罚款;(4)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后续监管。
2.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第四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
(2)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2)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虚假申报行为该企业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03b80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3c.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2019年,王某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2019年3月,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可能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2. 证据收集调查组通过查阅王某企业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王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假记账:王某通过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王某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虚构业务往来,降低实际经营成本。
(3)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违法事实确认经过调查,税务机关确认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如下处理:1. 责令王某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
2. 对王某处五万元罚款。
3. 将王某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公司个人所得税被申诉(2篇)
![公司个人所得税被申诉(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043b96c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f.png)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上升。
然而,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政策理解偏差、征管手段不足等原因,个人所得税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申诉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该公司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之前年度有较大增加。
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以下问题:1. 计算基数不准确。
税务机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公司支付的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等作为计算基数,但公司认为其中部分款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应计入计算基数。
2. 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
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其符合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税务机关未予以认定。
3. 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未及时退还多缴税款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计算基数不准确税务机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公司支付的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等作为计算基数。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
因此,公司认为部分款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应计入计算基数。
2. 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其符合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税务机关未予以认定。
这可能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偏差,或者公司对政策理解不准确。
3. 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未及时退还多缴税款等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案子(2篇)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案子(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27e3eb6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69.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9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从原任职公司离职,随后入职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工作性质和薪酬结构的变化,李某某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与税务局产生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收入认定争议李某某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奖金所得、股权激励所得等各项收入合并申报。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李某某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单独计税,不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
2. 税率适用争议税务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李某某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而李某某则认为,其年收入未超过12万元,应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3. 税款缴纳争议税务局根据上述认定,对李某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进行重新计算,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李某某不服,认为税务局的认定存在错误,遂向税务局提出申诉。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某的股权激励所得是否应单独计税?2. 李某某的年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3. 李某某应适用哪种税率?四、法院判决1. 股权激励所得计税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应单独计税。
因此,税务局要求李某某单独计税的认定是正确的。
2. 年收入认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2019年度年收入为15万元,超过12万元,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3. 税率适用问题法院认为,税务局对李某某的年收入认定正确,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五、案件评析1. 股权激励所得计税问题本案中,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所得应单独计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这体现了我国税法对股权激励所得的特别规定,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2. 年收入认定问题本案中,法院对李某某的年收入进行了详细审查,确保了税收公平。
这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3. 税率适用问题本案中,法院认为税务局对李某某的年收入认定正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我国税法的累进性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涉及的执法程序复杂,执法环节全面,既涉及税收实体法,又涉及税收程序法,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程序到位,对政策分析充分,案件历经复议诉讼程序,对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底,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交易公司”)实施税收稽查中,发现该公司除存在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外,还存在少代扣代缴公司经理、副经理利用假名领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某交易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由A、B、C、D四位股东(股东A、B为该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投资设立。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经营用房出租等。
该公司以拆迁补偿名义于2003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买卖合同且陆续收到了转让价款,部分支付给个人股东。
但该公司在2005年底前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未清算,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主要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外围调查取证,查实某交易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事实:1.该公司于2003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实质属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买卖,应收收入2675万元。
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迟付,收到利息10404元,合计涉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2676万元。
该公司没有在账簿上对该笔业务收入进行核算,未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该公司2004年度虚报亏损26万元。
3.该公司两位经理(股东A 、B),在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领取工资薪金时,编造虚假职工名字分别领取工资140978元和140676元,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公司虚列职工工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4.该公司自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偿”款项后,以预付账款名义支付给股东A、B、C、D分红款各180万元,合计720万元。
其中2004年1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25万元,2004年4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30万元,2004年5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5万元,2005年7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0万元。
而该公司一直未对此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四位股东也未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将查实的违法事实告知该公司,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成其限期补扣入库的规定,于2006年4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其于2006年4月30日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而该公司书面提出目前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股东之间有矛盾,无法补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查单位提供的书面意见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二)定性处理意见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稽查局经过审理后于2006年6月1日将本案上报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经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对某交易公司作出如下定性处理:1.对拆迁补偿行为的定性处理认定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合同,不属于政府市政改造拆迁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税。
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造成未缴和少缴税收的行为属偷税行为。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350520.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5052.02元、土地增值税267604.04元、企业所得税2074493.62元,加收滞纳金1005673.82元、并对少缴税款处一倍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定性处理(1)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计1463244.60元。
(2)直接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鉴于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补扣补缴税款的情况,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在法律只作出了条文规定,没有明确追缴程序、法律文书及具体的操作办法情况下,某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了三套追缴税款的方案。
第一、征管部门负责追缴。
稽查局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
此方案不足之处是,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仍不申报,此案又得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二、稽查局对纳税人立案查处。
由稽查局实施延伸稽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稽查,作出处理决定。
此方案的不足是稽查局原取得的证据材料与稽查实施的时间在逻辑上存有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使用原有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又得重新调查取证,且取证工作复杂难度增大。
第三、直接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直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追缴,实施一个税务案件使用一份稽查报告、一份处罚决定、多份处理决定的并案稽查方法。
此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明确。
最后,审理委员会选择了第三套方案作出了处理决定,即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分别向股东A、B、C、D追缴个人所得税509762.1元、509754.86元、494985元和494985元。
(三) 税款的追缴与执行经过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2006年6月12日,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1.向某交易公司追缴款项。
税务机关于2006年6月15日,就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处罚对象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该公司未提出听证。
2006年7月21日,送达对该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税款。
2.向纳税人(股东)追缴税款。
2006年6月21日,税务机关分别向该公司四位股东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06年6月28日、2006年7月21日分别送达了对股东A、B、C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股东A、B、C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税款。
D股东多次来税务机关,表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虽经检查人员的多次耐心解释,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法律救济途径,但其始终拒绝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因税务机关只知道其手机号码,无法获得其详细的住址,多次与其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事宜未果,因此税务机关未能成功送达处理决定。
三、复议与诉讼(一)股东D要求取得对公司的处理决定2006年8月25日,股东D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来信,反映某区地税局对其税务处理错误,要求市局责令某区税务局改正,并要求提供对某交易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对本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市局稽查局通过调取案卷审核,认为某区地税局对股东D的税务处理合法合理,于2006年10月18日给予了书面答复:某区地税局按法定程序于2006年7月21日已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某交易公司,税务机关没有法定义务再送达给其他对象;对股东D本人的税务处理决定,某地税局已多次通知D本人,请尽快与某区地税局取得联系,以确保对本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及时送达。
不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法送达。
如果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有争议,应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上一级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股东D于2007年3月5日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签收手续,并以自己的住房提供纳税担保后,于当日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股东D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及要求:公司未进行清算,未明确企业的盈亏和进行利润分配,未收到公司的任何股息,要求撤销某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委员会审阅了某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稽查案卷和《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审核案卷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和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后,认定某区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正确、数据计算准确、税务稽查程序合法,作出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1.一审股东D对市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于2007年5月14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及要求与复议申请的内容一致。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就原告从公司中取得180万元款项是否应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进行当庭调查、审核及辩论。
被告(税务机关)认为:(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原告上述的款项取得,无论其称之为“借款”还是“预付账款”,而事实上原告是从公司中取得款项,至2005年度底未归还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其上述款项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而且在证据资料中有公司出示的公司股东分配情况说明,原告领取的180万元视为股东分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至企业清算时才能确认应纳税所得。
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某区人民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清楚地反映了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提供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证明了对原告追缴税款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