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汽车轮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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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汽车轮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节轮胎选型管理
第一条高速公路、路面较好的地区,车辆采购时,可在车辆公告规定轮胎型号范围内优先选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山区路面、沙石戈壁路面情况下,优先选用有内胎子午线轮胎或斜交轮胎。
第二条客车的所有轮胎和其他车辆的前轮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危化品运输车辆和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必须使用子午线轮胎。
第三条更换的轮胎型号、层级、负载必须与原车辆公告轮胎参数一致。
更换的轮胎速度级别不得低于车辆设计的最高车速,但装用雪地轮胎的除外。
第四条各单位应与轮胎供货商积极配合,依据当地的路况、气候、温度等自然条件,选择确定适合的轮胎规格和品牌。
第二节轮胎使用管理
第五条轿车轮胎执行《轿车轮胎》(GB9743);载重车辆轮胎执行《载重汽车轮胎》(GB9744);轮胎的使用维
护执行《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GB/T9768)。
第六条胎花纹应根据道路条件选择,同一车轴上应装配同一规格、结构、层级和花纹的轮胎。
第七条成色不同的旧胎混合装用时,应选择胎面磨耗程度相近的轮胎进行配装,磨耗程度相对较小的轮胎应装在后轮外档。
第八条车辆转弯时,应增大转弯半径,减少轮胎磨损。
行驶中应避免急剧转向,以防轮胎与轮辋发生切割现象。
第九条行车中应注意道路上的粗大、尖锐或锋利的杂物,防止刺伤轮胎;不得靠近道路边石或人行道边行驶,以免损伤胎侧。
第十条汽车陷入深沟或行驶在泥泞道路上时,应避免车轮空转。
第十一条装用防滑链时,应两边并装,通过困难地段后应即拆除。
第十二条轮胎负荷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轮胎制造商标明的规定。
轮胎的实际负荷不得超过轮胎负荷能力。
第十三条车辆装载货物应分布均匀,避免某一条轮胎
或局部负荷过重。
第十四条轮胎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轮胎外观质量》(HGT2177)要求,不应有严重影响使用寿命的外观缺陷,如各部件脱层、海绵层和钢丝圈断裂、多根帘线断裂等缺陷。
第十五条双式车轮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轮胎之间应避免夹杂异物。
第十六条车辆停用超过三个月,应对轮胎进行遮盖,避免日光长期照射及与油类、化学腐蚀品等接触,同时应适当降低轮胎内气压。
第十七条车辆长途高速行驶及夏季行车时,应根据气候特定和承载情况确定停车休息频次,避免过长距离高速行驶,造成轮胎温度过高。
第十八条装备定向花纹轮胎时,应使轮胎的旋转方向标志与车辆行驶方向一致。
第十九条车辆采购时,单车配备一条备胎,牵引半挂列车配备两条备胎;执行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备胎。
第二十条新购入库轮胎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年。
库存轮胎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使用,库存轮胎生产日期满3年的,应优先使用或调剂使用。
库存轮胎出厂日期超过5
年的轮胎,应禁止领用装车使用。
第二十一条有胎面磨耗标记的轮胎,轮胎使用的磨耗量应不超过轮胎的磨耗标记。
乘用车、挂车使用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毫米,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毫米,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毫米。
第二十二条车辆转向轮异常磨损或胎冠花纹深度小于3.2毫米而大于或等于1.6毫米,并且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调换到驱动轮或挂车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轮胎,即可进行报废处理。
外胎的报废条件:
(一)轮胎的磨耗量超过轮胎的磨耗标记及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小于1.6毫米的;
(二)轮胎胎面有大破洞,已不能修补并继续使用的;
(三)胎侧有连续裂纹,已不堪使用和修复的;
(四)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的;
(五)胎圈钢丝断裂或趾口大爆破,无法修复的;
(六)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有长度超过25 mm 或深度足
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破裂和割伤的;
(七)轮胎鼓包和轮胎橡胶老化严重的;
(八)其他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的。
内胎的报废条件:
(一)有折迭、破裂现象,不堪修复的;
(二)裂口过大,不堪修复的;
(三)老化变质或严重发粘的;
(四)变形过甚的;
(五)被油料或有害溶液浸蚀不堪使用的。
第三节轮胎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四条坚持轮胎例行保养,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应及时检查轮胎,清除轮胎上的异物,保证轮胎气压、胎温正常和外观无异常。
轮胎充气气压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车辆一级维护时,应对轮胎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轮胎气压、胎面磨耗情况,清除花纹沟内夹石和杂物。
检查轮胎装配有无不当,轮辋、挡圈、锁圈是否正常。
第二十六条车辆二级维护时,应对轮胎进行检查和换位。
主要检查外胎有无内伤、脱层、起鼓;内胎有无老化、
损伤现象;垫带有无开裂等。
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修。
并进行轮胎换位,作好换位记录。
第二十七条轮胎异常磨损时,应及时检查调整轮胎气压正常。
同时,进厂检查、维护车辆,先消除车辆机械损坏造成的磨损原因。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轮胎供货商技术人员对驾驶员进行轮胎使用知识的培训,纠正不良驾驶习惯,减少或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轮胎损坏。
第四节轮胎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车辆轮胎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设备管理人员对交回的旧轮胎的使用情况做出鉴定,确定轮胎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轮胎管理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应对报废轮胎胎号、实际累计行驶公里数等信息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轮胎实际行驶里程达到定额行驶里程的,按照各单位材料领用程序正常发放轮胎。
达到定额里程,但未达到报废条件而继续使用的,要加强轮胎的检查频次,确保轮胎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轮胎报废的,轮胎实际行驶里程未达到定额行驶里程的报废轮胎,各单位应认真
进行鉴定,确定损坏原因,明确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轮胎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各单位要对损坏轮胎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厂家联系索赔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若轮胎丢失的则按照欠驶轮胎成本价值进行赔偿。
对车辆按规定时间、地点停放造成轮胎丢失的,应由停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同时承担责任及赔偿。
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停放造成轮胎丢失的,则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及赔偿。
第五节轮胎运输与仓储
第三十四条轮胎运输时,应科学码放,以不影响轮胎使用性能为宜。
轮胎不应与油类、易燃物、化学腐蚀品等混装,避免阳光照射和雨淋。
第三十五条搬运轮胎时不应用绳索、吊钩或吊叉直接把轮胎吊起,应使用宽度不小于150毫米的非金属宽幅带,以免轮胎损坏。
第三十六条轮胎应在通风、清洁的库房内存放,室温-10℃-+30℃、相对湿度50%-80%。
库房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第三十七条不应将轮胎与油类、酸类、易燃品及化学
腐蚀品存放在一起。
轮胎应远离热源,避免烘烤轮胎。
第三十八条轮胎在存贮中,应有库存卡片,记录轮胎类型、规格、结构、层级、厂牌、生产日期和入库时间,并按生产时间和入库时间分批分类存储,按先进先出顺序使用。
第三十九条为减少轮胎变形,轮胎应垂直存放在离地10厘米的成排托架上,不允许挤压轮胎。
第四十条短期(30天内)存放,轮胎也可以平放在地面上,叠放高度以不影响轮胎使用性能为宜。
第六节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不定期监督检查轮胎的使用情况,发生的批量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轮胎的整体使用情况,应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上报。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操作人员责任:(一)新轮胎无故造成一次性报废的;
(二)轮胎漏气而未及时修补,造成轮胎碾压报废的;
(三)轮胎因驾驶员检查不及时,造成磨出钢丝或线层不能继续翻新使用的;
(四)轮胎无故丢失或轮胎胎号不符的;
(五)轮胎气压不符合要求的;
(六)轮胎行驶里程无故达不到公司定额里程的;
(七)安装的备胎处于非完好状态的;
(八)车辆同轴轮胎的型号和花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一)轮胎更换选用不当,选择使用的轮胎与原车公告轮胎型号不一致的;
(二)轮胎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
(三)非正常损坏的轮胎未进行鉴定和赔偿的;
(四)长期停驶、闲置车辆轮胎未妥善保管,造成轮胎老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