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面临的海盗问题及海盗罪国内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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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43期·

2010第9期□李文沛

论中国面临的海盗问题

及海盗罪国内立法的必要性

一、中国面临的海盗问题

我国有广袤的海洋,海洋面积达300万平方公里,有着丰富的海上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海上运输业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在我国进口石油和向西方出口产品的航线上,恰恰分布着世界海盗最猖獗地区,这就为我国的海事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患。位于马来半岛和苏门答腊岛之间的、连接安达曼海与南海、沟通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马六甲海峡,作为仅次于多佛尔海峡的全球第二条最繁忙海道,是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四大洲之间重要的海运通道,每天都有上千艘船只通过,我国进出口商品也多经由此条路线。该地区也正因为商业利益的重要性吸引了众多海盗的眼球,海盗对我国的威胁已确实存在,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远洋运输安全日益受到海盗威胁

中国是世界十大海洋运输国之一,外贸对海洋运输业的依靠程度达70%左右。我现有海洋运输船舶7600多艘,集装箱30多万标准箱位,3000多万净载重吨。还拥有机动渔船近30万艘,其中远洋渔船1700多艘。〔1〕如此众多的船只在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之时,也成为海盗的攻击对象,制约了远洋运输业的发展。

2.我国海上能源通道安全日益受到海盗威胁

从1993年开始,我国已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目前石油进口占我国石油消费量的30%左右。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石油需求将分别达到2.9亿吨左右和3.9亿吨左右,而同期国内原油产量预计只能达到1.7亿吨和1.8亿吨左右。因此石油供需缺口2010年将至少为1.2亿吨左右,2020年为2.1亿吨左右。我国对国外石油资源的依赖程度将上升到2010年的40%和2020年的50%多。〔1〕在这当中大概有60%的进口石油通过印度洋一马六甲海峡一南海这条运输线。而这条航线上有世界五大海盗多发带中最严重的两个,且马六甲海峡本身就十分狭窄,易于封锁。一旦马六甲海峡等地出现大规模海盗式恐怖袭击事件,整个运输线路可能受阻,维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石油供给就成了大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起,南中国海发生的海盗案,已经破获的每年至少在两宗以上,没有破案或是事主没有报案的,估计每年也有十多宗。〔2〕频繁的海盗案在中国已经引发更多人的关注。广东液化天然气(

LNG )项目联合办公室的一位官员发现,在南中国海域,运输油气的船舶最容易成为海盗的目标。这位官员担心,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的气源,最后无论是来自澳大利亚、卡塔尔,还是印尼,都得经南中国海运到深圳,“如果油轮成为海盗的目标,珠三角的管道燃气用户,随时可能面临断气的情况”

。〔3〕3.我国海上渔业安全日益受到海盗威胁

海上中国渔民被劫事件大多发生在两个区域,南沙群岛水域和马六甲海峡。马六甲海峡是世界公认的海盗经常出没,遭武装海盗洗劫可能性最高的地方,让所有船长和水手们心惊胆寒。近年来,巴基斯坦南部一阿拉伯半岛南部一非洲之角一段海域的海盗也开始频繁出没。在这一海域,美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

100048)

摘要:本文着重探讨中国通过立法加强对国际海盗犯罪打击的必要性。文章指出了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事实上,我国远洋运输日益成为海盗攻击目标,以海盗为首的海上犯罪对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已日益显露,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如何通过法律打击海盗,保护我国远洋安全已迫在眉睫。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承担公约规定的相应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适用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将海盗罪在国内立法中加以明确化是必要的。具体而言,我国可以采用刑法中设立海盗罪的立法模式,明确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解决这一司法难题。中国应认真考虑,逐步规范审理海盗案件的司法程序,整合现有打击力量,以有效打击海盗犯罪。

关键词:海盗;海盗行为;海盗罪;立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0)09-0055-03

[收稿日期]2010-03-10

[作者简介]李文沛(1979-),女,山西太原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

主要研究: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劳动法等的教学与研究

【法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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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于2001年开展了“无限自由行动”军事活动,当时的目的在于阻止已被推翻的塔利班政权从巴基斯坦南部海路逃跑。〔4〕但开展“无限自由行动”的军舰却发现了无数和“基地”组织有着关联的海盗船只,他们驾驶着吨位不大,但马力十足的摩托艇帮“基地”组织运送成员或袭击过往船只。“无限自由行动”对这个区域海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结束之后却更加猖獗。原因就在于,这个海上路线的海盗亦盗亦恐,海盗活动一定意义上是为恐怖分子所服务。与此同时,这个海域沿岸国家的枪支管理松懈、政局动荡,也助长了海盗的不断“扎根”。目前,在这条新的海盗之路上,更多活动着新兴的以养家糊口为目的的小海盗。令人不安的是,中国许多远洋公司却在这个海盗越发猖獗的区域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但它们的渔业捕捞船都属于非武装船只,更没有海军护航,这直接导致了近两年来中国渔船的不断遭袭案件。2006年3月20日,“福远渔225号”在斯里兰卡东北水域遭到全副武装的8条海盗船攻击,包括15名我国船员在内的17名船员被害或失踪,船只也被击沉。2007年7月在也门水域的5艘中国渔船遭袭,钱财被抢劫一空,人员也有伤亡。

〔3〕

2008年11月14日,中国渔船“天裕8号”在肯

尼亚沿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09年10月19日索马里海盗绕过多国海军把守的亚丁湾海域,又到距离本土海岸700海里外远离传统护航区的印度洋上突然劫持了中国货轮“德新海”号,这一切只是一个开始,今后他们遭袭的可能性可能更大。〔5〕

此外,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南中国海被世界公认为是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区之一,特别是从1990年起海盗案件明显增加,仅在2007年5月至12月的7个月内,全球发生的87起海盗案件中,就有42起发生在南中国海。〔2〕在被称为“海南三角区”的香港、鹿走岛和海南岛围成的海域内,海盗常常采取枪击等袭击方式,其行为的恶性程度远高于其他地区。由于我国对海盗的坚决打击以及世界航运中心的转移,从1999年起,我国遭到海盗袭击的船只急剧下降,每年大概在3—4起左右,但该数字并没有包括所有受袭的中国船只。〔3〕这是因为在中国注册登记的进行远洋运输或捕鱼的船只远远不止这些,为在关税或其他方面享受优惠,中国一些船务公司和其他一些国家同行一样,经常将船只在巴拿马、洪都拉斯等地注册。因此在海洋上行驶的具有中国背景或与我国有利益关系的船只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如何立法以打击打击海盗,保护我远洋安全已迫在眉睫。

二、海盗罪国内立法思考

海盗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有海盗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已专门规定了海盗罪的概念及缔约各国对其惩治的义务。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承担公约规定的相应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执法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将海盗罪在国内立法中加以明确化是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海盗罪的立法模式,明确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解决这一司法难题。

1.中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对于国际海盗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其中部分行为是可以规制的,因此海盗罪的国内立法重点是将国际海盗犯罪的实行行为以我国的刑法语言予以阐述,并针对罪行的轻重程度设计相应的刑罚。

(1)增设海盗罪是国际法的自身特点对国内法所作的合理期待

我国对于国际公约的适用模式基本上只有两种,一种是在具体的法律中规定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另一种是将国际公约的内容转化成具体的法律条文。〔6〕所以对于我国所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必须选择这两种方式之一来将其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尤其是国际法中只有罪名而无刑罚的情况,对国际条约的执行归根到底在于国内立法。如果国内立法无法对犯罪行为予以有效惩治,那么对国际条约的贯彻也只能成为空谈。为了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有关海盗的规定真正反映到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就必须在刑法中规定单独的海盗罪,从而适应我国将国际条约吸收转化为国内法的渊源的总体趋势,国内法只有在这祥一个开放的体系中才能保持活力。

此外,在全球经济往来如此频繁的今天,我们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到海盗行为,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上受海盗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或者作为海盗行为的发生地,或者作为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健全国内法的覆盖范围。而我国刑法条文中却并无一个具体条文可以解决海盗的相关问题。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是一个概括的选择性罪名,其构成要件中包括掠夺、杀人、伤害、扣留等行为,只要在公海上实施这些行为中的一个即可构成海盗罪。我们现在对于海盗罪的处理是通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来定罪量刑。但是,从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显然不能涵盖公约中的全部罪行。而这无疑将使一些海盗行为逃避制裁,从而在客观上造成了放纵海盗行为的恶劣后果。

(2)增设海盗罪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对于海盗犯罪的管辖实际上是在应用普遍管辖原则,即执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但是,如果我国人犯了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构成海盗罪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又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我国将不将其引渡到受害国,这实质上是放纵了公约界定的犯罪,直接违反了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应承担的义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实上,根据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已经采取了切实的立法措施来履行其公约义务,纵观各国对于海盗罪的规定,其起刑点都是非常高的,普遍规定为七年,并且在保留死刑的国家规定为绝对的死刑。〔7〕

(3)增设海盗罪可缓解我国沿海地区海盗犯罪严重压力、满足维护沿海地区安宁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的船舶被海盗侵袭的严重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经过数年不能侦破便不了了之,并且海盗犯罪分子在我国沿海地区进行销赃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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