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机舱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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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舱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分析

作者:吴文新发布时间:2007-03-20 浏览量:1437

摘要:对船舶机器处所油类记录簿的记载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 前言

随着人们对地球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目前世界各国港务检查部门,特别是美国、澳大利亚的海岸警卫队及德国的水警等对防止油污染的检查日趋严格。尽管目前的商船上已按照MARPOL73/78公约的要求配备了必要的防污染设备,而且绝大多数轮机管理人员也能按要求正确操作和使用它们,但仍经常发生因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不当而不能通过检查并遭受罚款的情况。没有经验的轮机管理人员对此总心存畏惧,生怕因记录错误而在检查时遇到麻烦。

本文将对此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供同行参考。

2 船上油污水的分类及处理方法

2.1 油污水的分类

船舶机舱正常产生的油污水,大致可分为两类:

(1)含油的舱底水。主要来源于机舱各机械设备、管路等的漏泄;各油水柜的放残水;各分油机的工作水及清洗、检修保养时的泄放水以及空气瓶的放残水等;

(2)含水的残油。主要来源于燃油和滑油分油机所排放出的油渣;油水分离或过滤设备所分离出的残油;主机扫气箱所排放出的残油及废机油和清洗油舱(柜)产生的残油等。

2.2 油污水的处理方法

各种船舶根据其吨位大小和航行区域及防污染设备的不同,对机舱污油、污水有不同的处理途径。

2.2.1 含油舱底水的处理

含油舱底水多采用船上自行处理的方法,即含油的舱底水从各污水井先通过污水泵驳至污水柜,再于航行途中在适当的时间、地点经15ppm油水分离器排出入海。如靠港时间太长,含油舱底水可通过标准排放接头排到岸上接收设备。

2.2.2 含水残油的处理

废油和油渣不得于任何水域排出入海。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1)由船上的焚烧炉焚烧掉;

(2)排至岸上接收设备。

3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方法

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共有九大项(从A~I)。应记载的内容视各船具体情况而定。油类记录簿中,最重要的一项是(C)项,即残油的收集和处理。一条船上每天产生多少残油?这是很难准确计算的。目前在正常情况下采用估算法,通常认为船舶产生的残油量约为其燃油消耗量的百分之一,而油渣(纯油泥)量又为残油量的百分之一。如航程中耗油为549MT,就会产生约5.5MT的残油和55kg近似固体的油渣。所以,在记录一个单航次残油的收集和处理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上一港留存的残油量;

(2)本航次产生的残油量;

(3)本轮残油柜的容量及存量;

(4)本轮焚烧炉的最大容量及使用时间。总之,油类记录簿上记载的抵港时的残油存量应和实际的残油柜存量大致吻合。这是检查人员重点检查的内容。下面对油类记录簿中的各项记载进行说明。(A)和(B)项对燃油舱(柜)不装压载海水的船舶不需记载。

(C)项中的11.1小项:每单航次(港口到港口)结束时应记录留存在船上的残油数量。

例如港到港为15.5天,消耗燃油549MT,则产生残油5.5MT约6m3(百分之一),如焚烧炉在这段时间焚烧了4.3MT约4.8m3,而以前积存有2m3,则这次总存量为3.2m3。应注意船上实际的残油存量和记录基本符合。

(C)项中的11.2小项:一般可不记载。

(C)项中的12.1小项:当船上储存较多的残油时应尽量利用岸上接收设施,所有残油处理均应取得收受人的收据和港监的证明,这样的收据和证明应与油类记录簿一并保存。泵出的残油的数量与时间及留存的残油数量应记录在航海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上,并请港监官员在油类记录簿上盖章签字。

(C)项中的12.2小项:污油的转驳以前可以不记载,现在要记载。

(C)项中的12.3小项:记录港口到港口操作焚烧炉的总时间。注意:时间与数量应吻合,如焚烧炉最大容量为35kg/Hr,它工作的总时间为124Hrs,则最多可焚烧掉的残油数量为35X124=4.3MT。

(C)项中的12.4小项:废油柜加热蒸发掉的水份以前可以不记载,现在要记载。

(D)中的13项: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数量。注意排出舱底水的数量应与油水分离器的容量和下述操作时间相符合。

(D)中的14项: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

(D)项中的15.1小项:不填写(目前在任何水域以l00ppm排舱底水入海均不合规定)。

(D)项中的15.2小项:记载开始和结束排放时的船位。应注意当排出的舱底水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轮舱底水系统是否有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如果没有,则在特殊海域,如地中海、红海等均不能向舷外排放舱底水。另外,船位的记载一定要正确,曾有船被查到记载的船位根本不在海洋区域,而在陆地上。

(D)项中的15.3小项:舱底水未排放至岸上接收设备,则不需记载。

(D)项中的15.4小项:记载舱底水从污水井驳至污水柜的数量及污水柜中的总存量,其总存量应为驳入的数量减去13项排出舷外的数量。例如港到港为15.5天,假设每天产生的舱底水数量为2m3,污水泵的最大排量为2m3/Hr,每天或每两天将舱底水由污水井驳入污水柜一次,每六天将污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以15ppm的标准排出舷外。则15.5天舱底水驳入污水柜共约31m3,而油水分离器操作两次,每次运行7h,两次共排舱底水入海约27m3,则这个航次污水会多出4m3,若以前积存量为6m3,则现在总存量为10m3,注意船上实际舱底水存量与记录应相符。

D项中的15项,有的油类记录簿有四小项,有的只有三小项(删除了第一小项关于通过l00ppm油水分离设备处理油污水的情况),记载时要注意。

(E)项中的各小项:视情况决定记载与否。

(F)项和(G)项:有该两项意外事实时,才可据实记录。

F—排油监控系统的状况的记录内容和要求

系统故障的时间、系统恢复运转的时间、故障的原因。

G—意外或其他异常排油的记录内容要求

发生的时间、发生时船舶所在地点和船位、油的大约数量和油的品种、排放或溢漏的情况、原因和一般说明。

(H)项中的各小项:每次添加燃油和散装的润滑油时必须填写。包括加油的地点;开始及结束加油的时间;所加泊的种类、数量及油舱编号等。最好还记载各油舱从多少油量加到多少油量。

(I)项:视情况决定记载与否。

最近,有些国家对油类记录簿(I)项要求增加如下内容:

28.清洁油水分离器;

29.更换滤芯;

30.破损的滤芯送岸接收处理。

所有使用过的清洁用化学药剂应储存于专用柜中,并到岸办理接收处理。目前尚未有列出这些要求的新的油类记录簿,可根据情况在油类记录簿上增加以上内容。

4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实例

船名:船舶呼号:

Name of Ship:Distinctive Letters:

机舱操作用(所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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