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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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概念题
犯罪构成(武大2012年研)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因此。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2.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
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
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3.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
(中南财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
(东财2010年研)
答:(1)犯罪构成的含义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①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②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③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即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①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均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b.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个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含义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
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的具体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①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
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三、论述题
1.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南师大2010年研)
答:(1)学界对犯罪论的争鸣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①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具体表述上又有以下几种:
a.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b.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c.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d.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②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a.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b.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③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个人观点
我认为犯罪应当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