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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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是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支撑,是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和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本次区划采用三级分区体系,一级区为总体格局区,二级区为区域协调区,三级区为基本功能区。全国共划分为8个一级区,41个二级区,117个三级区(详见附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一级区主要用于确定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战略部署与水土流失防治方略,反映水土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格局,体现水土流失的自然条件(地势—构造和水热条件)及水土流失成因的区内相对一致性和区间最大差异性。二级区主要用于确定区域水土保持总体布局和防治途径,主要反映区域特定优势地貌特征、水土流失特点、植被区带分布特征等的区内相对一致性和区间最大差异性。三级区主要用于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途径及技术体系,作为重点项目布局与规划的基础。反映区域水土流失及其防治需求的区内相对一致性和区间最大差异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
在《区划(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省级水土保持区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以促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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