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2af81db852458fb760b5615.png)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d9cb1b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f.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潮府办[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迳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潮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城区“双困户”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区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方式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工作实行“市解困办主管、市房管局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财政监督”的组织方式。
二、解决方式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问题采取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力争3年内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我市的“双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行为。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根据市场调查,3年内租赁住房月补贴标准暂按5元/m2计算,即市场平均住房租金按6元/m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m2计;住房面积计算标准按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15m2计算。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c4adc26294dd88d0d26b45.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潮府[2008]14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0【实施日期】200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无法联系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
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无法联系的,房屋使用人应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3a4c61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e.png)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1fbef7102d276a201292ebd.png)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房源、资金筹集、准入、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房管、税收、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新建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大专院校委托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大专院校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大专院校自行管理。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对象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19afc71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52.png)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fe76b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8.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潮府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201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湘桥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下同),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中心城区(湘桥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初审和审核等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f7da6c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3.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潮府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审核与轮候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六章附则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困难群体人员,及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结合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租赁合适房源,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814673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d5.png)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c62a59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2c.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潮府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规〔2023〕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湘桥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54b47e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c.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潮府[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要求租赁或已租赁公有住房的居民。
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度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产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房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确定。
廉价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00元计收。
以后随着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作相应变动。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房。
其租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63a1e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9b.png)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揭府〔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和房源筹集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四章轮候和配租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7051d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b6.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潮府规〔2023〕2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规〔202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坚持“高效透明、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
严禁以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等为目的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一)设计变更;(二)现场签证;(三)工程量清单错项(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漏项、暂估价或暂列金预留不足;(四)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出台或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制定时,对工程变更另行明确。
符合第一款(四)情形和因项目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出台或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要求及相关现场实际需求等调整建设标准,优化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改变使用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四)勘察工作缺陷导致的工程变更;(五)设计缺陷或图纸需补充深化设计导致的工程变更;(六)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七)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潮州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潮州住房租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fc9c76915f804d2b16c198.png)
潮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潮安区、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做好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住房租赁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无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无证明其拥有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资料的;(三)代管房屋无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授权书的,共有产权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六)房屋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八)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潮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潮州公租房买卖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27ade0eca6c30c2258019e98.png)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潮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潮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新就业员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借住宅的,由自己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城市住宅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借住宅,一定切合家庭成员拥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质居住;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无住宅或许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宅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宅、购置经济合用住宅和限价商品住宅等住宅保障;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余条件方可申请。
新就业员工须年满18周岁且未婚;拥有就业地城市户籍5年以上;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聘任)合同2年以上;在就业地无自有住宅,未租住公有住宅或许父亲母亲住宅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宅保障;个人收入切合当地政府确立的收入标准;切合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余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借住宅。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新就业员工成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该切合年满18周岁。
潮州公租房管理方法房子租借问题是出门务工朋友都会波及的一个问题,从务工者的角度讲往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廉价,而从房主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借者供给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
好多时候也是由于这个原由致使一些建议的分歧,进而使得租借过程洽商不快乐,甚至产生必定的纠葛。
从客观角度讲假如两方都能达到一种双赢的状态则不简单发生此类现象。
住宅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地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指导和监监工作。
租借房子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各自地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平时管理工作。
发改、督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领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亲密配合,辅助做好公共租借住宅有关工作。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限制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切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员工和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宅。
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dec58f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b6.png)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四条出租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出租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出租屋租赁管理第六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第九条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出租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出租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物的使用要求;(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七)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出租屋租赁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出租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1b9257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aa.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潮府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4〕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市房管局二OO四年七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城镇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省建设厅《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2003年底市城区“双困户”调查核实情况,在2002年颁发的《关于解决市城区住房“双困户”问题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潮州市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计划、国土、民政、建设、财政和湘桥区、枫溪区分管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负责具体工作。
解困办主任由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二、实施计划截至2003年12月底,市城区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户”621户,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1630户。
(一)从2002年到2006年,分期建设或购买廉租房621套,解决“双困户”的住房问题,具体安排是:2002年120户;2003年100户;2004年166户;2005年135户;2006年100户。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潮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潮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62877c380b4e767f5acfcefc.png)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潮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潮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
新就业职工须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市户籍5年以上;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符合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潮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
潮州公租房管理办法房屋租赁问题是外出务工朋友都会涉及的一个问题,从务工者的角度讲通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便宜,而从房东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
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意见的分歧,从而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产生一定的纠纷。
从客观角度讲如果双方都能达到一种共赢的状态则不容易发生此类现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房源、资金筹集、准入、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房管、税收、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新建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大专院校委托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大专院校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大专院校自行管理。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对象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房源及资金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二)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保障供应。
第十一条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要各负其责,落实相关配建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1、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并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时对公共租房的配建要求和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作进一步明确;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用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出让后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公共租房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进行约定;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公共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公共租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核定;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的约定,在编制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时明确配建的公共租房坐落、面积,并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住建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公共租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公共租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可以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根据城乡规划,并结合新城建设、轨道交通建设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建设、各大园区和街道工业集中区以及企业与大专院校、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控制在50 M2左右。
第十七条在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达10万M2以上的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约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 M2左右。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可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二)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困难家庭优先保障);(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以下(优先安排无房家庭);(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1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二)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八条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三)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三十条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稳定就业7年以上,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三十二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审核公示制度,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准入-轮候-抽签择房-签订租赁合同等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核查)3、家庭成员户口簿(提供原件核查);4、申请人学历证书(提供原件核查);5、家庭人均收入证明;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7、承诺书;8、住房情况证明;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