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与死者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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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伤亡的权利主体与责任性质

胎儿伤亡的权利主体与责任性质

胎儿伤亡的权利主体与责任性质胎儿因医方过失行为死亡的,依现行法,不能主张侵害胎儿生命权,也不能据此主张医疗事故赔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孕妇方不能向医方主张权利。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是胎儿活着脱离肉体。

因此,胎儿不具有法律上“人”资格,没有独立存在的生命权。

如果说医方侵权,一则因胎儿不是“父母”的财产,不是财产权的客体,故不构成侵害“父母”的财产权;二则因胎儿不具有法律上人的资格,基于人而产生的身份权如亲权并不存在,故不构成侵害“父母”的身份权。

唯一可能成立的是侵害孕妇的人身权,即将胎儿认作是母体的有机构成部分。

如果说医方违约,胎儿死亡对“父母”最大的损害莫过于精神,但依现行法,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精神损害。

因此,医方过失致胎儿死亡宜以侵权救济。

那么,胎儿是肉体的构成部分吗?在轻重伤法医鉴定标准中,流产、死胎可能造成妇女骨盆、会阴受损伤的结果,不是受侵害的客体对象。

在2002年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只有患者死亡及人体器官、组织受损,行文中的“功能丧失或障碍”一语,显然将胎儿死亡排除在人身损害之外。

但我们认为,刑法和行政法未规定,不等于民法上不能适用。

从生理上说,胎儿脱离母体之前,显然与母体具有不可分割性。

因此,必要时可以认定医方过失致使胎儿死亡构成医疗民事侵权,依民法通则处理。

据此,医方过失致胎儿死亡的,其一,母体遭受人身损害的(通常会如此)可依医疗事故处理;其二,特殊情况下,母体除生产正常损害外,无明显损伤的,虽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医疗事故,但仍构成医疗侵权。

即受害人分别为婴儿和产妇。

胎儿活着生出后,医方在生产中过失致其伤害的,依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成医疗事故。

所以,胎儿一经活着出生,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就溯及生产过程中。

如果医方过失行为造成母子人身均有损害的,应认定为双重医疗事故,有不同的权利主体。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权益

胎儿权益

目录一、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 (2)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3)(一)传统学界上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3)(二)新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思考 (3)三、胎儿权利的范围 (3)(一)生命权 (4)(二)健康权 (4)(三)财产继承权 (4)(四) 受遗赠权 (4)(五)受抚养权 (5)四、关于我国新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律地位的思考 (5)(一)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5)(二)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 (6)结语 (6)参考文献 (6)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与保护中文摘要: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中提出,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众所周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涉及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时,这一传统理论由于难以认定胎儿的主体地位而导致不能给予胎儿充分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胎儿;民法总则;法律地位;法律权利长期以来,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一直被人们所忽略,导致胎儿在母体中遭受侵害时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

对胎儿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加以完善己经成为将来的立法趋势,这不仅体现了对胎儿的人文关怀与呵护,也符合我国的基木国情。

生命的孕育到生命的出生,是每一个胎儿必经的成长过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胎儿的成长都是一帆风顺的,孕育胎儿的母体可能在生活中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意外,而导致胎儿的先天不足甚至过早夭折,但法律在胎儿利益方面的保护疏于规定,所以如何保护胎儿的权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对胎儿在医学上的界定主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胎儿在母体的时候,时间不同,其的称谓也不一样,最初的称谓是受精卵和胚胎期,受精卵经发育,最先的两周是孕卵; 随着器官的渐渐成形,叫胚胎; 人的样式的显现是在胚胎的六周后,胎儿的称呼是在八周后。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修改
6
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
7
增加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8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
增加了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13
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14
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15
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6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3
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4
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
明确了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15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16
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17
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8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19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请求权谈谈胎儿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谈谈胎儿的损害赔偿

谈谈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谈谈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者刘传山摘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其受孕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之后畸形或疾病的情况下,不让胎儿对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对胎儿将是不公平,本文检讨了我国现行立法,论述了不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通过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达到保护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最后论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谓之胎儿。

”(胎儿仍在母体之中,为母体之一部。

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孕育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权利能力,但是胎儿最终是要出生的,孕育中的胎儿乃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且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如果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后畸形或疾病,或者在其孕育过程中其父母(其未来生活的依赖者)受到人身伤害以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亲死亡导致其抚养权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胎儿出生后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显然有违公平且与理不符。

一我国立法现状的检讨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自罗马法以来已为各国所重视,“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对他毫无裨益”,(而我国仅在《法继承》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制在继承这一范围,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如果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将找不到法律依据。

这不仅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胎儿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我国四川省新冿县人民法院就曾过一个类似的案例,1992年10月,某旅游公司驾驶员某甲驾驶该公司汽车将行人某乙撞伤,随后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保护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保护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保护摘要: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民事立法中确认胎儿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否认胎儿民事权利享有的现状已经不能充分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

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同时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从而真正有效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

标签:胎儿;立法;民事权利;权益保护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合法权益的保护既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

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胎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民法理论对此的研究尚欠深入,相应的关于胎儿的民事立法也比较少(只有《继承法》第28条一个条文),在实践中也鲜有成功的判例,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对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关于胎儿权益保护问题,现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因此有必要在法理上分析确认胎儿的法律地位,以争取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解决胎儿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

一、立法现状在研究胎儿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在法律上胎儿的涵义该怎样地界定。

这是确认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之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理论中的定义也不尽一致。

有学者从生物学或医学标准的角度出发,把胎儿定义为“尚在其母子宫中的胚胎或尚未出生的胎儿”;也有学者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

而从世界各国法律保护胎儿的立法精神来看,主要是保护胎儿出生前后的健康权益及出生后的财产权利,如果用生物学或医学标准来界定胎儿则与立法精神不符。

为此,有必要从民事权益的保护角度,准确界定胎儿在法律上的涵义,笔者认为:“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答: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答: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答: 有。

胚胎案例法律(3篇)

胚胎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逐渐普及,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关于胚胎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胚胎的法律地位、胚胎捐赠与继承、胚胎权益保护等方面,对我国胚胎案例法律进行解析。

一、胚胎的法律地位1. 胚胎非生命体在我国,胚胎尚未具备生命体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由此可见,胚胎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 胚胎属于特殊财产尽管胚胎不属于生命体,但在法律上,胚胎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遗产包括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义务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胚胎作为一种潜在的财产,其所有权的归属、继承等问题需要法律明确。

二、胚胎捐赠与继承1. 胚胎捐赠胚胎捐赠是指将捐赠者的胚胎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实现其生育目的。

在我国,胚胎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捐赠者必须自愿捐赠,不得强迫或欺骗。

(2)无偿原则:胚胎捐赠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非商业化原则:胚胎捐赠不得涉及商业化行为。

(4)知情同意原则:捐赠者需充分了解捐赠过程、风险等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胚胎继承胚胎继承是指胚胎在捐赠者去世后,其合法权益由继承人继承。

在我国,胚胎继承需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捐赠者意愿:继承人在继承胚胎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2)合法继承:继承人需具备合法继承权,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3)合理分配:继承人之间应协商一致,合理分配胚胎。

三、胚胎权益保护1. 胚胎知情同意权胚胎知情同意权是指胚胎捐赠者、接受者在胚胎捐赠、使用过程中,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并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

为确保胚胎知情同意权的实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胚胎捐赠、使用过程的监管。

2. 胚胎隐私权胚胎隐私权是指胚胎捐赠者、接受者对胚胎相关信息享有保密的权利。

为确保胚胎隐私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胚胎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

3. 胚胎监护权胚胎监护权是指胚胎捐赠者、接受者对胚胎享有监护的权利。

民事案例分析: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民事案例分析: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12日晚,叶某骑摩托车撞上了刘某,刘某不幸死亡。

刘某除妻子吴某外û有其他亲属,但吴某此时已怀孕6个月。

叶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后,刘某之妻吴某要求叶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01500、抚养费17576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10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叶某对于其他赔偿û有异议,但对刘某之妻怀里的胎儿要求赔偿抚养费提出异议。

刘某之妻与叶某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û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由此可知,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权”,这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

胎儿在δ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

为此,应保留赔偿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腹中的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δ出生,不应赔偿抚养费。

【管析】原文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理由为:第一,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δ出生前尚不具有权利能力。

第二,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有就有网民就关于遗腹子扶养费或者包括胎儿的扶养费问题。

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被扶养人为δ成年人的”中δ成年人应当明确包括胎儿,但考虑到人身损害赔偿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不同,û有在条文中规定胎儿的扶养费的内容。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修后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多项民事法律条规都进行了修改。

针对民法通则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也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做了修改。

由于民法总则刚颁布不久,故而即使是学习法律的朋友对该项条规的理解也不深透每个人律师365整理了下列关于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的相关信息。

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修后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多项民事法律条规都进行了修改。

针对民法通则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也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做了修改。

由于民法总则刚颁布不久,故而即使是学习法律的朋友对该项条规的理解也不深透每个人整理了下列关于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条文释义条文:“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出生前之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

但若严格贯彻此一原则,势将对行将出生之胎儿保护不周,不无违反人情之虞。

因此,从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之保护,成为民法一大问题。

各国立法例,关于胎儿之保护,有三种立法主义:其一,总括的保护主义。

即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

此为罗马法所采取之主义,瑞士民法典(第31条2款)从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采此主义,其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

Enjoy accomplishment at high tide, enjoy life at low tide, do meaningful work when you are thinking, and do interesting things when you are not in the m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我国的新民法总则当中,其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保留了对胎儿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

过去在人们的印象当中,胎儿其实是不享受一切正常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只有婴儿才可以享受到一些基本的权益。

但是新民法总则当中对此作出了一些调整。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我国的新民法总则当中,其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保留了对胎儿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

过去在人们的印象当中,胎儿其实是不享受一切正常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只有婴儿才可以享受到一些基本的权益。

但是新民法总则当中对此作出了一些调整。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一、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胎儿是指在怀在肚子中,还未生出来二、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民法典人死后是否有民事权利

民法典人死后是否有民事权利

民法典⼈死后是否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定⾏为或不为⼀定⾏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

那么⼈死后是否还有民事权利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死后是否有民事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所以⼈死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1、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3、民事权利的⾃我保护,⼜称为私⼒救济,是指权利⼈⾃⼰采取各种合法⼿段来保护其权利。

⾃我保护的⽅式主要有⾃卫⾏为和⾃助⾏为两种。

4、实施⾃助⾏为的条件为:第⼀,须为保护⾃⼰的权利;第⼆,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5、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称公⼒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死后是没有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能⼒从⾃然⼈出⽣时起到死亡时⽌。

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您可以在店铺上向专业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

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

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5个月 , 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 尚未出世胎儿至 1 岁 的 8 抚养费 。庭审中 ,双方就 5个月胎儿能否请求被告赔偿 抚养费 的问题进行 了激烈的争辩 。被告辩称 ,依法律规

民 法保 护胎 儿利 益 的 理 论 依 据
( )生命法益保护说 一
德 国学 者 Pac 认 为 ,胎 儿利 益虽 非 权 利 , 属 于 ln k 但
决定。
( ) 利 能力 说 二 权
后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的规定 ,
“ 公民从 出生到死亡 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 ,认定胎儿因不具
针对生命法 益保 护说 ,一些学者认 为 ,对胎儿利益
的法 律 保 护 ,其 理 由诉 诸 于 “ 自然 ” 与 “ 造 ”未 臻 严 创
此 间 的利 益 需要 保 护 ,对 于 胎 儿 “ 因 出生 时间 的 纯粹 偶 然 性 而 否 定其 权 利 是 不公 平 的 ” 只 。
关键词 :胎儿利益保护 ;理 论依据 ;立法模式 ;总括主义
中 图分 类 号 :D 1 文 献 标识 码 :A 93
某 日深夜 ,一货车驾驶员代某 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
谨 ,因而致力 于寻找 实体法上的依据。他们认 为对胎儿
利益予 以保 护的依据是胎儿具有一定 的权利 能力 。 (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 我 国学者杨立新 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 护说 ,即法律
在保护 民事主体人身权 的同时 ,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 之后的人身法益 ,应予 以延伸的民法保护 。人 身权延伸
其利益得不 到保护 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对 胎儿 利益 的保护是有 理论依据 的超速和违反右侧通行 ,与停放在公路外 的杨 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 ,造成代某当场死亡。事故 发生后 ,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担分歧较大 ,代某家 属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 ,代某 的妻子 已怀有身孕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作者:覃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胎儿在母体内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

而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各国都有不同规定,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只有在继承法里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本文就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范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进行了论证,试图找出胎儿利益的保护方法。

关键词:胎儿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作者简介:覃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74-02一、胎儿界定生物学上的胎儿是指妊娠后期子宫内未分娩的小孩或子代,此时主要器官及系统已形成。

人类胚胎约在受精后第8周末成为胎儿。

在此之前是受精卵和胚胎,而不是胎儿。

豍《辞海》中对胎儿如此释义:受精卵的发育,最初二周称孕卵;以后各种器官逐渐形成,称胚胎;六周后胚胎呈现人的形态,八周后称胎儿。

两者关于胎儿的释义均采用了医学上对胎儿的定义。

可见,医学意义上的胎儿认定有个时间问题,只有在生命孕育到一定阶段后才可称之为胎儿,而在此之前是受精卵和胚胎期。

法律意义上的胎儿我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

目前,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些学者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

豎这一定义将出生之前的生命体按照发育程度加以区分,似乎受医学界和生物学界界定胎儿的影响,但是没有指明具体的界定时间。

也有学者认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豏这是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胡长清先生的观点。

这里的胎儿等同于未出生者,即从受孕到出生之前的全部阶段。

相比较而言,后者较值得赞同。

法学和生物学或医学上对胎儿的界定应该有所区别,因为两者的界定标准所依附的价值取向不同。

对于胎儿的界定,生物学和医学侧重于其自然属性,认为受孕8周才是胎儿,是因为此时的胎儿更接近“人”的生命体征。

民法典胎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胎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每⼀个⼈从出⽣开始就拥有属于⾃⼰的民事权利,没有因为孩⼦还是婴⼉⽽剥夺应该属于他的权利,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必须要保留属于婴⼉的那⼀份财产,那么民法典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店铺⼩编来为⼤家介绍相关法律条款。

⼀、民法典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的继承份额。

胎⼉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只要孩⼦顺利出⽣,他就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第⼀千⼀百五⼗五条【胎⼉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的继承份额。

胎⼉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继承是指死者⽣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式是否合法。

公民⽣前⾮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的财产及与他⼈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不可转让的⼈⾝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退休⾦、病残⼈员补助⾦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前是否已发⽣了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要查清抚恤⾦、⽣活补助费及保险⾦是否已明确了受益⼈,如已指定受益⼈,则属于该受益⼈所有,⽽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婴⼉虽然属于限制性民事⾏为能⼒⼈⽆法⾃⼰做决定,可是⼈从⼀出⽣开始就拥有属于⾃⼰的权利,任何主体都不能随意剥夺,因此婴⼉也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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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胎儿与死者的民事权利
摘要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

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延伸是保护死者的权益。

本文对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进行探讨,思考胎儿与死者的法律地位,以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身权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g91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涉及到民事主体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的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不无疑问。

民法理论认为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延伸是保护死者的权益。

1胎儿的民事权利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总体来看,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认识,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学说认为只要胎儿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出生前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观点被称为总括保护主义,也称为概括主义;第二种学说认为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个别保护主义或个别规定主义;第三种学说则绝对否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绝对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绝对主义,认为
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虽然我国对胎儿遗产利益作出了规定,但这只是对遗产继承份额的规定,并没有承认胎儿继承遗产的主体资格,因此,并不意味着胎儿在遗产继承时具有权利能力。

实际上,所保留的继承份额严格来将并不是为胎儿所保留,而是为活着出生之人保留。

很显然,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享有遗产权利却必须从出生开始,故我国现行民法是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的。

2死者的民事权利
关于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是一个具有争议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否定说,主张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

否定说认为,对于死者而言,仍然有名誉权,这与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矛盾的。

根据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自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在死亡后,其民事权利也即告终止,不可能再继续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名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当享有权利的主体即自然人死亡之后,也即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在法律上,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

第二种是肯定说,主张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

主体即自然人死亡时,权利能力终止,这只是一般而言,对此仍然存在例外。

死者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死者仍有名誉权方面的权利能力。

此外,死者有著作权方面的权利能力,对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永久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于死亡后享有50年,由其继承人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也就是说,死者仍然具有著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只是权利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实际上,无论是从人权来讲,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来讲,法律规定都是从保护有生命的主体的权利出发的。

人死后,便没有了生命,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也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笔者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也认为应当对死者的名誉等现象进行法律保护,但不能同意直接赋予死者民事主体地位的说法。

3小结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

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胎儿也没有民事权利。

只是在《继承法》等少数法律中对胎儿的权利有极少数的保护条款。

但从生命与社会法律关系角度,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角度,以及法理学和法律原则角度考虑,
应适当加大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甚至可赋予胎儿部分民事权利或特殊民事主体地位。

关于死者的民事权利。

死者是不存在的,但死者名誉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生命痕迹,法律应该保护自然人死后遗留的生命痕迹。

现行法律将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赋予死者遗属,目的也就是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德和死者遗属的精神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应该具有法律依据。

从长远和根本来看,要保护胎儿和死者的利益,仍然需要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覃怡.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年26期.
[2] 李洪文.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02期.
[3] 于娟.论死者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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