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与死者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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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胎儿与死者的民事权利
摘要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延伸是保护死者的权益。本文对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进行探讨,思考胎儿与死者的法律地位,以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身权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g91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涉及到民事主体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的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这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不无疑问。民法理论认为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和向后的延伸保护,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延伸是保护死者的权益。1胎儿的民事权利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总体来看,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认识,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学说认为只要胎儿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出生前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观点被称为总括保护主义,也称为概括主义;第二种学说认为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个别保护主义或个别规定主义;第三种学说则绝对否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绝对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绝对主义,认为
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然我国对胎儿遗产利益作出了规定,但这只是对遗产继承份额的规定,并没有承认胎儿继承遗产的主体资格,因此,并不意味着胎儿在遗产继承时具有权利能力。实际上,所保留的继承份额严格来将并不是为胎儿所保留,而是为活着出生之人保留。很显然,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享有遗产权利却必须从出生开始,故我国现行民法是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的。
2死者的民事权利
关于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是一个具有争议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否定说,主张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否定说认为,对于死者而言,仍然有名誉权,这与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矛盾的。根据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自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自然人在死亡后,其民事权利也即告终止,不可能再继续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名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当享有权利的主体即自然人死亡之后,也即因主体消灭而丧失。在法律上,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
第二种是肯定说,主张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主体即自然人死亡时,权利能力终止,这只是一般而言,对此仍然存在例外。死者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死者仍有名誉权方面的权利能力。此外,死者有著作权方面的权利能力,对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永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于死亡后享有50年,由其继承人行使。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也就是说,死者仍然具有著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只是权利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实际上,无论是从人权来讲,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来讲,法律规定都是从保护有生命的主体的权利出发的。人死后,便没有了生命,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也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因此,笔者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认为应当对死者的名誉等现象进行法律保护,但不能同意直接赋予死者民事主体地位的说法。
3小结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胎儿也没有民事权利。只是在《继承法》等少数法律中对胎儿的权利有极少数的保护条款。但从生命与社会法律关系角度,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角度,以及法理学和法律原则角度考虑,
应适当加大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甚至可赋予胎儿部分民事权利或特殊民事主体地位。
关于死者的民事权利。死者是不存在的,但死者名誉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生命痕迹,法律应该保护自然人死后遗留的生命痕迹。现行法律将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赋予死者遗属,目的也就是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德和死者遗属的精神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从长远和根本来看,要保护胎儿和死者的利益,仍然需要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覃怡.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年26期.
[2] 李洪文.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02期.
[3] 于娟.论死者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