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生命高于一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代表了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身安全的国家意志。这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的里程碑。《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人民当家作主,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人是生产力和社会中最宝贵、最活跃的因素。我们经常讲以人为本、人的因素第一,就是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高于一切。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权利不明确、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等突出问题,挫伤了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损害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以法律形式确认人的生命权,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员工、行业、作业条件和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对从业人员所有的安全生产权利都做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法律是否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并保证其行使,是《安全生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享有的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

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为了防止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法律没有赋予从业人员获得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防患于未然。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群众监督。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有的竟然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权利的问题,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

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