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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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篇一: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
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


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
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
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
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
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
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
要求等。

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
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
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
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
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

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
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
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
序的合法性。

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
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
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
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
案件回访等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
式向局党组报告。

【篇二:防治不正之风和查办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防治不正之风和查办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的作用。

把查办案件的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坚持对重大案件认真研究和剖析,做到查处一件,通报一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目的。

1、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
向全社会曝光,以表明党委和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纠正不正之风的
态度和决心,澄清事实真相,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2、对违纪事实清楚,在本系统内造成影响的案件,要在本系统内
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广大税务干部不犯类似的错误。

3、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和信访部门直接查办的案件,要定期汇总、
综合分析,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通报查处
情况、进度、效果、意见或建议,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篇三: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银监办通[2004]132号
2004年6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
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
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
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
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
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

经济案件
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
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
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
通报。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分析通报
1、总体情况。

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
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

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
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
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
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

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
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
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
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基本案情。

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

对作案形式、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不作详尽描述。

2、案发原因及分析。

3、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

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
追究情况。

4、应吸取的教训,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案件分析一般按年度通报,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分析
和典型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类型随时通报。

第十条典型案件和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通报稿根据通报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起草”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拟定;分析性通报稿由办公
厅商相关部门拟定,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统计部提供。

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按发文程序报会主要领导
签发。

第十一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
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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