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量刑规范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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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演进——对“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演进——对“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打击职务犯罪存在优点 ,但由于法理上 的障 素” 这也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们千方百计寻找“ , 四要素” 的原因, 也 “ 意见” 规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 或者虽 功、 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 被掌握, 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 、 讯问, 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 提 出了具体意见 。 伪 自首” 假立功” 对“ 与“ 的情节进行 了堵截 。 对如实 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时, 向办案机关投案 的, 自动投案。这里明确 出 是 现 了“ 调查谈话”“ 、调查措施” 的字眼 , 从我国的法律实务来看,调查 “ 是用“ 侦查” 强制措施” 和“ 来表述 的。在 问及制定“ 意见” 的背景和意 义时,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 自首立功答记者问是 否认定为 自首, 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 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 问题的一律认定为 自首。因部分职务犯 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 司法程序 的, 这样就直接导致了 相当数量的案件被 不当轻判。 同时指出“ 这里的办案机关仅限定为纪 机关及纪律检查措旅写进 了法律文件当中, 实际上是在法律上确认了 党纪政纪检查工作措施的法律地位, 同时在量刑问题上对纪检工作 中 交代 犯罪事实、 赃款赃物追缴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真“ 白” 坦 和积极退 赃行为予 以认可鼓励。 其中, 对如实交代 问题的认可和重 申在 目前证 诉讼 成本 、 降低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 。可见, 尽管“ 意见” 是为坚 决贯 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方针而制定的一个重要 司法文件 , 但从中 三、 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 意见” 对于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的具体量刑 问题进行 了明确, 具 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_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_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2011年3月(总第27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3,2011(Cumulatively ,NO.270)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同往年一样,3月11日将被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据参与报告起草的人士透露,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是此次报告的亮点。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今年他提交了一条“关于政法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周光权认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关键在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司法公正遭受质疑。

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代表和委员们的关注。

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定120多家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借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去年10月,量刑规范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是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刑法颁布实施30年来首次真正对量刑机制和量刑方法的改革。

3月7日,主管量刑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知道,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两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能否介绍一下背景及目前的进展情况?熊选国:“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推”量刑。

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

有的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7.1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为进⼀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1⽇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

量刑规范化改⾰和量刑建议改⾰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司法责任制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要⾼度重视,统⼀思想认识,统⼀标准尺度,精⼼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深⼊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缓刑的适⽤,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6⽉底前,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刘坤【摘要】为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全国开展首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可以获得宽大处理的制度.通过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重点问题,结合对某直辖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总结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如下轨迹推进变革进程:适当突破依法从宽的限制、建立辩护律师必要制度以及对现有的量刑建议方式,庭审模式和程序反转进行改革.通过更完善的体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8(034)003【总页数】9页(P80-88)【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理论设计;改革建议【作者】刘坤【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审监督处,天津3002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审前程序过于强势,这源于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制约,而国外都是后一个程序制约前一个程序,审判程序作为最强势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导地位。

我国在这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下,审前程序过于强势,尤其是侦查权主导刑事诉讼,导致审判程序的作用受到限制,使得庭审活动空洞化、程序化,法院审判奉行“卷宗主义”,这也成为冤假错案的根源。

这种背景下,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回归到审判为中心、证据为依托的裁判规则,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制度应运而生。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划初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国开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李琴•内容摘要:理论界对量刑建议的效力、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拟不采纳的前置性程序存有争议。

实践层面并不完全认可量刑建议的预决效力,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局限于法定五种例外情形。

为防范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防 止量刑建议畸形绑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宜采用“审查接受型”量刑建议采纳模式,坚 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量刑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量刑建议存在基础事实证据不足、审理阶段量刑事实出现新变化、法律适用错误、缓免刑适用错误、与类案处理不均衡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当”而不予采纳,但不予采纳应受建议调整的程序制约,并强化文书“刚需说理”。

关键词:认罪认罚;明显不当;程序制约;刚需说理如何在现行立法框架内缓解“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定义务对司法造成的不利影响,成 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牛鼻子”。

现有研究对法院审查量刑建议的模式、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程序制约等问题关注度不够。

本文结合立法规范 和理论研究,试图从法院视角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反思和总 结,以期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提供参考的标准,避免法院沦为“橡皮图章”,维护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问题的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立法标准模糊引发理论争议(一)量刑建议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 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罪认罚案 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包括刑罚执行方式。

从权力属性看,传 统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求刑权,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 1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量刑建议权准裁判权性质,加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要 求,引发检察权是否会僭越审判权的重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法[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

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12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一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一

两⾼三部”《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式;对因民间⽭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被告⼈⾃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要考虑其所犯罪⾏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危险性的⼤⼩,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因犯罪嫌疑⼈、被告⼈认罪⽽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量刑规范化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量刑规范化问题

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我国刑事诉讼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袁曙光(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要求在量刑方法上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量刑步骤上实行“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方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确处理量刑程序中的定罪与量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刑事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081-04定罪和量刑构成了刑事审判的全部。

定罪是量刑的基础与前提,只有定罪准确,量刑才有正确的可能;量刑是定罪的必然结果和最终归宿,是刑事责任的结果。

量刑是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刑法)为准绳,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它是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中一直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忽视量刑的重要性。

普通群众往往对定罪并无异议但对量刑存在疑惑。

因此,推行量刑规范化十分必要。

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量刑规范化的含义并无确切规定。

有人认为,所谓量刑规范化就是“量刑”应合于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量刑标准。

①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可以看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使行为人能够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便于社会公众具体评判和监督,使法官的量刑结果基本符合人们的预测,实现司法公正,从而引导公民自愿遵守和认同法律,服从和支持法院的判决。

一、我国刑事诉讼量刑存在某些不规范现象的原因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量刑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规范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是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在观念上是重定罪、轻量刑。

两高三部《关于某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地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某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地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从量刑程序规范化角度看司法公正

从量刑程序规范化角度看司法公正

从量刑程序规范化角度看司法公正摘要作为一项全新的司法活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源于中央提出的“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本文立足于量刑程序规范化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量刑程序的公正、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等角度论述其在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依法审理,规范量刑,严格执法,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司法昌明、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量刑程序规范化司法公正量刑建议权作者简介:张叶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量刑规范化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以规范的量刑程序为手段,立足于量刑实体,作出规范、公正的量刑判决。

量刑规范化的“量”是裁量,“刑”是刑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对于被告人而言,规范的量刑程序,是其对司法公正的直接体验。

一、量刑程序的公开、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法官本身对个案判决的正确性、准确性没有质疑,更要求作为判决承受体的当事人能切实体验到判决的公正性。

量刑程序的规范化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本身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独立的,这就要求庭审过程中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刑事审判中存在三种审理方式:简易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在前两种审理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审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认罪,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多大争议,更关心的是希望自己良好的认罪态度换来较轻的刑罚,量刑程序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庭审过程,充分发挥量刑程序的作用,通过质证、辩论使被告人明确自己的量刑情节对最终判决所起的作用,以增强其对判决的信服,所以,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第一轮辩论就可直接围绕量刑展开。

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尽管也规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分别的举证、质证、答辩,但是由于有时犯罪事实本身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本身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犯罪未遂等。

隔离式量刑:探索量刑程序改革新模式

隔离式量刑:探索量刑程序改革新模式

隔离式量刑:探索量刑程序改革新模式2011-08-01 来源:法学研究张伯晋“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

2010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会签《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10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而在最高法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安徽芜湖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已经于2009年6月悄然启动,改革试点的模式也与多数地区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即实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

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鸠江区法院合作开展的隔离式量刑程序的试点改革(下称芜湖试点)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在7月23日召开的“量刑程序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暨芜湖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结项会”上,来自各地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学者针对芜湖试点实证成果进行了研讨与评估。

量刑程序改革的两条路径选择在研究量刑程序完善的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采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主张采用“隔离式量刑程序”(亦称为独立量刑程序)。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主张在维持现有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不分的状况下,突出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专门的环节调查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设置专门的阶段就量刑展开辩论;隔离式量刑程序则表现为先定罪、后量刑,定罪阶段完成证据调查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后,法官首先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进入到量刑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彻底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介绍,最高法于去年3月1日开始的量刑改革已在全国推行,其中代表性的创新有两点,一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引入量刑建议。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2010]3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即刑罚的定量,是刑罚行政的核心环节。

它的定位是要强
调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推动和落实惩罚的公开化、合理化、有序化。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将为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公正、合理、有效定量刑罚提供依据和指引。

首先,量刑指导意见首先强调的是“实施个性化量刑”。

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情况、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合理判断惩罚的
程度、适当性和远景。

例如,在判决同样的犯罪时,当事人的性别、
年龄、社会背景等因素可能会产生影响,从而需要实施个性化量刑。

其次,量刑指导意见需要注意量刑标准和原则之间的矛盾应该予
以合理确定。

量刑标准包括实施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比如当
事人的行为性质、影响程度、被害情况等。

量刑原则则是量刑必须遵
守的基本准则,以确保严惩重犯、轻罚轻犯的惩罚性质和目的。

最后,量刑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遵守量刑指导意见,
保证量刑公正、合理、有效。

同时,量刑指导意见还将对量刑的敏感性、开放性、动态性等进行深入分析,希望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机
关进行量刑的管理和检查。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
定量刑罚的程序,以促进公正、合理、有效的量刑,有助于提高行政
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感,打造公平的正义环境。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情节的适用: 根据量刑情节的 认定结果,对被 告人适用相应的 刑罚,确保刑罚 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量刑情节的分类: 根据量刑情节的 性质和作用,将 其分为法定量刑 情节和酌定量刑 情节两类。
量刑情节的适用 原则:在量刑过 程中,应当遵循 依法、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 确保量刑的准确 性和公正性。
实践经验总结:对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为进 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实 施效果。
完善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总结,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促进量刑规范化指导 意见的持续改进。
P量A刑R规T范5化指导意见的影响与
PART 1
量刑规范化概述
量刑规范化的概念
添加标题
量刑规范化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 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添加标题
量刑规范化旨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不公和司法腐败,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
添加标题
刑罚个别化原则: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情况、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悔罪表现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犯 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
量刑情节的认定: 根据被告人的犯 罪事实、性质、 情节、认罪态度 等因素,综合考 虑量刑情节的认 定。
展望
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 测性
促进了司法公正和规范
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 的指导

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1 年 4 月第37卷第2期Apr. 2021Vol. 37 No. 2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王瑞君翟宇航(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威海264209)〔摘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

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

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

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 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

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 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 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量刑建议;规范化;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 2021) 02-0167-10量刑活动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刑罚是否公正,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根据学者研究文献显示,在我国,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各地陆续有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探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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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量刑规范化及量刑情节适用指引
版本号:1212V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郑建丰律师整理
网址:整理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基准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1)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是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时的参照物;
(2)量刑基准是对身处司法活动中的法官而言,是“想象性”或观念性的东西,它是对符合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构成特征的行为“应当”判处的刑罚量而非实际所宣告的刑罚,在“应然”的东西尚未转化为“实然”之前绝不能附加考虑其他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
(3)量刑基准由于受事实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不可能是一个精确的数值或“点”,在很多情况下,它仍然可能是一个幅度(法定刑为绝对确定刑的除外),量刑基准的这种幅度与法定刑幅度颇为相似,只是量刑基准幅度的“域”的范围较为紧缩而已。

2.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
逻辑推演法,这种方法强调大致的直观的判断,它是目前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确定量刑基准方法。

有学者提出,可以采取综合分析与数额计算两种方法确定量刑基准,前者适用于社会危害性无法用数字体现的大多数犯罪,后者主要用于以财产数额来体现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3.量刑步骤
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也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对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未遂等事实情节,不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第二步,根据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从量刑思维和实际操作过程看,实际上为六步走:
1.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2.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确定基准刑;
4.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
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5.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
告刑;
6.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 未成年犯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 未遂犯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3.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自首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序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5.立功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
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6. 坦白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 当庭自愿认罪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 . 退脏、退赔
对于退脏、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脏、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序,退脏、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 被害人谅解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 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12. 前科劣迹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能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前科、劳教、行政拘留)
13. 针对弱势人员犯罪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 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年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可分为明显过错和一般过错,对基准刑的最大减少幅度不宜超过30%。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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